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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對法律進行辯論?

1.法律要求vs法律是無情的。

2.社會發展主要依靠法律制度vs社會發展主要依靠德國制度。

3.社會秩序的維護主要靠法律vs .社會秩序主要靠道德。

4.法治可以消除腐敗,法治不能消除腐敗。

5.實體法比程序法更重要,而程序法比實體法更重要。

6.在中國,審判時參考判例的好處大於壞處。

7.規範人的行為主要靠法律vs規範人的行為主要靠道德。

8.高中應開設專門的法律課程vs .高中沒有必要開設專門的法律課程。

9.當代中國廢除死刑vs當代中國不應廢除死刑。

10.依法治國重要vs以德治國重要。

11.律師應以客戶利益為重vs .律師應以國家法律為重?

12.中國憲法具有約束力。

添加壹些有案例背景的法律辯論話題:

1,王小姐的要求

退休教師王京選因患癌癥住院壹年,花了近10萬元醫藥費。然而,他的病情壹天天惡化,病人非常痛苦。醫生診斷存活時間不超過壹周。在這種情況下,患者多次要求醫生對自己實施安樂死,家屬也希望讓親人早日擺脫痛苦。經過痛苦的選擇,醫生同意了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王京選停止了所有的治療,並於當天死亡。

辯論:醫生應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起訴:醫生應負刑事責任。

辯護:醫生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2、桑塔納之爭

華銀公司於2005年7月1995在秀介購買桑塔納轎車壹輛,價格為210000元。當時華銀公司沒有控制購車指標,公司經理張洋對公司員工王強說:“車就以妳個人名義買,歸公司所有。”此後,這輛車壹直由王強駕駛,用於公司的業務活動。1996年,張洋出國定居。此後,王強也離開了公司,開著車走了。他壹直在用這輛車。該車的養路費和保險費均由王強本人承擔,華銀從未要求王強歸還該車。1998年6月,華銀公司員工向公安機關舉報王強侵占公司財產,要求追究王強的刑事責任。

辯論:王強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檢方:王強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辯護:王強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3、疲勞死亡糾紛

尚有才是壹名47歲的下崗工人。2000年2月,他被街道辦推薦到壹家副食品公司工作。他的主要任務是給用戶送豆制品,收賬。他性格內向,不善言辭,但很努力。副食品公司的領導對他的工作表現很滿意,也很信任他。3月的壹天,領導安排他在公司上夜班,告訴他公司領導很信任他,派他上夜班。壹是考慮到他家裏經濟困難,每個月可以有300塊錢幫助家裏,二是可以打理公司的財產。尚有才感謝領導的關心,同意他從3月份開始在公司上夜班。他每天吃住在公司,白天五點起床取貨,然後送貨上門,晚上在公司值班做點雜活,壹直到十壹點。7個月來,他從未請過壹天假,也沒有看過醫生。165438+10月初壹,公司員工上班,打開值班室的門。突然,他被發現死了。經公安局現場勘查,室內無財物翻動現象,無掙紮跡象,排除他殺和自殺。經法醫屍檢,發現曾患肺結核的尚有才肺壁有嚴重損傷,認定尚有才死於過度勞累導致肺壁破裂的肺結核。但尚有才的妻子魏蘭珍認為,丈夫的肺結核是5年前發生的,5年來沒有復發。其丈夫的死亡系連續七個月每天工作超過13小時後過度勞累所致,而這樣的過度勞累是由副食品公司安排工作造成的,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36萬元人身死亡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辯論:副食品公司是否應對尚有才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魏蘭珍):副食品公司應對尚有才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副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不應對尚有才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

4.遺忘風暴

江紅打了壹輛出租車,把壹個黑色的手提包落在了車上。手提包裏有壹臺筆記本電腦和壹套重要的技術軟件和文本資料。焦急之下,他在電臺發布了公告,並聲明如果有任何回報,將會有沈重的感謝。三天沒有任何消息,無奈之下,姜紅又去播了壹則廣告,聲明要獎勵撿到者8888元。當天下午,出租車司機劉海與江紅取得了聯系,歸還了失物,並收取了8888英鎊的酬金。車主江紅很委屈,向出租車公司舉報,指責司機在重獎下才歸還撿來的貨物。主管部門依據《行業經營管理條例》,對駕駛員劉海進行處罰,責令其退還報酬,並退還給車主。司機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主管部門返還獎勵。

辯論:出租部門是否應該返還報酬?

原告(司機劉海):出租部門應返還報酬。

被告(出租方):出租方不應返還報酬。

5.5萬元的損失誰來賠償?南山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建設濱江房地產開發公司商業樓,濱江公司根據規劃要求,委托勘察設計單位對該項目進行勘察設計。南山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是按照設計報告和圖紙進行的。離工地50米就是紅星印刷廠的車間。紅星印刷廠建設半年後,發現車間印刷設備移位,無法正常生產。於是咨詢了南山公司,經當地權威部門鑒定,該車間所在地基因工地施工時大量抽取地下水而發生變化,安裝印刷設備時未嚴格按照安裝要求澆築地基。印刷廠因設備移位造成的停工、修理等費用損失達5萬余元。現紅星印刷廠起訴濱江公司,要求賠償上述損失。

辯論:濱江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紅星印刷廠):濱江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濱江公司):濱江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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