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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德國,巴基斯坦,俄羅斯,古巴現行憲法。

德國憲法

第壹節。憲法源於發展

亞洲各國都借鑒,這是戰後憲政的成功典範。

壹、歷史總結

35.7萬平方公裏,81萬人口,1,871年統壹,頒布了第壹部帝國憲法。壹戰後成為共和國,1919年制定了著名的魏瑪憲法,政權落入希特勒法西斯手中。二戰後,德國被四個大國占領,美國要求德國民主化、非納粹化、非軍事化、非壟斷化、非中央集權化,使德國不再成為威脅和平的來源。1949年5月,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在西部成立,10年10月,德意誌民主共和國在東部成立。

二。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的制定

德國地方民主自19世紀以來形成傳統,但整體上處於威權國家。西方三國首先在德國恢復了地方自治的民主制度,通過戰爭法庭確認了人的生命和尊嚴不可侵犯的原則,公務員保持中立,服務於社會而非國家。1948年7月,西方三國委托西方各國總結魏瑪憲法(最自由的憲法產生了壹個自我毀滅的獨裁政權)的教訓,制定憲法。

1948年8月,西德召開制憲會議,確立了聯邦制、自由民主秩序、設立憲法法院等憲法原則,並以“基本法”為名制定憲法文件。1949年5月,由來自各州立法機構的65名代表組成的制憲會議三讀通過了《基本法》,以三分之二多數成立了德意誌聯邦共和國。

基本法以魏瑪憲法為基礎,作如下補救:1。總統由議會兩院選舉產生,沒有實權,成為事實上的國家元首,而下議院聯邦議院是實際的主權機關。2.為了保持政府穩定,只有通過“建設性的不信任投票”才能推翻聯邦議院。3、全民公決僅限於處理國家關系的範圍。4.聯邦憲法法院審查政黨的合法性。5.比例代表制和多數代表制相結合的選舉制度抑制了小黨派的擴散。

德國基本法是德國人的主權行為,具有完全的合法性。

第三,基本法的發展和德國的統壹

《基本法》可以由議會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修改,它並不死板。在過去的50年裏,它已經被修改了48次。

修改基本法有三個限制:1,聯邦制不變;2.不要改變州參與聯邦立法的原則;3.它不影響憲法的基本原則:人的尊嚴不可侵犯、聯邦制、社會民主和社會福利、人民主權、權力下放和人民抵抗的權利。憲法的基本原則只能增加,不能廢除。

1989 165438+10月,柏林墻被推倒,1990年5月,四個前占領軍與德國擬定了“四加二協議”,確立了德國統壹的步驟。1990 10年10月3日,德意誌民主共和國整體加入聯邦德國。經聯邦議會兩院研究,基本法不會完全修改,以保持憲政的連續性。

第二節邦聯議會

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也是議會內閣制國家,立法權居於最高,聯邦議會處於權力結構的中心地位,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

壹.聯邦議院

(1)組成和任期:由人民選舉的656名成員組成。居住三個月以上的65,438+08歲者有選舉權,當選者必須取得德國國籍壹年以上。采取雙票雙計的辦法,每個選民有兩票,壹票按相對多數代表制原則確定單壹候選人當選,另壹票按比例代表制原則確定政黨候選人的選舉名額。“5%條款”:如果壹個政黨獲得的有效票數少於總票數的5%或首票席位數少於3個,將失去根據比例代表制原則分配席位的資格,其首票當選的議員只能以個人名義參加議會活動,從而限制小黨和紛爭的數量。

(2)組成和組織

1.議員是自由的“人民代表”和“全體人民”的代表。他們實行普遍代表制原則,根據自己的良心和人民的福利表達自己的意誌,但實際上他們往往受議會團體的指使。為了保護議員的獨立性,《基本法》賦予議員生命保護權、不起訴權和豁免權,以及拒絕作證權。

2.議長:壹名議長,從最強大的議會團體中提名,和四名副議長。

3.長老會:協商和協調機構,有25名成員,由主席團成員和議會黨團秘書長組成。任何立法和審議活動只能根據其建議進行。

4.專門委員會有24個,都是常務委員會,大部分和政府各個部門壹致,便於監督政府。每位議員至少參加壹次,由議會黨團調配。

5.臨時特別委員會:討論重要議案,處理特定問題。

6.議會黨團:在眾議院擁有5%以上席位的政黨組織。眾議院的所有工作都需要議會黨團的參與和協調,政黨聯盟也可以聯合組織壹個議會黨團。建立議會小組制度,未達到5%條款的黨員人數可以參加議會小組,權利與議會小組幾乎相同。

7.輔助機構:不參與決策,提供服務,如圖書館、檔案館、警衛室、行政辦公室等。

(3)責任

在中心,其他聯邦機構的創建機關。

1.組建聯邦政府的權力:眾議院換屆,總理辭職或去世,總統與多數黨、執政聯盟或政黨協商確定總理人選,提交聯邦議院選舉,但未能當選。聯邦議院自己選擇舉行第二輪投票,總統解散眾議院解決政府危機。總理當選後,提名的部長由總統任命並宣誓就職。

為了維持政府的穩定,建立“建設性的不信任投票”制度,聯邦議院不能像英國那樣進行壹般性的不信任投票。只有在以多數票選出新總理後,不信任投票才能通過。

2.立法權:與聯邦參議院壹起立法。

3.監督:有效控制行政權和行政機關,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1)預算權:預算的制定和執行必須得到聯邦議院的批準和認可,然後才成為預算法案。

2)決議權:做出決議,要求政府采取壹定的行動,表達自己的意願,督促政府積極施政。

3)質詢權:分為議會黨團的主要問題和次要問題,反對黨用來攻擊政府的工具,議員的個人問題,以謀求地方福利,提升個人聲望。

4)調查權:應四分之壹議員要求,成立調查委員會,準備立法,監督具體事項。

5)監督專門委員會:設立對應政府部委,監督政府部委,有權傳喚證人收集證據。

4.其他職權:參加聯邦總統、聯邦法官和聯邦憲法法院半數法官的選舉;對緊急狀態和防禦狀態做出決議。

二。聯邦參議院

參與聯邦立法和管理的州機構。

(1)組成:由65,438+06個州的州長和部長組成,每個州3-6名成員。共有68名成員,沒有任期數。會期由聯邦議院決定。

㈡組織:1。議長:當聯邦總統無法行使職權時,由他代行總統職權。2.委員會:65,438+07,每個州在每個委員會中有壹個席位。3.全體會議:審議委員會的決議和報告,所有國家的利益高於壹切,不存在議會黨團。

(3)責任

涉及各州的法律、基本法修正案、聯邦與各州的關系、緊急狀態的開始和結束,都要在各州組成的聯邦參議院的參與和配合下才能通過。

1.立法權:我可以提出涉及各州權利的法律案件。2.審查權:審查和批準聯邦政府的行政法規和法令。3.參與歐盟事務的權利。4.代表權:各州權利的代言人。

三。聯邦立法

憲法將最重要的立法權賦予聯邦,即聯邦議會,將大部分行政權和司法權賦予各州。聯邦議會的立法權分為專屬立法權、平行立法權和原則立法權。

公民、組織和政黨可以發起立法,但只有聯邦政府、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的成員可以提出法案。聯邦參議院提出的法案首先提交政府征求意見,然後轉交聯邦議院。

聯邦議院在三讀程序後通過了該法案,然後由聯邦參議院進行第二輪審議。如果失敗,必須提交給由兩院65,438+06名成員組成的調解委員會。如果調解委員會建議取消和修改,該法案如果再次由聯邦議院以多數票通過就可以通過,但涉及各州權益和修憲的法案必須由聯邦參議院再次通過。

兩院壹致通過的法案由總理和部長附上,經總統審查頒布後生效。

第三節聯邦行政機構

它由聯邦政府和聯邦管理機構組成。作為議會制內閣國家,聯邦政府由聯邦議院產生並對其負責,但聯邦管理機構是中立的文官系統,不承擔政治責任。

壹.聯邦政府

(1)政府的組成和職責:由聯邦總理和部長組成,集體對聯邦議院承擔內閣政策的連帶責任,承擔兩大職能:1,引導議會中的多數意誌成為法律;2.把議會的多數意誌變成現實,也就是執行。

㈡聯邦總理的職能和權力:1。組建聯邦政府。2、確定政治方針。3.機構設置。4.領導政府,主持內閣會議。5.進入防禦狀態時,更換國防部長為軍隊總司令,享有全權指揮權。

第二,聯邦行政機構

(1)構成:包括聯邦各部、聯邦下屬機構、公共法人組織和聯邦審計局。

(2)性質和職能:屬於中立的公務員系統,不參與政治鬥爭。維持國家機器運轉的是真正的政府。其職責之壹是為政府提供服務並將政治家制定的政策和法律付諸實施,另壹個是為公眾提供服務和管理社會事務。

第四節聯邦司法系統

壹.司法系統和司法責任

(1)司法制度: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分為公法和私法,設立檢察官負責公訴和法律監督。

(2)司法原則

1,實行法官專職制,只有法官才有裁判權;2.法官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3.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由法官審判的權利;4.任何人都有權利在判刑前做陳述;5、公正審判,維護程序正義;6.法律沒有追溯力;7.不得非法限制或剝奪任何人的自由;8.被告有上訴權,公民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第二,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

法院系統

壹般由初級法院、州法院和聯邦法院組成,聯邦法院只作為上訴法院或某些案件的最高上訴法院。

德國法院分為五個部分:普通法院、勞動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和金融法院,分別分為三級或四級;此外,德國還有聯邦專利法院和紀律法院系統。

(2)司法人員和法律職業

聯邦議院選舉65,438+06名成員組成法官選舉委員會,該委員會從獲得法官職位資格的人中選舉法官,並由總統任命。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終身任職,脫離政治,不得公開政治信仰和參加政黨活動。

德國選擇若幹熟悉某壹特定職業的公民作為名譽法官,參與審判和判決,同時履行法官的職責。名譽法官實際上是陪審員。

檢察官是具有法官資格的國家公務員,屬於行政序列,隸屬於司法行政部門,獨立於法院系統。

第五節聯邦憲法法院

首先,聯邦憲法法院的性質和地位

它在性質上既是壹個政治機構,也是壹個司法機構。

聯邦憲法法院的政治作用主要是監督國家機關:1。監督法院判決。在公民的要求下,可以對任何法院的判決進行審查,以監督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是否受到損害。2.監督行政機關。3.監督立法機關。應公民或其他當事人的請求,審查法律是否違憲。4.處理權限爭議。在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議員、政黨等之間發生爭議的情況下。、聯邦和州之間的權力糾紛,聯邦憲法法院將做出裁決,以維護憲法權威、三權分立制度和聯邦制原則。5.其他功能。審理彈劾總統案,宣布政黨非法,受理選舉訴訟,維護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

聯邦憲法法院是聯邦範圍內的最高司法機構,證明和維護基本法是“直接有效的法律”,有不同的訴訟程序,有權宣布其他法院的判決無效。《基本法》通過後即予適用,其憲法解釋和判例構成德國憲法的壹部分,所作的判決對聯邦憲法機構、議會、法院和公共權力機構具有約束力。成為基本法的最高解釋機關,維護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和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

二、聯邦憲法法院的審判模式

1.具體原則審查:普通法院審理具體案件時,如果壹方認為某項法律違憲,就會決定中止訴訟。法院將案件的合憲性問題交由合憲性法院裁決,合憲性判決作出後,普通訴訟繼續進行。

2.抽象原則審查:公布的法律可以由聯邦政府、州政府和聯邦議院三分之壹以上的議員提交憲法法院審查,與具體的法律糾紛無關。

3.對權力爭議的判決:憲法機關之間對《基本法》授予的權力範圍的爭議可提交憲法法院裁決。

4.受理憲法申訴:任何公民或法人認為某項法律或國家機關的行為違憲,均可提交憲法法院進行違憲審查,無論侵權行為是否已經發生。

5.民主法治保障審查:1)審查壹個政黨是否違憲;2)審查公民是否濫用了言論自由;3)審理聯邦議院通過的總統彈劾案;4)審理聯邦議院通過的法官彈劾案。

6.選舉審查和法律爭議:受理對議員資格審查結論的申訴,審查兩州在解釋基本法方面的爭議,確定基本法條款的含義。

案件審理不公開,判決秘密進行,不收取訴訟費。

三。組成和任期

16法官,任期12年,不可連任,壹半由聯邦眾議院選舉產生,壹半由聯邦參議院選舉產生。聯邦議院從所有政黨中按比例選出12名成員組成選舉委員會,該委員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選舉法官。聯邦參議院也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了法官選舉。從組建方式上看,聯邦憲法法院也是壹個政治機構,法官並不否認其政治態度和黨派歸屬。

聯邦憲法法院有壹名院長和壹名副院長,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輪流選出,分別擔任州法院和基本權利法院的院長,每個法院有八名法官,他們都必須具備法官資格。

第六節公民的基本權利

壹.概述

1,基於人權的權利概念

基於人權和道德,“違法”不是法律,《基本法》第壹條規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基本權利是聯邦德國的立國之本,人權是世界和平的基礎,國際公法優於德國法律,構成了德國居民的權利和義務。憲政制度從保護人的尊嚴開始,人權成為評判壹切政治行為的標準。

2、基本權利的法律意義

實行專門法院司法審查制度,確保基本權利規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約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人的尊嚴、人權保護和基本權利對國家機構的約束力等原則是不可修改的。

3.基本權利的性質

德國憲法的基本權利包括公民權和人權。公民權是只有德國公民才享有的基本權利,人權是生活在德國的每壹個自然人和法人都能享有的基本權利。大多數基本權利屬於人權,並不是所有的人權都在基本權利之列。人權的範圍比公民權利和基本權利更廣。

二、基本權利

1.人格發展權:屬於“初級自由權”和“原始基本權”,實現自我價值的自由。三個界限是不侵犯他人權利,不傷害善良風俗,不危害國家安全和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

2.人身自由權

1)生命權和人身不可侵犯權:生命權、身體權或健康權等。

2)被拘留者的權利:不允許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並要求迅速審判。

3)公平審判權。4)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

5)行動自由。6)通信自由。

3.平等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立法中平等對待。不存在特權或歧視,國家不得資助任何宗教或政治觀點。

4.言論自由

1)信仰自由。2)言論和出版自由。3)教育和文化自由。4)集會和示威的權利。5)結社自由。6)請願權。

5.勞動權:是壹種經濟權利,可以自由選擇職業、工作場所、職業培訓中心。

6.社會權利

1)婚姻家庭保障。2)公民身份。:國籍權、不被引渡的權利和外國人獲得政治庇護的權利。3)產權。4)土地權利。

7.抵抗權:保護自由民主秩序,捍衛現行憲政制度,保衛國家不受侵犯。

第三,基本權利的界限

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即憲政秩序,是公民和國家行使權力的同壹基礎。“任何人以攻擊自由和民主的基本秩序為目的,濫用自由表達的權利,特別是出版、教育、集會、結社、通訊、郵政和電信秘密、財產權和庇護權的自由,都將失去上述基本權利。聯邦憲法法院將宣布沒收此類權利。”限制基本權利的措施不得危及基本權利的實質,不得以限制的名義剝奪或取消基本權利。憲法法院是權利的維護者和人權保護的促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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