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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壹、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根據《民法典》(2021,1起施行)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2)根據《民法》第152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2.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3.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合同被解除,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的獨立條款的效力。

通過以上介紹,相信大家對“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和“合同無效”有了進壹步的了解。合同解除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所以,如果合同是可撤銷的,比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最好邀請專業的民事律師介入,幫助妳更好地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民法典中有哪些可撤銷的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條Where one party因脅迫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被有權撤銷的當事人宣告無效的合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三。什麽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因法定事由發生的合同,當事人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或撤銷。

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的類型有:

(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對於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時,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予撤銷。

撤銷權是撤銷權人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發生溯及力的權利。由於撤銷的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在重大誤解中,被誤解的人是撤銷權人;在顯失公平中,遭受顯失公平的人是撤銷權人;在欺詐、脅迫中,被欺詐、脅迫的人是撤銷權人。撤銷權是訴權,只能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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