為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服務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開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互聯網地圖服務和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軍事單位編制的地圖和海圖的管理,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地圖類別)
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
(壹)紙、布、皮等地圖和導航地圖、互聯網地圖等電子地圖;
(二)出版物、宣傳品、廣告和影視作品所附的地圖或者地圖圖形;
(三)其他形式的地圖和地圖圖形。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全市地圖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
教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水務、園林綠化、市場監管、通信、新聞出版、電影、網絡通信、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5條(國家領土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領土宣傳教育,普及國家領土知識,增強公民的國家領土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依法納入本市中小學教學內容。本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教師在教學活動中規範使用地圖的宣傳、培訓和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六條(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本市鼓勵編制出版符合標準規範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度應用。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的開放共享。
本市鼓勵測繪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科學普及。第七條(地圖編制和表示內容要求)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測繪工作。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標明下列內容:
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述的其他內容。
地圖名稱不能使用修飾符,如“最新”、“最佳”和“最完整”。第八條(公益地圖)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出版公益性地圖,供社會免費使用,並加強公益性地圖使用的宣傳和引導。
用原規劃批準文號在公益性地圖上表示教育、教學、宣傳、新聞等內容,不得影響行政區劃名稱、行政區域界線、重要地名等各類重要地理信息。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和居民區的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民政、交通、水務、綠化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信息。第九條(審計範圍和對象)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除景點、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外,應當依法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下列地圖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壹)全國地圖和主要表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地圖;
(三)世界地圖和主要表示外國的地圖;
(4)歷史地圖。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主要展示的地圖,應當按照規定報市規劃資源部門審核。第十條(提交主題)
出版地圖的,應當提交出版單位審核;展示或者出版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應當提交展覽者或者出版者審核;進口非出版物的地圖或者帶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進口商應當交驗;進口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於出版物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地圖,應當交驗出口商;生產有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提交生產者審查。
可以委托測繪單位辦理其編制地圖的報送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