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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壹篇刑法方面的論文,可以電大畢業用,詳細闡述壹個具體的罪名。最好是新的,和新修正案(8)有點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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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危險駕駛罪

王誌祥催款

就危險駕駛罪的成立條件而言,行為人主觀上應當認識到自己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但仍實施該行為,已滿足本罪的主觀故意條件。在判斷酒後駕駛機動車時

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仍應受刑法第13條但書的限制。在判斷情節惡劣和醉酒

要註意主客觀標準的協調統壹。

關鍵詞:危險駕駛罪成立標準抽象危險犯

隨著刑法修正案(八)的通過,危險駕駛罪作為壹個獨立的罪名被正式納入我國刑法典。

許多關於賽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是否應該被定罪的爭議似乎已經塵埃落定。然而,關於危險駕駛罪的思考遠非如此。

停下來。本文擬對危險駕駛罪的成立條件和標準進行探討,以期對該罪的司法適用有所裨益。

壹、危險駕駛罪性質的必要前提

犯罪的成立條件和標準往往與犯罪的性質直接相關。因此,對危險駕駛罪的成立條件和標準進行了探討

前提是準確認定危險駕駛罪的性質。關於這個問題,有論者認為,危險駕駛罪是在法益尚未出現的情況下設定的。

刑法對實際被侵害的構成要件進行前期介入,通過刑事處罰的手段避免侵害法益的結果。因此,從

理論上,這是危險犯的壹種立法模式。從廣義上講,筆者並不反對將危險駕駛罪納入危險犯。

專欄。但是,根據犯罪形態的不同,危險犯又可以進壹步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

類型。不同類型的危險犯對犯罪成立條件的要求不同。具體危險犯是指侵害法益的設備。

以身體危險為構成要件的犯罪。而抽象危險犯則在社會的壹般觀念中被認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

行為類型化後規定的犯罪。這裏的抽象危險只是為立法者設定所謂的抽象危險犯提供了理論依據。

根據不切實際和想象的危險。這種危險是構成要件的行為所隱含的,而不是行為所導致的現實狀態。地方

因此,在認定抽象危險犯時,壹旦實施了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意味著可以推斷抽象危險的存在。

從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第1款關於危險駕駛罪的具體規定來看,壹方面,在犯罪設計上,駕駛機動

追車飆車和酒駕這兩種行為,明顯典型化了社會普遍觀念認為危險的駕駛行為。

之後的規定,也沒有明確要求實施這兩類行為就足以對某壹法益形成現實的、具體的危險;壹樣

當時,該條沒有進壹步規定危險駕駛罪的結果犯;另壹方面,在刑罰的分配上,立法者仍然對這壹罪名耿耿於懷。

處分拘役,並處罰金,是刑法分則中最輕的法定刑。所有這些特征都明顯不同於我國刑法規定的特定危險

四十九個

論危險駕駛罪(7)1

所謂危險駕駛罪的性質,也就是危險駕駛罪屬於什麽罪的問題。

戴有舉:《論危險駕駛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和《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讀》,《中國刑法雜誌》第11期。

[日]大谷真書:《刑法講義總論》(第2版),李洪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115頁。

同樣的音符。

王誌祥:《危險犯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42頁。

危險犯罪的法定方式

因此,本罪無疑應屬於抽象危險犯。因此,對本罪成立條件的討論必須以其抽象性為前提。

依據危險犯的性質。

二、危險駕駛罪的成立條件

危險駕駛罪的成立條件,即構成危險駕駛罪所需的構成要件。鑒於危險駕駛罪的主體和

客觀要件的認定並不困難,故本文略去,重點討論本罪的主客觀兩個方面。

(壹)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目前沒有爭議。但是,由於本罪在性質上屬於抽象危險。

因此,對該罪內容的理解仍有爭議。就主觀的和有意的理解內容而言,建立是危險的

對於危險犯的故意是否需要意識到危險,有不同的觀點。第壹種觀點是,無論具體與否。

無論是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都不壹定要有對危險的認識。第二種觀點認為,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必不可少的壹部分。

要件,所以需要知道,而抽象危險犯中的危險是虛構的危險,所以不需要知道。第三種觀點是不管

無論是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都需要對危險有壹個認識。壹般認為,第壹種觀點忽略了具體的危險犯。

的危險是構成要素,所以很難說是正確的。第二種觀點在日本早已是老生常談。但是現在很多學者認為抽象。

危險犯不是形式犯而是實質犯,所以危險的存在不是擬制也是構成要件的內容,所以主張第三種學說。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在抽象危險犯中,所謂抽象危險與其說是由某種行為引起的,

而是某種行為的固有屬性,即危險是這種行為的性質和特征。因此,只要行為者實現了

這種行為必然同時暴露出其中蘊含的危險。同樣,只要行為人主觀上能認識到這種行為

自然,它必然能夠同時認識到所涉及的危險。據此,抽象危險犯基本等同於我國的刑法理論。

行為犯罪。就危險駕駛罪而言,只要行為人主觀上能夠認識到是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駕駛。

駕駛機動車並且還在進行,已經符合本罪主觀故意的成立條件。此外,它還要求行為人必須認識到所謂的

抽象危險不僅沒有必要,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很難證明行為人是否意識到了抽象危險。

在司法實踐中,對隔夜醉駕的定性涉及到對危險駕駛罪主觀方面的具體理解。在酒駕領域壹夜成名

於是,行為人前壹天喝醉了但沒有駕駛機動車,時隔壹夜後第二天又駕駛機動車,但還是被發現屬於。

醉酒駕駛機動車。對此,有觀點認為,壹般來說,在醉酒駕車過夜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人並沒有意識到自己是

醉駕者不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有客觀歸罪之嫌。但是,如果司機知道他還在

醉酒後堅持駕駛車輛的,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壹觀點是在考察隔夜醉駕行為的定義。

涉及到性的問題,合理區分行為人的不同主觀情況更為合適。在中國,許多食品或飲料生產商

為了使其產品更加美味獨特,在產品中添加壹定量的酒精或含酒精的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

明確的標誌等告知消費者自己在吃喝後駕駛機動車,因為行為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食。

或者喝了含有酒精的食物或者飲料,所以不能認定他在明知自己處於醉酒狀態的情況下仍然堅持駕駛。

50

(7) 2《中國刑法雜誌》第7期,2011。

我國刑法在規定具體危險犯的同時,壹般也相應地規定了該罪的實際行為人,並且大多標註了沒有嚴重後果的具體危險狀態。在壹些犯罪中,

它還通過規定足以使之成為危險,進壹步表明了危險狀態的具體性和現實性。同時,對於具體的危險犯,我國刑法壹般配置三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法定重刑,以凸顯刑罰對此類犯罪的震懾和預防作用。以上特征請參考我國刑法第114號。

第119條和第123條的具體規定。

即使按照國內壹些學者所主張的三級刑法理論體系(符合性、違法性、責任性),對危險駕駛罪成立條件的討論仍然是重點

對其客觀行為和主觀責任形式的分析判斷。同時,鑒於本罪的未完成形態,如預備、未遂等,壹般不予刑事處罰,故本文具有危險性

駕駛罪成立條件的討論是圍繞既遂層面展開的。

陳家林:《外國刑法通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16頁。

具體危險犯與結果犯沒有區別。因此,根據行為犯與結果犯的不同關系,我們可以區分行為犯與結果犯,我們可以對基本犯的所有類別進行分類。

毫無疑問是總結型的。參見王誌祥:《危險犯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頁。

洪: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認定與刑事處理原則,載《檢察日報》2011 03 18。

趙秉誌主編:《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第191頁。

移動列車的行為不能以危險駕駛論處。對此,臺灣省的學者也指出,司機可能不知道自己呼吸中的酒。

精華含量超過標準值的,屬於過失酒駕,不構成犯罪。比如漱口水的酒精含量很高,據說是啤酒的4倍。

於。假設司機在開車前大量使用漱口水,其呼吸中的酒精含量可能超標,但由於主觀過失,因此受到處罰。

法律不幹涉。鴨子吃飽後,血液中也可能含有強烈的酒精。如果妳開車時遇到路考,妳可能會考試不及格。駕駛

人們大概不知道自己是酒駕,主觀上是因為疏忽大意,理論上是不能處罰的。

(二)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的1,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兩類行為:壹是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另壹種是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因此,對於危險駕駛

正確認定犯罪客觀要件的關鍵在於對這兩類行為的準確解釋。其中,必須重點解決以下問題:

1.對道路的理解

有學者認為,本文中並未使用公路壹詞,證明了追逐競駛行為並不壹定局限於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公路。

道路等等。只要是不特定的人、車等可以通行的,這裏都可以納入道路的範疇。筆者認為,與中國的道

隨著道路交通的快速發展,道路的種類和形式也有所增加,所以理解道路的適度擴建是有道理的。但是

但由於本罪畢竟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受本罪客體性質的限制,道路不能擴展太多。

理解。對於那些偏遠和難以到達的農村路段,雖然它們在本質上也是不特定的人和車可以到達的。

路段,但在其上追逐競駛或酒駕的行為是否壹定具有危害公眾安全的性質,並非毫無疑問。

是的。據此,筆者認為,該款規定的道路,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理解,即此處。

道路應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和公共停車場。

用於公共交通的田地和其他地方。

2.機動車輛的識別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人。

船員用來運輸貨物和執行特殊工程操作的輪式車輛。雖然在實踐中,人們經常(尤其是所謂的

摩托車手會對部分機動車進行壹定程度的改裝或改造,但只要在性質上仍然擁有法律規定的機動車。

相關基本特征不會影響其仍被認定為機動車。

3.追逐競跑的認定。

追逐競駛就是通常所說的賽車,是指以同行業的其他車輛為競賽目標在道路上追逐。它的混凝土

情況包括汽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計時賽,幾輛車同時行駛時互相追逐等等,包括超過限速追逐。

逐賽駕駛還包括追逐不超過極限速度的比賽駕駛。

同時也要註意,追賽車不等於開高速。

高速危險駕駛行為不壹定具有追逐競駛的特征,可以不追逐競駛對象而單獨完成;還有蔡斯

比賽駕駛需要不止壹個追逐目標,車手之間是否有事先接觸無關緊要。據此,大通

逐場駕駛可能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提前接觸並相互追逐的情況下,也可能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沒有接觸的情況下

在有意接觸並為賽車而互相追逐的情況下,也可能發生在行人單方面為賽車而互相追逐的情況下。在第壹種中

在這種情況下,各方行為屬於追逐競駛。各方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應當按照* * *同罪原則追究。

刑事責任。在第二種情況下,各方的行為也屬於追逐競駛,但基於缺乏意思聯絡,各方的行為構成

在危險駕駛罪的情況下,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應當以單獨犯罪追究各方的刑事責任。在第三種情況下,其他

車輛駕駛人沒有意識到行為人在與他競爭,所以其行為不屬於追逐競駛,只有行為人的行為才屬於。

追求賽車。另外,追逐競駛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能作為犯罪論處。

51

危險駕駛罪探析(七)3

林東茂:《刑法概論》(修訂第5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391- 392頁。

莫洪憲、楊文博:刑法修正案(八)危險駕駛罪的具體認定,發表於《檢察日報》2011 3月14。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條文、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說明,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版,第72頁。

同樣的音符。

4.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認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是行為人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識別這種行為的關鍵是確認。

接下來的兩點:第壹,行為人處於醉酒狀態;第二,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駕駛行為。而所謂的駕駛行為就是行為。

啟動和運行機動車輛的行為。因此,行為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而未醉酒的行為,行為人是醉酒的。

酒進入機動車駕駛室,但只要機動車未啟動或者機動車已啟動但未行駛,就不能認定。

被歸類為酒後駕駛機動車。

另外,因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的1本身並沒有規定任何限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形。

因此,司法實踐中是否應將所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都作為犯罪處理,值得懷疑。對此,壹位

壹般認為,酒駕構成犯罪,不需要任何其他條件。

但是,有壹種觀點認為,完全沒有危險的行動是不可能的。

確立本罪。比如醉酒駕駛機動車在沒有車輛、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行駛,因為沒有抽象的危險,就不應該認定為本罪。

懲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大法官5月110日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

各地法院在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時,應當謹慎、慎重,不能只從字面上理解刑法修正案。

(八)規定只要醉酒駕駛機動車,就構成刑事犯罪。也就是說,雖然刑法修正案

(八)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時,沒有明確的情節嚴重或者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處罰

根據《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的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是啊,酒後駕車上路

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註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出現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處罰的行為。

直接到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張軍大法官的發言引起了社會的熱議。有評論認為,這是壹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在刑法修正案(八)

在該條的具體規定中,對醉酒駕駛的量刑是: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沒關系。

情節嚴重或者惡劣的前綴,也就是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分則規定,醉酒駕車沒有例外。

是的。醉駕本身已經被立法者認為對社會危害很大,否則就沒有必要增設危險駕駛罪。如果壹些基地

如果由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處理酒駕案件,罪與非罪之間會有多大的自由操作空間?換句話說,

權力會有多大的尋租空間,很簡單。所謂危害社會行為的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在許多情況下,只有通過審判。

法官壹言以蔽之做出了判決。從這個角度來說,很多人擔心酒駕不壹定會導致法外特權的存在,會讓有錢有勢

輕易下車也不是沒有道理。為消除張軍副院長言論的負面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應盡快出面澄清。

關於酒駕處罰的種種質疑,官方的回應將解除人們的後顧之憂,讓酒駕處罰回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軌道。

走吧。如果不盡快糾正,酒駕很可能很快就會成為我們不得不吞下的苦果。有評論指出,張軍

副總統的觀點和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這條規定既沒有復雜的句式,也沒有模糊的用詞。按照最普通的理解,用字面解釋的方法就能解釋清楚。

它明確告訴我們,醉酒駕駛機動車罪不分情節,有主輔兩種處罰,屬於相對確定性和處罰性

法院別無選擇,只能從輕法定刑,即只要醉駕構成犯罪,就要判處拘役,並處罰金,情節不同只能影響。

拘役的期限和罰金,但沒有輕刑(如被判處管制)、免刑(如被免除刑事處罰)或重刑(如被判處有期徒刑)

這種可能性。法律條文明確,怎麽能說酒駕不壹定構成犯罪呢?《新華每日電訊》發表署名評論。

按照理論,如果不統壹,酒駕是否處罰取決於情節和後果,那麽在現實國情下,所謂的情節和後果是很有可能的

異化為權力和關系,視情況和後果,很可能異化為視權力,關系鐵不鐵,甚至視執法者脾氣。

性格和當時的好心情,所以那些有權力,有錢,有名人的人都有可能成為受益者,不知道會不會滋生。

五十二個

(7) 4中國刑法雜誌2011第7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條文、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說明,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版,第72頁;莫洪憲、楊文博:《刑法修正案(八)危險駕駛罪的具體認定》,發表於《檢察日報》3月2011、14;戴有舉:論危險駕駛罪

《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二十二條的解釋》,中國刑法雜誌,第11期。

張明楷:危險駕駛罪及其與相關犯罪的關系,載於《人民法院報告》2011 5月11。

張維剛、謝曉曦:正確理解危險駕駛罪的構成條件,載《人民法院報告》2011 5月11日。

趙勇:酒駕不壹定讓人頭暈,在齊魯晚報2011 5月12。

陸生:酒駕該罰,不能改,山西晚報2011 5月12。

多少欺詐,徇私,酒駕的公平性會大大降低。正義是法律和正義的第壹要義,其失落顯而易見。

但是,比消耗更多司法成本的後果要嚴重得多。

有學者贊同張軍大法官的發言,認為張軍的說法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

理論本身沒有錯,體現了刑法總則與分則的關系,刑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關系

部門。《刑法總則》第13條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表明,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壹般原則具有壹般性。

適格性,在確定具體罪名時要考慮總則,所以情節輕微無罪的說法不僅僅是針對酒駕,而是針對

所有指控。這反映了中國法制的特點。有學者認為,在我國現行刑法體系中,危險駕駛罪是壹種

最輕微的犯罪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其他後果,情節較輕,自然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或者緩刑。

決定的,檢察機關也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至於明顯輕微、無傷害的行為,可以依法處理。

罪惡處理。

筆者註意到,在刑法修正案八稿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所有醉酒駕駛的人都要受到處罰。

刑事責任的規定在實踐中可能過於寬泛,建議增加情節嚴重等限制。在這方面,公安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經其他部門研究,有必要將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規定為犯罪,如

如果加上情節嚴重等限制性條件,在具體實施中難以把握,也不利於預防和懲治此類犯罪行為。建議保持

保留草案的條款。但最終刑法修正案八並沒有在立法層面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任何情形。

限制性條件並不意味著這種行為應在司法層面上被定為犯罪,也不應對具體情況加以限制。

壹方面,刑法第13條但書明確規定,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項規定的基礎

這種精神在於將數量因素引入犯罪概念,將犯罪限定於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從而脫離社會

從危害性上區分犯罪和壹般違法行為,將大量只有輕微社會危害的行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加以限制。

我國刑法中的處罰範圍。刑法第13條但書是對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補充說明,說明只有社會

只有危害達到嚴重程度,才能認定為犯罪。可見,如果妳能認為某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線。

在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上,則該行為應當排除在犯罪範圍之外。換句話說,只有某種行為

只有在社會危害性超過了情節明顯、輕微的程度時,才能將該行為認定為犯罪,依照分則的規定處理。

原因。比如搶劫罪法定最低刑是3年,最高刑是死刑。在實際認定中,還是要考慮具體情況和危害,這是不對的。

所有搶劫都會被定罪判刑。危險駕駛罪只能判六個月拘役,是刑法分則規定的400多個罪名。

名義是壹種處罰較輕的犯罪,實際認定時考慮具體情節和危害性無疑更為重要,不能用於所有的危險駕駛行為。

全部被定罪判刑。至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不能依據刑法分則處罰。

沒有情節限制,認為該行為是犯罪,不需要受刑法第13條但書的約束;根據刑法的壹般規定

刑法分則的引導和限制原則,在判斷該行為是否可以入罪時,仍受刑法第13條但書的約束。

捆綁。據此,應當依法排除情節明顯、危害不大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實際上,練習的時候喝醉了。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形極其復雜:有的行為人之前因醉酒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或者雖未因醉酒駕駛受過行政或者刑事處罰,但有證據證明有醉酒駕駛不良習慣或者習慣於醉酒駕駛的。

狀態,有些演員壹直表現不錯,屬於第壹次酒駕;有的演員主動狂飲,事後堅持酒駕,有的

肇事者在他的人情勸說下喝醉了,後來因為找不到司機而醉駕;有些演員在車輛和行人中。

酒駕長時間上路,有的演員酒駕短時間上路,車輛和行人都非常稀少;壹些演員引起了

車輛追尾等事故時有發生,但部分行為人尚未造成事故;有的演員到案後依然毫無悔意,有的則悔之晚矣。

等等。可見,同樣的酒駕,不同的情形對公眾* * *安全的威脅,反映了主觀惡性和個人行為。

危險是有很大區別的。所以,在目前的情況下,那些情節明顯、危害不大的酒駕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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