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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壹篇合同法和招投標的論文

論我國合同法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制度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這壹制度的精髓和核心內容。同壹法律領域不能同時存在兩種相互矛盾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領域唯壹的歸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領域唯壹的歸責原則。它是對《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等現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應視為兩大法系權威學者經過充分考慮和權衡後得出的* * *知識,反映了合同法發展的同壹趨勢,適應了我國加強國際經貿交流的需要,有助於更好地開展國際經貿交流。同時,與過失責任相比,嚴格責任具有明顯的優勢,可以方便判決,有利於訴訟經濟,有利於合同的嚴肅性,增強當事人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嚴格責任也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此,雖然《合同法》相應條款規定了過錯責任的原因和免責條款,但這些條款只是總則的例外,並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獨特性和主導地位。

關鍵詞: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免責理由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壹,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原則是這壹制度的精髓和核心內容。在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是基於“過錯責任”還是“嚴格責任”,在《合同法》頒布前後引起了眾多學者的關註,直到今天,學術界仍在進行理論探討。筆者對我國合同法中的歸責原則進行了簡要分析。

民事責任的確定必須遵循壹定的歸責原則。縱觀各國民事立法,在合同責任的歸責上主要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中,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是相反的歸責形式。壹般認為,大陸法系沿襲了羅馬法後期傳統的過錯原則,強調合同責任只有在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情(即過錯)時才能承擔。由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免除責任。這裏有兩層意思:第壹,過錯責任原則要求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確定違約方的責任,不僅要考察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還要考察違約方的主觀過錯。如果當事人沒有過錯(如違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即使存在違約行為,當事人也不承擔責任。其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即在已經認定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還應當根據違約方的主觀過錯程度確定違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而英美法系則奉行嚴格責任原則,認為違約發生後,違約方的責任認定應主要考慮違約結果是否由被告的行為引起,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過失。也就是說,責任的認定主要不考慮過錯問題。壹般來說,嚴格責任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而不是當事人約定的責任。法律設定嚴格責任的目的是為了合理補償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而不是為了懲罰錯誤的行為。

我國合同法於1999年正式頒布。《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該條款是關於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上采用了嚴格責任原則,這就清楚地表明了歸責原則的法定性。在合同法中,嚴格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的壹種歸責形式,是指在違約的情況下,只要不是法定的或者約定的免責情形,違約的客觀事實本身就決定了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無論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

壹、中國合同法中的歸責原則

我國合同法嚴格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在總則第107條有明確規定。因此,嚴格責任原則應是我國合同法中確定違約責任的唯壹歸責原則,且無壹例外地普遍適用於合同領域。但《合同法》的具體條款存在例外,如不可抗力等以過錯為違約責任條件的條款,容易造成壹部法律存在兩種歸責原則的模糊認識。

1.我國合同法中嚴格責任的內涵

在我國合同法中,嚴格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的壹種歸責形式,是指在違約情況下,只要不是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情形,違約的客觀事實本身就決定了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無論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雖然我國學者大多認為《合同法》第107條采用了嚴格責任原則,但對於整個《合同法》采用何種歸責原則以及對其的理解卻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嚴格責任是壹種無過錯責任,也有人認為是絕對責任。對嚴格責任的認識不壹致,在壹定程度上加深了人們的不理解甚至排斥心理,因此有必要厘清嚴格責任與其他類似概念的關系。依拙見,嚴格責任是壹種不同於絕對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獨立歸責形式。首先,嚴格責任雖然沒有將債務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重要要件,但也沒有完全排除過錯。壹方面最大限度地包含了行為人的過錯,當然也包括無過錯的情況;另壹方面,雖然不考慮債務人的過錯,但也不忽視債權人的過錯。如果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往往會成為債務人可以免責或減債的理由。可見,嚴格責任雖然常被我國學者稱為“無過錯責任”,但它不同於侵權法中的無過錯責任,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過失)。第二,嚴格責任是嚴格的,但不是絕對的。這使它區別於絕對責任。所謂絕對責任,是指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應當負絕對責任,無論其是否有過錯,也無論是由於外部原因。嚴格責任曾經是19世紀英美古典契約理論中的絕對責任。發展到後來有了後期失效等免責,於是出現了嚴格但不絕對的嚴格責任。

2.我國合同法將過錯視為責任的原因。

在我國民法領域,仍有部分學者主張合同法歸責應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如下:1。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三款的解釋,可以得出結論:我國民法已將過錯責任規定為違約的歸責原則;2.過錯原則對於尊重人格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放棄過錯責任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地位最終將難以保護。再看合同法的分條款,有以下幾類過錯問題:(1)債務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這類合同主要是無償的,如合同法第189、191、374、406條規定的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托合同等。(2)因債務人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比如合同法第303條、第320條的規定。這些條款明確規定,債務人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過錯”壹詞直接出現。(3)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對方損害,合同法的規定中沒有出現過錯壹詞,但主觀上存在過錯。比如合同法第374條、第394條的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相當於保管人有過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上述情況,我們可以說明過錯是責任的原因。

3.我國合同法中的嚴格責任免責。

在嚴格責任下,並不意味著債務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對其不履行債務所造成的損害負責。在下列情況下,債務人可以依法提出特定抗辯或者免責:(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通常包括自然災害、戰爭、國家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職能等。這種情況雖然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但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與損害的發生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債務人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不可抗力的發生並不是完全的、絕對的免責。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2)債權人的過錯。因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債務人不承擔違約責任。比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在旅客運輸合同中,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人身傷亡或者承運人證明因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人身傷亡的以外,承運人應當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第259條第2款(合同)。(3)其他法定豁免。主要有兩類:壹是可以免除債務人對標的物自然滅失的責任。這種情況在運輸合同中經常出現,比如合同法第311條。在貨運合同中,如果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損壞或者滅失是由於貨物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守約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增加的,對增加的損失部分免除債務人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19條規定。(四)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雖然合同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壹樣具有強制性,但其性質和賠償體現了其作為私法上的壹種責任更具有“私人性”,因此其規定不是強制性規範而是任意性規範。如果當事人自願約定免除合同責任,法律就沒有必要強行介入。因此,大多數國家都允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協議的方式免除合同責任,我國合同法對此也有明確的肯定。但是,如果免責條款適用不當,就會對債權人造成極大的不公平,進而危及社會正義的實現,這在格式合同中尤為明顯。在這方面,合同法也像其他國家壹樣對免責條款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壹是免責條款不得排除法律強制性規範的適用,如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否則免責條款無效。二是免責條款不排除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民事責任;第三,免責條款不得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第二,我國《合同法》將違約責任原則定義為嚴格責任的合理性。

1.是對現有法律規定的繼承,也是符合合同法發展趨勢的需要。

在現行合同法中,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都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前者第18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對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後,不能完全賠償對方所受損失的,對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後壹條17也有基本相同的規定。違約責任定義為無過錯責任在我國合同法史上似乎是有先例的,在新合同法中也不是首創。對合同法的制定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新制定的《歐洲合同法原則》也肯定了這壹原則,“應視為兩大法系權威學者經過充分考慮和權衡後得出的* * *認識,反映了合同法發展的同壹趨勢”。①在國際商務交往規則中,多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英國法院通過了Paradine訴Jane和Alien案(Paradine訴Jane,Aleyn,1647),確立的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本案中,壹個農民耕種了壹個地主的土地,按照約定,農民應當按期繳納壹定的地租。案發當年,普魯特王子率領的軍隊占領了此地。

註(1):參見梁慧星《民法理論法理學與立法研究(二)》,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9,第158頁。

壹塊土地並把農民驅逐出這塊土地,導致農民無法耕種,自然顆粒無收,付不起地租。地主上訴到法院,農民敗訴。本案成立的違約責任非常嚴格,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責。如本案判決書所述:“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合同為自己設定壹項義務或責任時,就有義務去完成,只要他能做到,無論發生什麽樣的意外都不可避免,因為本案中他本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而不承擔該義務。因此,如果承租人承諾修繕房屋,他仍然應該修繕房屋,即使房屋被閃電燒毀或被敵人拆毀。”後來在英美合同法的發展中,不可抗力和當事人約定的免責逐漸被承認。時至今日,英美合同法仍然奉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梁慧星先生在文章中認為,如果說《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嚴格責任的采用受到英美法的影響,那麽《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歐洲統壹合同法原則》則是兩大法系權威學者經過充分考慮和權衡後得出的認識,反映了合同法的發展趨勢(註:“從過錯責任到嚴格責任”,見《民商法》第壹部分。)。

2.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

在訴訟中,原告只需要向法院證明被告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不需要證明被告是對的。

不履行存在過錯,不要求被告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這裏的邏輯是,有違約,有責任。

違約責任的構成只是不履行,被告對不履行是否有過錯與責任無關。免責的唯壹可能是證明免責的存在。不履行和免責是客觀事實,證明和判斷其存在相對容易,而過錯屬於主觀心理狀態,證明和判斷其存在相對困難。因此,實現嚴格責任原則有利於判決,有利於訴訟經濟,有利於合同的嚴肅性,有利於增強當事人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

3.嚴格責任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

違約責任是基於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合同是雙方自由協商簽訂的,當然完全符合雙方的意願和利益。違約責任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是雙方約定而非法律強制,不同於侵權責任。因此,違約責任應該比侵權責任更嚴格。侵權責任發生在事先沒有密切聯系的當事人之間,廣泛存在的權利沖突使得損害的發展難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在損害事實之外還應當有過錯要件,過錯等同於可歸責性,使得侵權責任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違約責任本質上是由於當事人自己的約定,這就足以使違約責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說服力,而不需要要求其他的理由來使違約責任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壹些學者認為,嚴格責任在事故情況下對債務人不公平。筆者認為,由於客觀原因,違約方主觀上當然沒有過錯,但受害方更有過錯。而且債權人對債務人承諾的信任往往會改變他的處境。如果壹味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無異於讓債權人自行承擔風險,顯然更不合理。

第三,完善我國合同法歸責原則的建議

1.在我國合同法中,應當明確將嚴格責任原則作為歸責的基本原則。

各國民事立法在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主要采取過錯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不同歸責原則的確定對違約責任體系的內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合同法中,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是相反的歸責形式。壹般認為,大陸法系沿襲了羅馬法後期的傳統過錯原則,強調只有在債務存在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即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合同責任,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債務不能履行時,可以免除債務人的責任;英美法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認為只要沒有法定免責,當事人就違反了

合同簽訂後,妳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不能成為抗辯事由。

我國合同法確立了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當然也有過錯責任的情況作為補充。嚴格責任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總則中有明確規定,是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在合同法適用中具有普遍意義。但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在《合同法》的具體規定中,很多地方使用了“故意”、“重大過失”、“過錯”等主觀心理概念,規定壹方當事人因這些主觀因素承擔或者不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合同法》的某些條款沒有過錯,

註②:參見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第27-28頁。

如“但要求主觀過錯”這幾個字,部分是債權人的過錯,但大部分是債務人的過錯,應適用過錯責任作為歸責基礎。也就是說,實際上我國合同法也存在過錯責任的情況。但這種過錯責任主要出現在分則中,只有在分則有特別規定時才適用。也就是說,我國合同法采用嚴格責任壹元論的原則體系,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情形只出現在分則規定中;法律有特別規定才能適用過錯責任,沒有特別規定就會適用嚴格責任。

2.在其他與合同法相關的調整合同法律關系的法律中引入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經濟合同法》等法律在我國合同法實施後已經失效,但在這些法律中,基本都將嚴格責任原則確立為違約責任原則。正是由於過去的這種情況,我國合同法在制定時基本確立了其歸責原則。在未來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越來越多的新的契約性法律關系,法律的滯後性必然會使這些新的法律關系無法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用法理來調整,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堅持嚴格責任原則的法理地位。即使將來制定新的法律來規範這種法律關系,也應該將嚴格責任原則體現為違約責任的基本原則。只有這樣,嚴格責任原則才能被確立為合同法領域的基本責任原則。

3.將過錯責任作為嚴格責任歸責原則的補充。

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如果對債務人的責任沒有限制,就會對債務人過於苛刻。這會限制人們參與交易活動的積極性,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因此,在堅持嚴格責任原則的前提下,應當依據合同法的特別規定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與歸責原因密切相關。歸責原則是確定歸責原因的前提,既定的歸責原則壹般由歸責原因來體現。但同時,它作為歸責原則的具體歸責事由,在歸責原則中起著補充作用。顯然,歸責原則是壹種關於評價違約責任的壹般價值觀念,通常是單壹的主觀標準,而歸責事由通常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則和標準,其適用對象具體,適用範圍相對狹窄。主要是解決特定情形下責任歸屬的判斷標準,通常是多重的,既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在嚴格責任歸責原則中,過錯可以作為歸責事由出現。但這裏的歸責只是對歸責原則的補充,不能成長為獨立的歸責原則。我國合同法中的嚴格責任原則並沒有完全排除過錯,與無過錯責任不同。因此,建議在我國《合同法》歸責原則的規定中明確整體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以過錯作為歸責事由是對整體歸責原則的補充,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補充。

4.免責作為嚴格責任歸責原則的例外。

嚴格責任不同於過錯責任。過錯是壹個積極的概念,它告訴我們歸責的必要條件。嚴格責任是壹個消極的概念,它告訴我們責任可以無過錯存在,可以通過法律認可的免責事由免除責任。因此,什麽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就成為嚴格責任原則中壹個極其重要的問題。免責是免除違約方違約責任的理由和理由,通常以兩種方式存在:壹種是法律規定的免除責任的理由,稱為法定免責;二是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稱為約定免責事由。歸責原則和歸責事由旨在確定違約當事人即債務人承擔違約事實後果的依據,而免責事由則在於確立債務人不承擔違約事實後果的條件。免責事由作為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壹個方面,是法律規定的、具體的、有限的,不影響整體歸責原則。建議在合同法中明確免責事由是嚴格責任歸責原則的例外。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歸責原則與歸責事由和免責事由具有不同的含義,歸責原則是貫穿於整個違約責任體系的立法指導原則,在責任規範中起著統領作用。同壹法律領域不能同時存在兩種相互矛盾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領域唯壹的歸責原則。雖然合同法中的相應條款規定了過錯責任的原因和免責條款,但這些條款只是總則的例外,並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獨特性和主導地位。

參考資料:

1.李永軍,《合同法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02。

2.王黎明、崔建遠,《合同法新理論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1。

3.葉林,《違約責任與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06。

4.翟雲玲,《合同法通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05。

5.田,論我國合同法中的嚴格責任原則,載《河北法學》2000年03期。

6.錢小英,WTO與違約責任法原理,載《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0年02期。

7.季承,“對我國合同法違約責任原則的再思考”/

/這裏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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