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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民事訴訟法考點知識:實施程序

壹.實施程序概述

(壹)實施原則

註: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原則和限定執行對象原則,即執行只能針對被執行人的行為和財產,不能針對被執行人。

(二)實施的壹般規定

1,行政轄區

第201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註意人民法院的執行情況。

仲裁裁決和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

2.執行異議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的異議。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升級執行或指令執行:

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第二百零四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實施對賬

首先,它不同於調解。

二、和解的內容和形式(《執行規定》第八十六條):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履行主體、標的物及其金額、期限和履行方式。?

三、法律效力:自覺履行的完成具有終止執行程序的效力。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債權人應當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4、承諾的落實

(1)執行條例76: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企業。

(二)第七十七條的實施:合夥組織或者合夥企業。

(3)執行第78條:企業法人的分離

(4)第79條的實施:分支機構

⑸第80條的執行:開辦單位

(6)執行81條:法人註銷、撤銷或終止營業。

5、保證的實施

6.執行回轉

商標侵權中的例外。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依照《商標法》第41條被撤銷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或者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沒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2)專利侵權的例外

專利法第47條也規定,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專利侵權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專利轉讓合同,沒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開始實施

(壹)申請執行

應用程序執行周期:

第215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執行轉移:

執行第19號條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和兒童保育的案件;民事制裁決定、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和裁定。

三、實施措施

(壹)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狀況。

第217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2)執行金錢債權的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1)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執行:《實施規定》第三十四條。

(2)金融機構的責任。執行條例33

2.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1)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壹、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範圍:2、5。

二、財產保管秩序:第12條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適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由被執行人保管。繼續使用人民法院指定由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三,查封扣押的效力:第二十二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效力適用於查封扣押物的附屬物和天然孳息。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查封地上建築物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效力,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所有權屬於被執行人和他人的除外。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壹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第四,依次查封、扣押、凍結:第二十八條規定,其他人民法院可以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依次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查封、扣押、凍結自首次登記後自動生效。

動詞 (verb的縮寫)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超過2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2)關於拍賣和出售財產的規定

壹是拍賣機構的確定:第七條規定,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壹致後由人民法院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單中隨機確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可雙方當事人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申請。

二、賣出機構的確定:第五條:方法同上。

4.搜索

註意院長簽發的搜查令

5.特殊目標的實施措施

(1)知識產權執法;第五十條的執行情況

(二)股票的執行:執行第五十二條。

(三)交付財產和完成行為的實施情況

註:拒不履行賠禮道歉等執行行為: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且不恢復名譽、消除對方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公告、登報等方式公開判決的主要內容和相關信息,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的規定認定為妨害民事訴訟。

(四)強迫被執行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

註:院長發布公告,被執行人限期搬離房屋或退出土地。

(五)辦理產權證書過戶手續。

(六)支付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的款項。

對於貨幣債務,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對於非貨幣債務,應當支付滯納金。

(七)其他特殊實施措施。

1,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註意:

(1)申請;即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第三人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異議及法院處理;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後,對履行通知有異議的,壹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被執行人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記載,並由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第三人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

(3)部分異議的處理。第三人對人民法院通知的部分義務有異議的,未提出異議的部分可以執行;對提出異議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審查執行。

(4)擅自履行的法律後果。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對申請執行人A公司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債務,致使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無法收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責任外,還可以追究第三人妨礙執行的責任。

2.參與分配

已取得執行依據的金錢債權(《實施規定》第九十條)

3.執行並發

行政規定第88條:

數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數個債權人分別適用於同壹被執行人,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權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不同,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如果有多個擔保權益,應當按照擔保權益確立的順序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其債權比例受償。

4、實施威懾措施

第231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出境限制措施,將不履行義務信息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四。中止和終止執行(第232和233條)

1.執行中止:

(1)如果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這體現了當事人對權利的處分。(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有效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條例》第10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壹是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正在被執行的破產申請;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是執行標的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中的爭議標的,需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後才能確定歸屬;四是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五是仲裁裁決被執行人已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的請求,並提供了適當擔保。

2.執行終止?

第二百三十五條:(1)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2016司法考試改革亮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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