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分抵押物的過程中,常見的情況有兩種:壹種是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即銀行同意轉讓或出租,或者雖通知了抵押權人的銀行但銀行不同意轉讓或出租。對此,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1款、《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款、《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七項、《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項,抵押人轉讓、出租抵押物的行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按揭銀行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其依法享有抵押權,並及時通知受讓人或承租人,防止無效轉讓或租賃對銀行按揭權益的實現造成可能的侵害。如與抵押人或第三人發生抵押糾紛,銀行可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抵押人的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以保護銀行抵押權益的安全。另壹種情況是抵押人將抵押物轉讓或出租的情況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的銀行,銀行同意。那麽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抵押人轉讓或者出租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抵押銀行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上述款項未清償的,債務人應當清償抵押銀行認可的抵押擔保,否則,抵押銀行可以拒絕同意抵押物的轉讓或出租。為防止抵押物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其價值,抵押銀行應主動請求法院參與,及時追回轉讓或出租的抵押物,防止抵押物轉讓或出租造成的不合理損失。
二、原抵押土地範圍內的新增房地產,依法保護銀行抵押權。
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五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原抵押範圍內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包括房屋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作為抵押,或者分土地上新建房屋作為抵押)。如果不是抵押財產,銀行對新增財產不享有抵押權和優先受償權。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為便於抵押物流動性的有效實現,抵押銀行有權請求法院將該土地上新增房屋連同原抵押房地產整體出售或拍賣,抵押銀行對原抵押房地產出售、拍賣所得價款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以確保銀行抵押權益的及時實現。
三、抵押人不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權,銀行的抵押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在抵押貸款中,壹些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用益物權,盡管他們並不擁有所有權,而這種用益物權能給權利人帶來可利用的利益。抵押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對於這種抵押,雖然《擔保法》沒有規定,但也沒有限制。在執行過程中,為依法保證銀行債權的實現,法院應予以認可並積極執行。並以抵押物出售、拍賣所得及時清償抵押銀行的合法債權。
第四,清償債務,返還租金,實現銀行抵押權益。
抵債回租是壹種新的執行方式,即抵押人原來設定的房地產抵押物,由於價值較大,經過法律評估後,直接出售或拍賣給抵押權人的銀行,抵押物的所有權(土地壹般為使用權)歸債權人的銀行所有,債權人的銀行再出租給他人。在同等條件下,原企業對租賃財產有優先承租權。還清債務,返還租金,可以現實地落實金融債權,進壹步融洽銀企關系,有利於改善融資環境。目前,在房地產抵押貸款中,存在許多以鄉鎮企業的廠房所有權及其占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的現象,而且這些企業大多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企業的其他房地產也大多歸政府所有,使得政府可以放心地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原抵押房地產償還並回租後,企業作為承租人只對債權銀行負責,不再受行政幹預。在銀行的支持下,大膽投入生產經營,理順新老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規範和完善企業改制。這種對抵債資產的處理方式,可以說是在目前企業破產受限的情況下,財政部門對困難企業尤其是鄉鎮企業實現抵押債權的最佳方式。但在具體執行還債退租的方法時,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1。抵押品的性質必須確定。如是否屬於抵押人,是否被其他法院查封,是否出租給其他第三方等。;2.抵押廠房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企業的,必須先征得土地使用權人和業主的同意(主要針對鄉鎮企業)。3.還債返租法只適用於還貸無望的企業,不適用於生產正常的企業。
綜上所述,在金融案件執行中,為保證抵押債權的有效實現,防止大量國有資產流失,筆者認為,法院在金融案件執行中必須加大公力救濟的力度,在執行中應平等對待其他當事人的維權意識。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的條件下,強制執行要有所為。只有這樣,金融債權案件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