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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論文《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精神》

儒家法律思想,從基本方向來說,就是以人為本。

在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中,有“民為邦本”的民本觀念。儒家認為“民生而立君,以為民也”[1]並且儒家為民實踐了原始宗教中的天的觀念,把民上升到了神的地位。比如儒家認為“天聰明,人聰明。”我害怕黎明,我害怕人民。”[2]再如“天視己及人,天聽己及人。”[3]另壹個例子是“人民,上帝的主”[4]和“人民,然後上帝的祝福”。”[5]又叫“民之所欲,天之所從。“因此,在儒家思想中,人民的地位代表著天、神的資格,站在統治者之上,重視人民構成了儒家人文傳統的壹個重要方面,或者說民本思想構成了儒家思想的壹大特色。

儒家的民本思想壹方面表現為對人民的關註和重視,主張“重民”、“愛民”、“以民為本”;另壹方面,表現在他們對統治者的“德”、“德”的要求,主張實行“德治”、“仁政”。他們突出和關註的不是貴族的威嚴,而是平民的意誌;不是貴族的權利,而是平民的命運。具體來說,儒家的民本思想表現在:

首先,統治者必須為人民著想,關心人民,關心他們的利益。孟子曾說:“民政不能耽誤。”[6],鑒於暴政給人民帶來的苦難,他呼籲統治者“救民於水火”[7]。他要求統治者實行“德治”、“仁政”,慎刑,不重視君民關系。”[8],甚至認為“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暴君和貪官欺壓百姓,這是儒家不認可的。

其次,天命即人命,人民的意誌是統治者合法性的唯壹依據。人民有權選擇他們喜歡的君主。比如攻打燕,贏了之後問孟子要不要吞並這個鄰國。孟子把人民的願望和利益作為決定性條件。他說:“悅人者取之,不悅人者不取之。”[9]這說明統治者必須註意聽取人民的意見,而不是獨斷專行。

第三,儒家認為民心決定統治者得天下還是失天下。所以,統治者必須得民心,才能得天下。統治者不應該使用武力來對付人民,而應該愛護和保護他們,而不是恐嚇他們。只有人民自願支持,統治者才能有效統治,國家才能長治久安。正所謂“天下為不服氣之王,無其事也”[10]。作為統治者,要做到“糧足、兵足、民信”,最重要的是民信。“自古人死,人無信。”[11]“被實力說服的人不被說服,實力不夠。”【12】儒家思想中的壹條重要定律是:“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因此,“贏得民心”是執政策略中遠比法律程序更重要的因素。

相比較而言,西方社會以基督教為指導思想。另壹方面,基督教以人格化的上帝為中心,上帝創造了人,因此享有對人的絕對權威。因此,上帝與人的縱向關系是基督教首先關註的問題。儒家沒有相應的人格化的神,也沒有相應的神或宗教,所以人的思維關註超越了神,直接進入人與人之間的橫向關系。與基督教對來世的關註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孔子對超自然的事物往往采取相對冷漠的世俗態度。就像他說的“妳連人都搞不定,怎麽搞不定鬼?”?如果妳不知道生,妳怎麽知道死?" [13].由於人過早地確立了對天的實際優勢,在天地三位壹體中,人成為了比天地更為活躍的因素。在尚書。《太甲》篇有“天道作孽,猶可違;自己做就活不下去。“聲明[14]。

在傳統儒家看來,君主之上的神,君主賴以生存的國家,君主本身都是為民而存在的。可以說,神、國、君都是政治上的虛職,人民才是實體。

應該說儒家的民本主義是壹種比較理性和早熟的思維方式,但這種早熟的文化,對於壹個在很多方面都不成熟的民族來說,過早地把人從對神或超自然的恐懼中解放出來,結果可能滋生無節制的欲望。沒有外在權威的幹預和約束,人們就可能肆無忌憚地充當權威,爭權奪利。這樣最終達不到愛民的目的。另外,雖然“天意即民意”的觀點從理論上確認了人民的意誌是統治者行使權力的基礎,但這是壹個不可忽視的政治因素。但在封建社會,由於沒有民眾選舉制度,任何征服者殺人謀利後都可以自稱“天意”。國家統壹後,人民沒有自由選擇的可能,“民意”的表達成了問題。統治者可以做這樣的循環論:代表“天意”的人會成功,成功的人必然代表“天意”;既然“天意即民意”,就必須代表“民意”,“民意”就成了可以被強奸的對象。

無論是個人還是人類,都需要壹段時間才能進入文明。在人的涵養還沒有得到充分發展的很長壹段時間內,外界的權威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沒有宗教來提供這種權威,那麽就必須有世俗的權威來代替它。如果沒有對上帝的敬畏,就壹定有對人的敬畏。所以在中國神化個人,創造壹個人神是必然的。所以,孔孟雖然提倡愛民、重民、以民為本;提倡聖人政治、仁政、德治;雖然他認為當國王行為不當時,人民可以為天主持正義,但孔孟的民本思想並不能等同於現代西方民主思想。以人為本和民主是不同的,但意義相差甚遠。民本與民主的區別在於:首先,民本思想不需要論證統治者的權力來源或權力產生的方式,這是民主不可回避的根本問題。雖然民本思想也提到了人在某些時候可以替天行道,但這並不是壹種理性民主的程序權力生成方式。所以,儒家的民本思想只能減輕歷史上暴君貪官的毒害,只能為人類的太平盛世描繪壹幅令人欣慰的前景,卻並沒有真正解決暴君貪官的問題,也逃脫不了“壹治壹亂”的歷史循環悲劇。

中國歷史上,統治王朝打著替天行道的旗號推翻了壹個舊王朝的統治,但他們後來建立的王朝卻沒有建立任何民主制度,就是壹例。因為民本思想把人民框定在現有的政權中,以政權的存亡為基本參照,根本不把人民作為社會發展的決定力量,也沒有通過“人民”深入溝通其背後的經濟關系、政治關系和歷史發展,從而揭示人民成為政治之本的內在根據;它只是把人民作為被動接受恩施的對象,按照父母子女的模式來理解君官民關系,以滿足人民在物質和服務上的基本需求為上限。所以,相對於民主思想,民本思想可能真正尊重人民的基本價值和權利,不可能演化出以民為本、賦權於人的內容。總之,民本思想包含“人民當家作主”的含義,民主思想包含“人民當家作主”的含義。其次,民本思想總是站在統治者的立場上為被統治者想辦法,總是站在統治者的立場上解決社會問題,很少站在被統治者的立場上思考和解決問題。“發展”、“慈善”、“經濟”是壹種自上而下的性質,民眾始終處於被動地位。這與現代西方自下而上推動、草根公民社會抗爭的民主法治形成了明顯的對比。西方民主法律思想是以“我的意識”為基礎的。我的意識是,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立存在的權利,對於他人,尤其是對於統治者,都有個人的自由。它們基於“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自然法則和雙方同意的契約理論。自然法和契約論是每個人爭取權利的前提或手段。因此,西方民主思想的第壹步是爭取個人權利,劃定個人權利,限制統治者權力的行使。明確了權利之後,第二步就是規定每個人應該做的職責。因為權利和權利必須有明確的界限和壹定的範圍,秩序才能得以維持,所以西方法律發展的第三步是與民主密不可分的法治。

當然,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原則仍有其合理內核。對待儒家民本主義,要註意培養全民的民主品質,讓人民真正擁有阻止統治者為所欲為的權力,讓“民本”變成人民為自己出頭的民主。這樣,中國的民主和法治就可以因為儒家精神的復興而獲得更高的基礎,儒家也可以因為民主和法治的建立而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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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事項:

【1】荀子。粗糙”

[2]《尚書》。臯陶·休謨”

[3]《泰誓》

[4]《左傳》

[5]“國語。周瑜

[6]《孟子。論滕文公”

[7]孟子。在滕文公的統治下”

[8]孟子。專用”

[9]孟子。梁·《夏》

【10】孟子。在離婁的統治下”

【11】論語。顏元”

【12】孟子。在醜陋的太陽上

【13】論語。高級"

【14】尚書。泰嘉

作者:雲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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