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目前正在討論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做出了更有利於勞動者的規定,要求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由目前的最低65438+萬元提高到50萬元,每派遣壹名勞動者勞務派遣公司在銀行存5萬元,以備問題時使用。“員工已被派遣到接收單位1年,接收單位繼續使用該員工的,派遣單位與該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接收單位應當與該員工訂立合同;接收單位不再使用勞動者的,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務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
3.《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4.《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是法律賦予勞動關系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6.《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7.《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8.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我國訴訟時效壹般為兩年,適用於壹般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情形。《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要求賠償身體傷害;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遺失或損壞財產的訴訟時效為1年。
9.《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連帶賠償份額不得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七十”。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報酬收入;
6.版稅收入;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收入;
9.財產轉讓所得;
X.偶然收入;
十壹、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11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45%。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累進稅率。
3.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根據應納稅額減征30%。
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勞務報酬壹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12第四條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頒發的獎金;
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5.保險賠償;
六、軍事專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休費、退休工資、退職工資、退休生活補貼;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館、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市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收入。
13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減稅措施。
14,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後的余額65438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項所得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為每項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對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部分,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以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取得中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匯率變動情況確定附加扣除。附加扣除的適用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15、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適用於工資薪金)
系列每月應納稅所得稅率(%)
1不超過500元中的5。
2超過500元到2000元的部分為10。
3 2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15
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超過2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25
6超過4萬元至6萬元的部分30
7 . 60000元以上至80000元35
8超過8萬元的部分為10萬元40
9超出100000元的部分45
16、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系列年度應納所得稅(%)
1小於5000。
2超過5000的部分為10000 10
3超過10000至30000的部分20
4超過3萬至5萬的部分30
5超過5萬的部分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18、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9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20.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實收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21.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依法作價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2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利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成立。
(1)個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的勞動者;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2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開展區域性行業集體協商。
第壹,區域性行業集體協商的範圍
區域性行業集體協商是指本地區工會組織或者工會組織與企業代表或者企業代表組織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
區域性行業集體協商壹般在小企業或同行業企業集中的鄉鎮、街道、社區和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薪技術工業園區)進行。在行業特征明顯的地區,要重點推進行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行業集體協商,簽訂縣(區)級集體合同。
二、區域性行業集體談判代表的產生方式
區域性行業集體協商代表應當按照規範程序產生。職工方協商代表由所在地區工會組織或者工會組織推選,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企業方談判代表由本地區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或其他企業組織、行業協會推選,或由上級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組織本地區企業主民主選舉或授權,首席代表由企業代表民主選舉產生。
集體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應相等,壹般每方3~10人。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專家、學者、律師等專業人士作為自己的談判代表,但委托代表人數不得超過自己代表人數的1/3。
三、開展區域性行業集體協商的內容
開展區域性行業集體協商,要從本地區、本行業勞動關系特點和企業實際出發,緊緊圍繞勞動報酬、勞動定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等問題。協商簽訂的區域性行業集體合同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是專項的。在協商過程中,要努力抓住重點,突出主題,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簽訂集體合同的條款要具體,標準要量化,切實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
當前,要把職工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勞動定額、計件單價等與此直接相關的勞動標準作為區域性行業集體協商的重點,通過集體協商妥善處理各方利益分配關系,推動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決定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