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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沈陽:霍布斯不是自由主義者嗎?

霍布斯不是自由主義者嗎?論自由主義理論的壹個核心價值——評錢永祥《霍布斯是自由主義者嗎?論自由主義的壹個必要組成部分(1)文/沈洋(江蘇安德宇文化學院研究員)摘要:霍布斯作為自由主義理論的開創者,奠定了現代國家觀的基本認知框架,其保守的自由主義觀影響深遠。利維坦必須維護個人自由,權威政治必須轉化為憲政民主,否則可能導致政治統壹的解體。利維坦回答了第壹點,但第二點沒有被考慮進去,而是被後世的歷史所執行。霍布斯的政治哲學本身並不成熟,有很多幼稚和矛盾之處。他對國家科學的闡述並不成功。以錢永祥先生為代表,壹些學者通過霍布斯政治學不成熟、不成功的特點,對霍布斯進行了評價。就此問題,筆者與錢先生探討:自由主義政治理想的核心價值是要求政府保障基本人權。作為壹種政治理想,自由主義本身需要升級,在自由與秩序的平衡中達到壹種中庸辯證法,從而發展成為壹種憲政民主的思想和制度。關鍵詞:霍布斯個人主義、國家主義、自由與秩序、從自由主義到憲政主義1。前言托馬斯61霍布斯t,歷史上最有爭議的政治哲學家。對他來說,人們在談論和爭論。施特勞斯認為霍布斯是壹個自由主義者(2),奧克肖特認為霍布斯的政治哲學本身就是反專制主義的(3),而麥克萊蘭認為霍布斯的政治哲學論證了專制主義的合法性(4),更多的人委婉地說霍布斯是自由主義的先驅或奠基人(5)。在華人世界,很多人不同意霍布斯說他是自由主義者的說法。錢永祥可以算是這方面的代表。霍布斯是自由主義者嗎?在自由主義的壹個本質組成部分上,以“主張個人的絕對自然權利不足以賦予壹種理論以自由主義的某些特征和資格”以及“霍布斯暫定協議”社會整合的概念不符合霍布斯本人的觀點(6)為由,主張霍布斯不是自由主義者。對同壹位哲學家如此不同的解讀,可能與不同解讀者所持的價值觀和認知方式有關,也與霍布斯政治哲學的內在氣質有關。應該說霍布斯的政治哲學本身並不成熟,有很多幼稚和矛盾的地方。他對國家科學的闡述並不成功。壹些學者通過霍布斯政治學不成熟、不成功的特點對霍布斯做出了評價。同樣,在把霍布斯誤認為專制主義者的背景下,也不能排除這個特殊因素。在本文中,作者將“保守自由主義”的概念引入霍布斯哲學,並試圖重新解讀《利維坦》的文本。本文旨在闡明霍布斯政治哲學的成功之處在於,它完整地闡明了《利維坦》必須保障個人自由,這壹點並未得到許多霍布斯研究者的充分關註;霍布斯的政治哲學沒有做到的是,它甚至沒有討論最基本的“憲政民主”,這是現代政治發展必須正視的壹個根本方向。但是,霍布斯是自由主義的偉大先驅,因為他把保護基本人權作為其政治哲學的基石。利維坦的基礎:安全感和恐懼的本能(7)霍布斯於1588年出生於英格蘭南部的壹個牧師家庭。有傳言說,我的母親在害怕西班牙-英國戰爭的炮火中生下了霍布斯。成為卡文迪許伯爵的導師後,霍布斯曾三次造訪歐洲大陸。在法國期間,他目睹了瘋狂的天主教徒對亨利四世的謀殺以及由此引發的政治混亂。而英國革命的動蕩讓霍布斯幾乎壹生都在恐懼中度過。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的特殊經歷,使得霍布斯對壹個社會的秩序和安全發出了非常強烈的呼籲。不難看出,霍布斯《利維坦》的背後,隱藏著對“亂世”和“失序”的深深恐懼。霍布斯的政治哲學是“恐懼”之子,另壹方面也可以說是自然科學之子。受時代自然科學思想的影響,霍布斯把幾何方法搬進了自己的體系,並吹噓自己的政治學體系是壹門新的“政治學”。但這方面的真實情況可能更復雜,正如施特勞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它的起源和基礎》扉頁上所說: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不是來自於對自然科學的接受,而是來自於對人性和道德的體驗和理解(8)。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對《利維坦》文本的解讀,只能回到壹些更基本的東西。和其他思想家壹樣,霍布斯也從人性假設出發來闡述他的問題(9)。在他看來,人性是自私自利的,沒有壹個客觀的標準讓人去判斷對錯善惡。”任何人的欲望的對象,就他而言,叫做善,而厭惡或厭惡的對象,叫做惡;被鄙視的對象叫無價值,無足輕重。因為善、惡、可鄙情境等詞語的用法,從來都是和用戶相關的,沒有什麽可以簡單絕對的這樣。(L.P.39)“霍布斯還列舉了許多這些影響人們道德判斷的欲望和情感(L.p.41)。在他看來,這些欲望和情感中最強烈的是對死亡的恐懼和對安全的極度擔憂。霍布斯顯然顛覆了古希臘城邦時代以來傳統的“善”和“正義”的觀念,使得壹個社會的道德判斷完全從個人的欲望、情感和利益轉移,與同壹肉體和上帝無關。在思想史上,馬基雅維利是第壹個把利益而不是善良作為政治學基礎的人。霍布斯進壹步深化了這壹命題,指出人與人之間唯壹純粹合法的關系是利益關系:“壹個人的價值或價值,和所有其他事物的價值壹樣,只是他的價格;“也就是說,使用他的權力時會付給他多少錢。所以社會地位不是絕對的,而是取決於他人的需求和評價。(L.P.63)“利益之所以成為政治學的基礎,成為人與人之間的唯壹中介,主要原因是資源的稀缺性。人的欲望是無限的,人要爭奪資源。霍布斯說,“在人性中,我們發現有三種理由去戰鬥。”第壹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L.P.88)“人與人之間的鬥爭永遠不能勝利,卻產生了‘可恨的東西’。”最糟糕的是,人不斷處於暴死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壹生孤獨、貧窮、卑鄙、殘忍、短暫。”(L.P.89)這種“人人對人人”的戰爭完全有可能毀滅人類自身,所以理性告訴人類,必須尋找新的方法來保存自己,才能實現自己的最大利益。就這樣,“理性箴言”這壹偉大的自然規律開始被人們所認識。自然法的第壹條規則是“禁止人們做破壞他們生命或剝奪他們拯救生命的手段的事情,禁止人們不做他們認為最有利於生命保全的事情。”(L.P.91),另壹個規律是“在別人也願意這樣做的條件下,當壹個人認為為了和平和自衛的目的是必要的時候,他就自願放棄這種對壹切的權利;滿足於別人的自由,就相當於讓別人擁有自己的自由。(L.P.92)“當壹個人放棄他的權利並將其轉讓給他人時,自然法使他“有義務或有義務不妨礙接受他所放棄的權利或承諾放棄的權利的人享有這些權利。(第92頁).只是有些人不想答應,人要生活在戰爭狀態下。為什麽要收起來?所有的人互相簽了合同,同意把自己傷害別人的權利轉讓給壹個偉大的人格。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性,這種人格不參與合同的形成。除非這種人格放棄保護承包人的神聖職能,否則合同永遠有效,人不能單方面毀約。“指定壹個人或壹個以上的人組成的團體代表他們的人格,每個人都承認他們有權為了公眾的和平或安全采取任何行動或命令他人采取任何行動。在這種行為中,每個人都服從自己的意誌和自己的判斷。(L.P.120)“這樣,這個人格就壟斷了暴力的所有正當性。此時的霍布斯似乎找到了壹條“實施權利”、確保人類和平安寧的捷徑:源於全體人民同意的政治權威取代了確保臣民安全的自然權威(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社會契約)。自古希臘以來,政治哲學中的唯心主義傳統壹直很強。根據這壹傳統,“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高尚的、正義的事物與愉快的事物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在本質上比後者更令人向往”(10)。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否定了這壹傳統,重申了享樂主義的信念:人不是天然的政治動物,而是純粹的野獸,在本質上與狼沒有太大區別;人最根本的信念是功利,是欲望。更重要的是,霍布斯認為《利維坦》是自然的、正義的,因為它強調尊重人的欲望,堅持節制,堅持法治,堅持主權者的義務,最終目的是保護臣民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利維坦從來不想用抽象的理性去改造和控制人的欲望。利維坦的精神在這方面顯然與專制主義格格不入。通過肯定人的利益、感情、欲望和利益,引入了人的自然權利的概念,霍布斯使政治學完成了從傳統到現代的轉變。應該說,從政治行為的“利益”分析過渡到政治發展的“權利”視角,是以“權利”為核心的現代政治學形成的關鍵壹環。沒有這個過程,就沒有現代政治。對人的自然權利的肯定、強調和維護,不僅使霍布斯躋身於個人主義思想家之列,而且對前近代許多非權利和反權利的政治哲學產生了巨大影響。自此,西方政治思想舞臺上出現了壹股全新的力量,以整體論和* * *同構為基礎的舊政治哲學不得不悄然退到思想史的邊緣。利維坦的作用:出於恐懼維護臣民的自由和權利,強大的利維坦保證臣民的自由和安全。利維坦是通過契約形成的,臣民將其所有權利轉讓給利維坦。利維坦是溫和的,忠實地履行保護他的臣民自由的義務。霍布斯所謂的自由,“指的是不受阻礙的情況”,“在他的力量和智慧所能做的事情中,他可以不受阻礙地做他想做的事情”(L.P.145)。在他看來,“世界上沒有壹個國家能夠制定足夠的法律法規來規定所有人的言行。這種事情是不可能的...在所有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中,人們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智認為對自己最有利的事情。(L.P.147)“顯然,自由在這裏成了臣民的壹種“權利”,主權的正當性在於保護臣民所擁有的這些權利。霍布斯認為,為了更好地履行對臣民的義務,君主必須全面鞏固他的最高權威。為了實現這壹目標,主權者應該首先確保權力的完整性,因為“將其中任何壹項轉讓給他人或放棄它們都是違背他的義務的。”君主應該讓人民知道“他的基本權利的基礎和理由”。其次,君主應該禁止臣民的反叛;所謂反叛,就是臣民對主權基本權利的反抗。霍布斯認為臣民總是不理性的,隨時可能被欺騙,所以“讓他們被這樣教導,不僅是他的義務,也是他的利益;同時也是壹種保障,可以防止謀反對他自然人的危險”(L.CHAP.XXX)。君主的權力擴張到這樣的程度,人們難免會問,臣民的自由還能剩下多少空間?我們知道,在政治國家的歷史上,似乎總是要擴張到不能再擴張為止。霍布斯似乎並不擔心這個。在他看來,“事實上,政府形式中的壹切權力,只要足夠完備,足以保護臣民,都是這樣的,人類的事務壹定不會沒有壹點過失(L.P.128)”。對國家權力過度擴張的威脅如此輕描淡寫,置之不理,也難怪他要給人留下壹個威權主義倡導者的印象。然而平心而論,這樣的印象確實值得商榷。霍布斯並非沒有意識到利維坦過度擴張權力可能帶來的危險。作為哲學上的懷疑論者,霍布斯不僅否認自然人的判斷和推理能力,也否認包括利維坦君主在內的政治人的判斷和推理能力。他對人性論的否定甚至黑暗的理解(臺灣章昊稱之為“黑暗意識”)不可能使他對君主的人格和理性抱有不切實際的期望和幻想。對此,霍布斯指出,利維坦“會像地上所有其他生物壹樣死去,也會腐爛。“同時,因為他在人間沒有什麽,但在天上有什麽可怕的,他也應該遵守他的法律”(L.P.221)。霍布斯清楚地看到了主權者的局限性:主權者可能違背自己的良心,為了滿足自己的欲望而命令許多事情,這不僅破壞了信任,也違反了自然法。他指出利維坦會有兩個禍害。壹種是“任何臣民的壹切財產都可能被單壹丈夫的權力剝奪,以養肥君主寵愛或貶謫的人物”,另壹種是主權可能傳給順從的人或不分善惡的人”(L.P.132)。利維坦雖然有這樣那樣的局限性,但相對於社會失序下人們的生命安全完全沒有保障的狀態來說,還是壹個相對可以忍受的“惡”。考慮到經歷過社會急劇動蕩的霍布斯難以釋懷“臣民的不忠”,又急於保全自己的生命和安全,他對君主至高權威的容忍是可以理解的。更何況,強有力的政府未必與自然權利天然對立;壹個永遠不足以威脅自然權利的軟弱政府也永遠不足以保護這些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利維坦在其特定環境下,尤其是在國家力量不足以給公民提供安全和生命保障的情況下,成為了壹種必然的替代。畢竟,這是壹個強大但溫和的政府,旨在保護其國民的權利。歷史上,專制主義者認為壹個人或壹群人的理性是至高無上的,他們可以不偏不倚地代替他人行使自己“明智”和“高尚”的意誌,使整個身體安定繁榮。而霍布斯由於自身認識的局限性和欲望的無限性,意識到主權者可能是專制和腐敗的,所以他反復告誡主權者要遵守這樣的義務,尤其是不要分割自己的主權,侵犯臣民的財產權等自然權利。即使有讓渡壹切權利的語言,霍布斯認為公民的生命財產等自然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在認為人的自由除非受到法律的限制,否則不能被侵犯的觀點上,他和孟德斯鳩對自由的壹個經典判斷有異曲同工之妙:“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許的壹切事情的權利。如果壹個公民可以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因為其他人也有這個權利。(11)“霍布斯堅持孟德斯鳩的消極自由觀,指出君主的唯壹職責是保護臣民的自然權利,從而奠定了現代“自由”概念的基礎。”。叢日雲曾指出,“在基督教二元政治觀消失的末期,人們看到了壹種新的二元政治觀的出現,這就是現代自由主義的二元政治觀...在政治領域,自由主義堅持人的內心世界與外部世界、私人生活與公共生活、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市民社會與國家、個人與社會、自由與權威、個人權利與國家(或政府)權力的關系。最後,叢日雲還指出“這種二元分裂和張力是現代自由主義的本質(12)”。霍布斯繼承了這種二元政治觀的傳統,並將其納入自由主義視野。與羅爾斯相比,霍布斯處於自由主義的早期階段。目前霍布斯的人身自由相當可憐:幾乎所有的人身自由都局限於人身自由和經濟自由;即便如此,這些自由也要大打折扣,更不用說政治自由了。在霍布斯看來,“決定在什麽情況下和在什麽程度上對人民說話時應該信任誰,以及在出版之前應該由誰來審查所有書籍中的理論,這是主權範圍內的事情(L.p.124)”。大型新聞出版等現代政治參與形式對他來說幾乎是不可想象的(13)。時代和知識的局限性促使霍布斯刻意強調權力的集中,並使他的制度建議體現出強烈的專制色彩(14)。在自由和權威之間,霍布斯和他同時代的宗主菲爾曼之間的意識形態差異,顯然遠大於霍布斯和洛克之間的意識形態差異。在將臣民的所有權利轉移給君主之後,霍布斯反復強調“君主代表以任何借口對臣民所做的事情都不能確切地稱為不公正或侵犯;“因為每壹個臣民都是君主的每壹個行為的授權者,所以他從來不缺少任何權利,除了他是上帝的臣民,必須遵守自然法則(L.p.148)”。考慮到“自然法”的內涵,霍布斯並不是錢永祥所說的絕對主權者。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給予權威比自由大得多的空間。這常常讓很多現代人不滿,也常常讓人懷疑霍布斯的屁股是坐在哪壹邊的。“給予權威遠比自由大的空間”確實讓人不舒服,也遠不如要求充分自由權利的口號鼓舞人心。但歷史的發展是非常吊詭的,最響亮的口號有時也會讓人陷入最深重的苦難深淵,而霍布斯的《最小空間裏的自由》卻在自由發展史上留下了深深的印記。在我們看來,是思想史上出現的最小空間的自由作為人類的壹項自然權利,剝奪了任何專制政府對個人權利的漠視,個人在任何政府下、出於任何原因都擁有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的觀念開始深入人心。也許是為了理解霍布斯在自由發展史上的作用,奧克肖特曾多次指出霍布斯的個人主義過於強大,以至於不允許公意之類的東西出現哪怕是最短的時間。作為壹個專制主義者(絕不是絕對主義者),霍布斯對理性運行保持懷疑,堅持個人主義,對自由主義哲學影響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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