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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業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理財子公司,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銀行理財子公司接受委托,按照與投資人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委托投資人財產進行投資管理的金融服務。第三條銀行理財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客戶委托和代客理財職責,遵循成本可計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理財子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其他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防範跨市場風險。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五條銀行理財子公司的設立應當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銀行理財子公司的名稱壹般是“字號+理財+組織形式”。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或者“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字樣。第六條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制度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足夠的從事研究、投資、估值、風險管理等財務管理崗位的合格員工;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具備支持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信息系統,具備確保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和措施;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商業銀行作為控股股東設立。商業銀行作為控股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監管評級良好,除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並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外,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銀行理財業務規範健全;

(六)設立理財業務專營部門,對理財業務實行集中統壹管理;理財業務專營部門持續經營3年以上,具有前中後臺分離、職責明確、有效制衡的組織架構;

(七)有明確的銀行理財子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計劃;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使用債權資金、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在本行理財子公司章程中承諾五年內不轉讓股權、不質押股權、不設立信托,但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除外;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境內外金融機構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的股東,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使用債權資金、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在銀行理財子公司章程中承諾五年內不轉讓所持股份,不將所持股份質押或者設立信托,但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除外;

(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要求;境外金融機構為股東的,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與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了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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