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示範文本,設董事會和監事會。
有限公司章程
(僅供參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公司依法成立後,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為:
(註: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並寫明市(區)、縣、鄉(村)、街道的門牌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以上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的項目為準;許可審批涉及的經營範圍和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批準為準)。
(註:公司經營範圍應參照國民經濟和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七條公司變更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經營範圍內的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依法須經批準。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0.00元,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應在公司設立登記前壹次繳足公司註冊資本。(如果增資,刪除最後壹句)
第九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應當將新增註冊資本壹次繳足。公司將法定公積金轉為註冊資本的,公司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公司應當自全部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第十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等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註: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前壹次繳足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分立。)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壹條股東姓名:
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明)號碼
股東1
第十二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股東名稱、認繳及實繳情況
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合計: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為人民幣。
(以上表格用於股東壹次性繳納全部出資額;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壹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公司成立後如增加或減少資本,可采用以下形式:)
股東名稱、認繳及實繳情況
投資金額、投資方式、投資比例、投資金額、投資方式、投資時間。
合計人民幣元
其中貨幣出資為人民幣。
備註:(增資減資過程)例:(僅供參考)第壹期以貨幣出資200萬元,於2011、1日實繳;第二期增資為現金300萬元,於20121年6月0日繳納;第三期以現金增資XX萬元,2013年3月1日到賬;第四期減資XX萬元,2014年5月1日支付;
(註: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此表。增資或減資次數超過2次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
(本文內容,或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股東XXX:出資1萬元,占註冊資本的65,438+0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1萬元,占註冊資本的XX%,於200年XX月XX日(公司成立登記前)壹次性繳足。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備有股東名冊,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自然人投資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分立為同壹自然人投資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
(11)(註:由股東自行決定,股東未作具體規定的刪除此項)
股東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委派三人(法定3至13)組成。董事任期為年(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副董事長壹人,由股東選舉產生。(註:股東自行決定如何組成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可能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第十七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受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章程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批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註:由股東自行決定。股東未作具體規定的,刪除此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沒有副主席,則刪除副主席)
第二十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才能作出。(註:董事會其他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由股東自行決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壹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註: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未作具體規定的,刪除本條。以上內容也可由董事會決定。)
經理列席了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立監事會,成員包括職工代表。股東和監事由股東委派,職工代表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註: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成員由股東自行確定,但職工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壹。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註: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由股東重新選舉。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註:由股東自行決定,股東未作具體規定的刪除此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問題或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由股東決定),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註:監事會的其他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由股東自行決定。)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經理)(註: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年(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由股東(或董事會)(通過選舉、委派或其他方式)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公司可以連選連任(由股東聘請或委派)。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股權轉讓變更公司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份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情況的記載。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營業期限屆滿,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必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壹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3)公司因合並、分立需要解散(自然人投資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分立為同壹自然人投資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註:由股東自行決定,股東未作具體規定的刪除此項)。
公司因前款第(壹)、(二)、(四)、(五)、(六)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6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註:除上述條款外,投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列出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壹式兩份,股東壹份,公司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討論決定。
股東簽名和蓋章:
201X年XX月XX日
——————————————————————————————————
註:公司章程中股東自行約定的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