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調查報告;市人大內務委員會作為壹種與監禁相對的刑罰執行方式,在當前刑事司法中的比重越來越大,對刑罰執行的效果產生了越來越重要的影響。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今年工作要點安排,近日,市人大內司委組織對我市監外執行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壹、監外執行基本情況116、17 10月,市人大內司委牽頭組織市中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相關部門對三臺縣、遊仙區監外執行情況進行調研,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孫帶隊,調研組走訪了三臺縣北壩派出所、銅川司法所、遊仙區新橋派出所、濰城司法所,並分別召開了兩地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在衛城鎮,他們還與4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了座談。調研組還在綿陽監獄進行了減刑假釋調研。據公安機關統計,目前,全市有2202名罪犯被監外執行。其中,緩刑1903人,占86.4%,暫予監外執行53人,假釋40人,剝奪政治權利罪犯130人,管制76人。在監外執行的罪犯中,有87人沒有到基層派出所報到;城市有457人,占20.75%;農村有1745人,占79.25%。據調查,所有被調查單位都有比較完整的監外執行和社區矯正檔案,監外執行的五個對象基本明確。情況清楚,幫教整改措施針對性強,工作效果明顯。如遊仙區衛城司法所,在社區矯正中開展了獨具特色的流程管理和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壹方面,從調查收集的情況和全市相關信息的收集來看,我市當前監外執行工作還存在壹些薄弱環節和需要改進的地方。從總體上看,我市罪犯監外執行刑罰的情況是好的。落實了監管制度和措施,成立了監管檢查組,基本掌握了我區監外罪犯的基本情況,落實了必要的監管幫教措施。在執行機關的有效監督下,絕大多數罪犯在監外都能認真改造,遵紀守法,最終回歸社會。但是,我市對罪犯的監外執行還存在壹些問題,有的還是* * *問題,如管逃、管漏等,需要及時認真解決。二、當前監外執行存在的主要問題1。交付和執行過程中連接不到位,導致管道泄漏。壹是人民法院作出監外執行判決、裁定後,要求罪犯到當地派出所報到。相關法律文書壹般都是郵寄送達或者犯罪分子自己帶回來,客觀上導致了看不到卷宗、看不到卷宗、甚至看不到卷宗的情況;二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緩刑判決,人民法院不向檢察機關發送判決書副本(法律沒有明確要求),導致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緩刑罪犯數量上不壹致,給監督執行帶來不便;第三,在監外執行中,執行機關、決策機關和負責監督的檢察機關缺乏必要的溝通機制,各自為政。據統計,目前全市有87人,占監外執行罪犯總數的4%。其中數量最多、問題最突出的是適用緩刑的罪犯,漏管現象基本都發生在這類事情上。2、行政機關和組織幫助和教育不到位,導致失控。監外執行罪犯的執行機關是縣(市)公安機關,具體工作壹般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由於警力不足或對這項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個別執行機關不願意接管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管理工作或不能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壹些派出所尚未建立規範的罪犯監外執行檢查制度,檔案不全,檢查無記錄,形式上備案,實質上沒有管理或檢查,沒有依法成立的監督、檢查和幫教組織。由於監管工作不到位,部分監外服刑罪犯長期外出打工經商,行蹤和表現無法掌握,導致教育改造無法落實。據統計,目前該市有70人監外執行,占監外執行罪犯總數的3%。3.對違反監管規定的犯罪分子沒有依法及時懲處。部分監外服刑人員不遵守有關規定,主動接受檢查意識差,不及時向檢查機關報告,不接受詢問或舉報,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居住地,甚至自判決之日起從未到派出所報到,部分監外服刑人員不服從管理。鑒於這些違法行為,相關單位沒有依法懲處,監外執行成為事實上的不執行。問責制的缺失使得壹些監外執行的罪犯不重視檢查和監督。4.法律和政策在設置監外執行主體上不壹致。目前,司法行政部門開展的社區矯正工作已經全面推開。截至2009年10年底,全市10個縣的182個司法所開展了社區矯正工作,634人接受矯正(2009年為471),其中緩刑448人,假釋42人,管制13人,暫予監外執行20人。社區矯正和監外執行的提法雖然不同,但工作對象完全壹樣,措施也差不多。不同的是,社區矯正由司法行政部門推動,監外執行由公安機關負責。公安機關負責監外執行,司法行政部門只有開展社區矯正的政策依據,在實際工作中必然會產生很多問題。三。關於做好監外執行工作的幾點建議1。監外執行主體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監外執行的主體是公安機關。2003年7月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通知》,明確社區矯正是相對於監禁矯正的壹種執行方式,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門承擔,導致法律政策不壹致,導致監管中出現管理脫節或重復管理等問題。根據目前的現實情況,在法律政策做出新的規定之前,建議繼續按照目前的運行模式開展工作,即公安機關繼續做好監外執行工作,司法行政部門繼續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切實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2.嚴格適用依法監外執行刑罰的方法。人民法院在辦理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時,公安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杜絕辦理關系案、金錢案和任意司法。積極探索減刑、假釋聽證程序、假釋檢查和回訪制度等司法辦案新模式,增強工作效果。3.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傳遞和落實。交付執行是當前監外執行中最大的薄弱環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既要認真貫徹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又要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努力解決罪犯監外接收難、監管執行難、收監執行難等問題。各責任單位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中央五部門關於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完善交接手續,及時交付執行,切實糾正交付脫節現象。針對目前緩刑交付執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關單位應當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壹是要制定統壹規範的工作文件,完善交付程序,規範交付實施;二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要加強聯系,在量刑時通知執行機關派人到法院移交或直接將已定罪的罪犯交付執行機關,確保交付到位。4.加強對監外執行的監督。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加強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監督檢查的通知》的要求,執行機關要認真做好監外執行的各項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安部有關監管規定,拒絕接受執行機關監督管理的,執行機關應堅決依法處理。對未經批準離開居住地,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下落不明的犯罪分子,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網上追逃。按照規定,要強制實行考核獎勵制度,鼓勵罪犯自覺、積極地接受改造。5.加強檢察監督。檢察機關要進壹步加強對執行機關的監督,規範對監外執行的監督:壹是加大對罪犯監外執行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執行機關落實監管措施;二是監獄檢察部門每年要對監外情況進行抽查,嚴格控制失控、泄密現象,督促對嚴重違法犯罪分子依法收監執行;三是嚴格依法查處監外執行中的職務犯罪案件。6.定期舉行聯席會議。由於監外執行涉及部門較多,根據中央五部門關於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建議由市綜治委(辦)牽頭,組織公安、檢察、法制等部門聯合檢查監外執行工作,及時研究處理監外執行中的困難和問題,總結推廣經驗。將監外執行納入年度工作目標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使監外執行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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