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驚堂木的由來和作用
木槌起源於中國古代的木槌,在西方國家被廣泛使用。以往人民法院審判,尤其是基層法院,有時會出現法庭秩序問題,法官往往采取大聲呵斥甚至拍桌子的做法,不僅影響執法者形象,也損害了法院尊嚴。但我國至今沒有關於木槌使用的相關規定。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經過多次論證,頒布了《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錘子使用規則(試行)》,並於9月1日在壹起案件的審判中首次使用。
法官審理案件使用槌棒有利於維護法庭秩序,控制審判節奏,是樹立司法權威、追求正義的需要。通過這種既定的司法程序和形式,可以有效激發法官的神聖感,約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增強旁聽者的法律意識。法官是國家的法官,肩負著確保法律實施的神聖使命。法官使用法槌無形中增加了自己的責任感和權威性,有利於體現司法的尊嚴,強化法庭審判活動的權威性、程序性和中立性。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率先使用了小木槌。2001 9月14日,思明區法院院長陳敲響了法院庭審的第壹錘。時隔近壹年,作為中國司法改革的壹部分,小木槌的使用正式推廣到全國法院。
三、錘子生產標準
槌的上部刻有獨角獸的頭像,意在傳承中國傳統的司法精神。麒麟是中國古代傳說中的壹種神獸,能分辨善惡,對漢奸忠心耿耿。在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它壹直被視為公平正義的象征。
錘體下部的設計參考了美國拍賣錘的弧形,有利於用戶敲擊。獨角獸的底部和頭部之間雕有圓形凹線,使整個造型更具立體感和流線型。同時底部的圓形底座與方形底座形成強烈的方圓對比,隱喻方圓與法律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
木槌柄上刻有麥穗和齒輪,表明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也說明法院的權力來自人民,法官行使的司法權是人民賦予的,體現了現代社會主義國家的司法理念和法律制度。
底座由壹整塊實木雕刻而成,所以聲音紮實有力。每塊小木槌的底板上都有銅版號碼,並標有思明區人民法院的標誌,便於識別和存放。
錘子選用質地極佳的紫檀木,全部由經驗豐富的民間雕塑家雕刻而成,並塗以傳統老漆,使錘子厚重、光澤、自然。
四、驚堂木使用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印發《人民法院使用規定(試行)》的通知(法發發[20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人民法院法律適用規定(試行)》已於2006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現將《人民法院法用法規定(試行)》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請認真組織學習,抓好落實。
65438+2002年10月8日
人民法院關於使用木槌的規定(試行)
為了維護法庭秩序,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現對人民法院使用木槌作如下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庭審理案件時,應當使用木槌。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審判長使用木槌;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由壹名法官獨任審判。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使用議事槌:
(壹)宣布開庭,繼續開庭;
(二)宣布休庭或者休庭;
(三)宣布判決或者裁定。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使用木槌:
(壹)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妨礙審判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的;
(二)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的;
(三)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使用議事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議事槌應當置於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席前。
第五條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使用議事槌的程序如下:
(壹)宣布或者繼續開庭時,應當先打法律,然後宣布或者繼續開庭;
(二)宣布休庭或閉庭時,先宣布休庭或閉庭,再敲法槌;
(3)宣布判決、裁定時,先宣布判決、裁定,後敲法槌;
(4)在其他情況下使用小木槌時,應先敲擊小木槌,然後下達審判程序指令。
使用小木槌時,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壹般敲壹次。
第六條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聽到槌聲後,應當立即停止發言和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如果他們繼續其行為,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審判。
第八條本規定(試行)自2002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