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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是否存在單位犯罪?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單位與單位、單位與自然人出於同壹故意而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第二,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第二種情況,相對於自然人犯罪主體,單位屬於特殊主體,即身份犯。根據* * *共犯理論,身份犯與非身份犯* * *共同犯罪,以身份犯所犯之罪定罪量刑。因此,單位和自然人實施故意犯罪的,應當以單位* * *罪論處。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大量財物,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構成單位合同詐騙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壹是合同詐騙犯罪意誌的單位性質,二是利益歸屬的單位性質。

壹、如何認定單位其實是個人的合同詐騙行為?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大量財物,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構成單位合同詐騙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壹是合同詐騙犯罪意誌的單位性質,二是利益歸屬的單位性質。在具體認定中,要註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誌完整性和利益的集團歸屬上把握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而且在這兩點中,利益歸屬的群體性更應優先考慮。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要註意區分合同詐騙的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

根據認定單位犯罪的基本條件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1999《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單位作為個人實施的合同詐騙罪: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合同詐騙,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成立後,主要活動是實施合同詐騙的;

2、個體承包、租賃經營企業,如承包人或承租人以承包、租賃經營企業的名義進行欺詐,騙取財產所有權或基本所有權;

3.但被騙財物屬於單位或者基本屬於單位的,應當認定為單位合同詐騙;

4.以沒有資金、場地、員工的名義,以壹個名義上的“皮包公司”進行合同詐騙;

5、冒用、盜用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屬於個人的;

6.但是,如果甲單位冒用或者盜用乙單位的名義進行合同詐騙,被詐騙的財物屬於該單位的,則屬於單位合同詐騙罪;

7、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認可而以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歸個人所有的;

8.但如果事後單位認可,被騙財物屬於單位,則應是單位合同詐騙罪。

二、如何區分單位行為和個人行為?

自然人作為單位成員的雙重身份,決定了他在現實生活中的行為可能既是單位行為,也是個人行為。因此,如何判斷單位成員的行為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成為實踐中認定壹個犯罪是否屬於單位犯罪的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分,在實踐中可以結合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判斷:

(1)單位是否真實合法成立。單位是依照有關法律成立的組織,具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財產、名稱、場所、組織和其他必要條件。以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成立後以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當以自然人犯罪處理,因為不符合單位成立的目的,通常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違法目的。

(2)是否屬於受單位整體意誌支配的行為。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意誌的支配下進行的,行為人的行為是單位意誌的體現;而個人犯罪是完全受他個人意誌控制的,體現了他的個人意誌。單位的意誌壹般通過壹定的決策程序,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或授權的決策者來體現。未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和同意的行為,壹般不能認定為單位意誌。

(3)是否為單位謀取利益。在故意犯罪特別是營利性犯罪中,只有為了單位的利益,才能認定為單位行為。如果實施走私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非法所得全部歸單位所有,是單位的行為。相反,即使以單位名義實施走私,但非法所得被參與者私分,壹般也應認定該自然人犯同罪。

(4)是否以單位名義。壹般情況下,單位犯罪需要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我們應該對這裏的“以單位名義”有壹個實質性的理解。打著單位的旗號,利用單位的名義為個人而不是為本單位謀取利益的違法行為,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條規定,認定單位的存在和單位的行為與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和經營形式無關,不能因為出資不到位就簡單認定為非法設立的單位。作為法人單位,是否真實存在,司法認定應重點關註單位成立的意圖,是否有具體的經營行為,主要經營行為是否合法。

三、壹人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如何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刑法中單位犯罪的成立,從根本上說是因為單位具有獨立的人格,具有獨立於管理者或所有者的意誌。與其他單位壹樣,壹人公司的行為能否構成單位犯罪,取決於其是否具有獨立人格。壹人公司的獨特之處僅在於它只有壹個股東,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因為只有壹個投資人,投資人和公司之間容易發生關聯交易,導致人格混亂。壹人公司的人格因為股東的單壹性而不穩定。因此,判斷具體犯罪行為中的壹人公司是否具有獨立人格,應當依據以下五個標準:

1,是否有獨立的財產利益。公司財產和出資人財產必須分開,公司財產地位必須獨立。

2.妳是否有獨立的意誌。在壹人公司股東與經理分離的情況下,公司的獨立意誌更加明顯。在股東和經理為壹人的情況下,壹人公司的意誌雖然來源於唯壹股東,但不能與其自然人的意誌相混淆。公司的意誌體現在決策權限的合法性和程序性上。如果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按照壹定的程序進行具體的行為,這種行為應視為公司的決策,而不是股東的個人意誌。判斷壹人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誌,要看公司形式是否被濫用。公司的人格只存在於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中。如果濫用公司形式,違背公司根本利益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和程序,股東的行事意誌就會偏離公司意誌,公司就會失去獨立意誌,而與股東和經理混淆。在這種情況下,顯然只有自然人需要受到懲罰。

3、是否具備《公司法》要求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法律規定,具有獨立人格的公司必須有壹定的場所、人員和組織機構。股東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置備於公司。壹人公司只有壹個股東,公司行為和股東個人行為容易產生競爭,所以公司的經營行為要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壹人公司必須有獨立的名稱。只有當行為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且目的是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職責時,才能認定為單位行為。

4、是否符合章程的宗旨。壹人公司應當有自己的章程和特定目的,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追求利益。它的收益應該首先對公司的債務負責,而不是直接變成股東的個人利益。設立壹人公司的目的必須是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客觀上也確實從事了壹定的合法經營活動。

5、是否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

法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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