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65438+10月25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綠化條例〉的決定》第壹次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綠化四川,改善自然生態環境,建設長江上遊生態屏障,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綠化,是指種植樹木、竹子、花卉等。在壹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區,以及因地制宜的沙化土地,保護和擴大土地的綠色植被。
第四條綠化工作應當堅持統壹領導、統壹規劃、分類指導、個人負責、分期實施、限期綠化的原則,依靠科學技術,實行分類管理,樹、竹、灌、花相結合,生態效益優先,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制定階段性綠化目標,實行任期綠化目標責任制,嚴格實行目標考核和獎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對各行各業和各部門的綠化活動進行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林業、農業、畜牧、水利、建設(園林)、交通、教育、鐵路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做好綠化工作。
第六條春秋兩季是全省開展綠化活動的季節,各地應根據當地自然氣候條件適時開展綠化活動。
第七條每個公民都應依法履行植樹義務,愛護樹、竹、花,珍惜和保護綠化成果,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在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綠化規劃
第九條荒山、荒坡、荒地、荒灘、農村牧區的疏林地、村寨、房屋旁、水邊、路旁的空隙、25度以上的坡耕地、沙化土地、城市現有的適宜綠化的土地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綠地,以及公路、鐵路、河流、堤壩和庫區周圍,應當納入綠化規劃。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優先、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加強防禦、合理布局的原則,制定本地區的綠化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綠化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林業、農牧、水利、建設(園林)、交通、鐵路等部門應當在綠化委員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綠化規劃,制定專業綠化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綠化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綠化階段目標或者任期目標,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布,認真組織實施,嚴格考核。
第十二條城市綠化應當保持歷史特色和自然風貌,提倡立體綠化和家庭綠化,註重綠化藝術。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占城市建設用地面積的規劃指標,新開發地區不得低於30%,舊城改造地區不得低於20%。
第三章綠化責任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綠化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凡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區,都必須確定綠化期限,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沙化土地應按規劃積極治理或封禁保護。
第十四條已經劃撥給農村村民植樹種草的自留山和責任山,應當由農村村民綠化。
用於綠化的自留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確認使用權,長期歸農村村民所有。用於綠化的責任山應簽訂合同。自留山和責任山的綠化期限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根據本縣綠化目標確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退耕還林的坡耕地確定林地權屬,發放林權證。
第十五條因綠化自留山、責任山,未按規定限期綠化的,由綠化委員會責令其限期綠化;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綠化的,責任人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管理,由城建(園林)主管部門負責。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以外的綠化管理;草原綠化管理由農牧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鐵路沿線兩側的綠化,由鐵路部門負責。
縣道以上公路綠化由交通部門負責;農村公路的綠化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鐵路、公路專用線的綠化由專用線產權單位負責。
機場、港口、碼頭的綠化由機場、港口、碼頭的主管單位負責。
水庫、堰管理區的綠化,由水庫、堰工程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河流兩岸和湖泊周圍的綠化由當地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部門負責。
風景名勝區和旅遊區的綠化由主管單位負責。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的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上述地區的綠化期限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綠化目標確定。
第十八條凡年滿65,438+08周歲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年滿65,438+08周歲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外,應當每年義務植樹3至5株,或者完成相應工作量的育苗、管護等綠化任務。
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出申請,經當地綠化委員會或其委托機關審核批準,繳納壹定數額的義務植樹費,由當地政府綠化委員會組織人員代為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對於11到17的青少年,要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綠化工作。
第十九條市、縣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綠化計劃下達義務植樹任務,督促義務植樹單位組織公民開展義務植樹活動,並做好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興辦綠化事業。
市、縣綠化委員會應當確定義務綠化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壹條土地綠化必須按照技術規程進行,適地適樹,保證綠化質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條林業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建立區域性種子基地和試驗育種基地,培育優良品種和壯苗。建設(園林)部門應建立專業苗圃。農牧部門要建立良種繁育基地。綠化任務重的單位要根據任務辦好自己的苗圃,保證綠化用苗。
第二十三條各綠化責任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綠化管護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管護組織或者配備管護人員,制定管護責任制,實行科學撫育間伐,防止森林火災和亂砍伐樹木,防止亂占濫用林地、草地、園林綠地和在沙化土地上亂砍亂挖灌木、藥材等固沙植物,防止病蟲害和鼠害,鞏固綠化成果。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治理沙化土地,防止土地退化和沙化。
第二十五條木材、竹材實行計劃采伐、限額采伐和憑證采伐制度。年森林采伐量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采伐木、竹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采伐,並限期更新。
農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木、竹,不辦理采伐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禁止無證經營、加工和收購無證木材和竹材。經營、加工木竹的單位和個人,或者以木竹為主要原料的生產單位和個人,必須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竹經營加工許可證,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農村村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後銷售私有木竹的,應當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證明。
本條所稱木、竹,是指原木、鋸材、竹材、木片以及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木、竹。
第二十七條鐵路、公路、江河、運河、水庫、湖泊的防護林,應當保持穩定的森林結構和景觀。修剪和整形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樹種更新和森林更新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因勘察設計、架設線路、鋪設管線、修渠修路等工程建設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樹木、毀壞綠地的,必須按照規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和園林綠地。確需占用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書面同意,依法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因占用造成樹木損壞的,應按規定賠償樹木所有者。
臨時占用林地、草地和園林綠地,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應當恢復植被,或者繳納植被恢復費,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恢復。
第三十條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也可以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森林的投資和合作條件,但林地不得改為非林地。
第三十壹條古樹名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名錄,落實管護責任。嚴禁損壞、砍伐和移植;國家和省公布的天然原生珍貴樹木必須嚴格保護,禁止砍伐和移植。
因國家建設需要砍伐、移植古樹名木,自然死亡影響交通、危及安全的,必須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確需砍伐、移植珍貴樹木中的天然壹、二級保護樹種的,應當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需要砍伐、移植三級保護樹種的,必須經市、州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移植前款規定的樹木,必須制定移植計劃,采取保障措施,保證成活,並按規定進行檢疫,申領木材運輸許可證,實行憑證運輸。
第三十二條以營利為目的,移植胸徑10厘米的立木的,必須制定移植計劃,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購證、植物檢疫證和木材運輸證,實行憑證運輸。
第三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移植樹木不得破壞森林植被。無償移植的,移植者應當在原地補植移植株數2至5倍的樹木;有償移植的,供樹者應當在原地補植移植株數的2至5倍。無條件補植的,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植,所需費用應由補植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河岸新墾作物。禁止砍伐森林和開墾荒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幫助農民逐步退耕還林還草,恢復植被。
第三十五條禁止擅自在林地、草地和園林綠地內取土、采石、開挖、堆放植被。如有必要,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植被遭到破壞的,由責任人負責恢復,或者繳納相應的植被恢復費,並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恢復。
第五章綠化資金
第三十六條綠化資金來源,實行國家扶持與自籌相結合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從財政中撥出壹部分資金用於當地綠化,並留出壹定份額的支農資金用於造林綠化。對承包荒山、草地綠化和沙化土地治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有償扶持。
第三十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專項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和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承擔綠化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比例和數額提取綠化資金。以木、竹為原料的煤炭、造紙、礦山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取育林費用於原料基地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審計機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沒有林地的單位,可以與當地聯合種植;新建項目的綠化費用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
第三十九條生產、銷售木材、竹材、木竹制品、林產品和林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或者繳納森林培育費。
木、竹制品原料已提取或有償造林的,在其銷售環節不得提取或有償造林。
第四十條除財政撥款外的各類綠化資金,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存入財政專戶,在財政、銀行和綠化委員會的監督下使用,專項用於綠化。
第四十壹條義務植樹所需苗木費、管理費,由林權所有單位解決。由於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無力承擔全部費用。根據單位隸屬關系,各級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十二條義務植樹費必須用於完成義務植樹任務,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加倍補種;逾期拒不補種的,可責令繳納壹倍綠化費。
第四十四條規劃設計單位因規劃設計原因,造林成活率達不到最低標準的,有關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退還設計費並賠償經濟損失;施工單位未按技術規程進行綠化造成損失的,責令限期補種或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無證經營、加工、收購木竹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加工的木竹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同意占用林地、草地和園林綠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恢復原狀,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和恢復原狀;非法收購古樹名木或者移植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的,沒收樹木或者其變賣所得,並可處以收購價款0至3倍的罰款;擅自移植造成古樹名木或者天然原生珍貴樹木死亡的,處以評估價3至5倍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擅自移植立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移植的樹木;處以所種植立木價值1至3倍的罰款;擅自運輸移植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運輸管理條例》關於無證運輸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取土、采石、挖坑、堆積植被的,由有關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退出,恢復原狀,依法賠償損失,並處被破壞植被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經批準破壞植被但不及時恢復,也不繳納植被恢復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未按照規定繳納育林費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壹)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未能按時完成綠化階段目標或任期目標的;
(二)違法制定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規劃指標,經勸阻無效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未能制止責任區內亂砍濫伐、破壞園林綠地和破壞草原事件的;
(四)森林火災和病蟲害、鼠害未及時撲滅而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在規劃設計、種苗準備、施工、驗收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浪費、挪用綠化資金的;
(七)擅自砍伐古樹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貴樹木。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6月28日1984公布的《四川省綠化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四川省人大(含常委會)發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實施日期:1992 065438+10月25日(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