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甲方提議,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同意終止與甲方的勞動合同..
2.乙方自願從公司辭職。
三。甲方已結清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全部工資福利(養老保險)..
四。乙方承諾:
1.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與勞動關系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從事對外業務(包括不使用甲方單位介紹信、名片等。).
3.乙方不得從事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4.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應遵守與甲方簽訂的保密和禁止協議的規定,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動詞 (verb的縮寫)本協議簽訂後,在乙方離開甲方單位之前,乙方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乙方盡快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2、辦好交接手續,全面移交公司財產、資料檔案等應移交的事項;
3.清理並收回已處理的應收款項,確保公司財產資金的安全;
4.清理個人欠公司的債務及乙方應付的其他費用..
5.離職後,不得從事任何損害公司聲譽或利益的行為。
6.乙方應根據其任職期間簽署的《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保守甲方的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的內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則甲方有權根據《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的條款要求賠償。
6.本協議簽署後,乙方應認真履行相關義務,嚴格遵守約定條款,不得違反。
關於。如乙方違反上述條款,甲方有權按上述條款要求賠償,並可要求乙方賠償實際經濟損失及對其他債務(費用)的追償權。
7.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1.雙方同意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終止勞動合同
2.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壹周內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完成所有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於:項目交接、資產回收、工作報告、移交文件返還、應付甲方款項支付、客戶資料提供等。同時,雙方已完成所有辭職手續。
3.由於乙方任職期間擔任二級公司總經理,為保障甲方權益,乙方承諾離職後遵守以下約定:
(1)繼續遵守與甲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不泄露其任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任何商業秘密;
(2)自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壹年內,不得參與與二級公司主營業務相沖突的商業活動。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做任何有損甲方與客戶合作關系的事情。
4.為彌補乙方因上述協議可能遭受的損失,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_ _ _ _ _ _ _ _ _ _(稅後)的賠償金。
5.在乙方按約定完成所有離職手續後,甲方將在勞動合同終止後的第壹個發薪日直接將賠償金的50%劃入乙方的工資卡。
6.如果乙方嚴格遵守第三條的約定,甲方將在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壹年後向乙方支付剩余的50%賠償金;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可以不支付50%的賠償金。
7.乙方承諾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乙方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應繼續承擔的其他義務。
8.甲乙雙方同意,除本協議內容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9.任何壹方違反本協議,應向另壹方支付元。
10.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妳與我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目的),在合同期內從事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您與貴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按以下規定解除或終止:
1.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
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
4.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
不及物動詞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
七。因其他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6.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經濟補償金的確定標準和金額如下:
(2)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甲方的商業秘密尚未公開,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甲方支付給乙方的保密費的標準和金額如下:
(3)協助乙方辦理保險關系轉移、黨團關系延續等與解除勞動關系相關的壹切手續。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之前已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仍應遵守原協議;
(2)乙方不得從事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
(3)歸還所有所有權或使用權屬於甲方的物品..
第三條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壹方不履行本協議中相應的義務,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人民幣元作為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