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0月30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食品衛生
第三章食品添加劑的衛生
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
第五章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六章食品衛生管理
第七章食品衛生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汙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體健康,增強體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適用於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工具、設備、食品用洗滌劑和消毒劑。也適用於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及相關環境。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食品衛生進行社會監督。
任何違反本法的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衛生
第六條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規定的營養要求,並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特性。
第七條專門為嬰幼兒設計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
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具有與食品原料加工、處理、包裝、儲存相適應的車間或者場所;
(三)應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汙水排放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等設施;
(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餐具、飲具和直接盛放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必須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采用小包裝或者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包裝;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洗手,穿戴幹凈的工作服、帽;銷售直接進口食品時,必須使用銷售工具;
(九)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城鄉集市貿易食品攤販和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
第九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壹)腐敗、酸敗、黴變、蟲蛀、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和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六)容器包裝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汙染的;
(七)摻雜、摻假、偽造,影響營養和衛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添加非食品用化學品或者將非食品當食品處理的;
(九)超出保質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