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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規制;環境治理
人類進入工業時代以來,機械化、電氣化、電子化的工具得到了廣泛的發展和應用,刺激了人類放大認知能力,忘記了自然身份,無節制地掠奪自然環境和資源,大規模的生產和排放廢棄物對自然環境造成了極大的破壞。直到環境問題危及人類生存,人們才恍然大悟,大自然才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至此,環境保護和治理開始真正被絕大多數人所重視,直至上升為環境法律問題。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不斷建立和完善環境法規,不斷提高環境保護工作的地位,並在環境法規建設和治理的實踐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實踐經驗和法律規範,在環境資源保護和環境汙染防治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第壹,中國環境規制演進的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20世紀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環境汙染問題日益突出。在此期間,中國國務院頒布了壹系列保護環境的政策,批準並設立了專門的環境管理機構。
1972年,中國參加第壹次人類環境會議後,制定了環境管理和保護的“32字方針”;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這是我國第壹部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使環境保護有法可依,標誌著環境法規體系的形成,為實現經濟與環境平衡發展的目標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世紀80年代,環境問題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越來越明顯,保護和改善環境的任務艱巨而重大。在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上,通過了三大環保政策,並將“環境保護”確定為我國的基本國策。1984頒布實施的《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幹決定》,明確了環境保護、汙染防治等重大問題的處置意見,也對環境汙染防治資金來源作了詳細說明;隨後,國務院制定了壹系列環境保護專門法律、自然資源法,頒布了壹系列環境標準,環境法規不斷細化和深化。
環境管理機構也在這壹階段取得了快速發展。環保辦成立於1971;1973第壹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召開後,我國開始組建國家環境管理機構,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成立環保局。國家環保局成立於1984。《環境保護法(試行)》明確指出了環保機構的責任。這些都標誌著中國環境規制系統化的開始。
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粗放式高能耗生產給生態環境帶來了更加嚴峻的挑戰,我國環境立法也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壹方面需要完善和修改原有的環境立法,另壹方面迫切需要頒布更多更嚴格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來約束和防止企業生產對環境的破壞。
65438年至0989年,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保護法和水汙染防治法;1991年,執行《超標排汙費征收標準》;1992《征收工業燃煤二氧化硫排汙費試點方案》制定實施。1995年,《海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頒布;1997實行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的劃分方法。截至1997年底,我國環境法律6部,資源環境法律9部,環境保護行政法規28部。環境保護執行的國家環保標準300多項,行業標準29項。這些法律和環保標準為環境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深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積極促進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
在環境管理機構的發展方面,國家環保局從65438到0988獨立運行,直接受國務院領導。國務院明確職能加強環境管理。全國各級政府部門都設立了相應的環境管理部門;全國人大環境保護委員會成立於1993。自此,我國基本建立了環境監理機構和監理體系。
第三階段(20世紀末至今)。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面對新的環境問題,中國的環境保護立法得到了進壹步的拓展和深化,環境立法在許多領域取得了進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有力地修訂和完善了現有的環境法律法規體系。
在環境管理機構的發展方面,1998成立了國土資源部,主要負責自然資源的規劃和保護;2008年,環保部成立,參與更多國家發展規劃決策,深入開展環保工作。地方環保部門也得到進壹步加強,形成了統壹監管與分級分部門監管相結合的環境監管體系。總的來說,中國的環境保護已經從原來的“先汙染後治理”的發展模式轉變為汙染防治與經濟發展並舉;從點源控制到區域綜合控制;從末端汙染治理,逐步轉向全過程汙染防治。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為核心,以專項環境保護法、資源法、環境保護條例和地方環境保護規範性法規為主要內容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二,中國執行環境法規的主要工具
"命令-控制"監管工具
中國最早的工具是“命令-控制”工具。“命令-控制”監管工具是指政府部門制定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並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制企業執行。如果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或法規,環保部門會進行處罰,企業除了遵守別無選擇。比如“三同時”制度。
“命令-控制”工具的優勢在於針對性強、約束性強、效率高。但“命令-控制”型監管工具也存在監管效率低、監管成本高、監管標準難以確定等缺點。
面向市場的監管工具
監管工具市場化是指政府在市場經濟運行中運用市場機制來調節企業的排汙行為,不明確規定排汙標準。其主要特征是賦予企業自主選擇排汙行為的權利。1.環境稅
環境稅是指政府根據汙染排放量征收稅費,政府限制企業的汙染物排放量。這個時候,主動權在汙染者。理性的企業選擇是使汙染減排的邊際成本等於稅費。如果汙染減排的成本高於環境稅,那麽企業會選擇排汙;如果低於環境稅,企業會選擇減排,直到兩者持平。
2.排放權交易
排汙權交易是指政府設定汙染的總體排放水平,將排放水平分成若幹個排放權。每個排放權代表壹定數量的汙染排放權。在壹定的市場制度下,允許企業出售多余的排汙權,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購買或出售自己的排汙權,於是政府治理汙染的行政行為就變成了市場行為。與環境稅相比,排汙權交易是控制汙染總量的有效手段。這種方式的優勢在於成本低、靈活,排汙權交易價格由市場的運行自發調節。政府只需要根據環保目標設定壹個總體的排汙水平,既能實現環保目標,又能降低資源的配置成本。但缺點是容易造成汙染物排放過於集中在某壹區域,可能導致嚴重的環境問題,阻礙環保目標的實現;另外,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市場上的交易成本可能過高。
三、環境治理效果分析
目前,中國政府已經充分認識到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性,不斷拓展環境管理的領域和手段,不斷提高水平,努力形成經濟與環境相適應的平衡發展模式。
中國汙染防治規劃發生了重大變化。65438到0972,重點治理工業汙染。80年代,我們調整產業結構,加快工業合理布局步伐,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綜合防治環境汙染。20世紀90年代以後,特別是21世紀,工業汙染防治從汙染末端控制和點源控制轉向流域區域控制,從單純的汙染防治轉向產業結構調整和汙染防治相結合。有效促進了工業汙染防治,取得了明顯的環境影響。
空氣汙染控制
1980-2010期間,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我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從1980年的65438+16萬噸增加到2010年的2185萬噸,年均增長1.2%。但從單位GDP排放量來看,每萬元經濟產出二氧化硫排放量從1980年的0.114噸下降到2010年的0.009噸,下降了92.5%。二氧化硫的排放主要來自工業。2010,249個城市出現酸雨,54個城市酸雨頻率在75%以上。160城市酸雨頻率高於25%(中國環境公報2010)。大氣中的SO2是造成酸雨的主要原因。以上數字表明,雖然單位GDP排放的大氣汙染成本大大降低,但大氣汙染的絕對量卻在增加,導致酸雨、霧霾等自然災害頻發。可見,我國的經濟發展方式還比較粗放,環境管理、環保投入和治理效果還不能滿足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此外,產業結構調整進程緩慢,工業在產業結構中比重過大,也是大氣汙染總量持續增長的主要原因。
(2)水汙染控制
我國廢水排放總量持續增加,從1980年的65438+31530萬噸增加到201720萬噸,廢水排放總量增長95.7%,年均增長3%。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由1980年的35.66%提高到2010年的95.3%;廢水排放強度,即每萬元經濟產出的廢水排放量,從1980年的224.6噸下降到2010年的24噸,年均下降2.88%。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由1997年的1757萬噸下降到201238萬噸,下降率為29.5%。工業化學需氧量由1986年的725.4萬噸下降到2010年的434.7萬噸,下降40.4%。隨著國家加強工業汙染治理,加快產業結構調整,逐步淘汰汙染嚴重的企業,廢水汙染治理效果初見成效。
(3)粉塵控制
2010年,全國煙塵排放總量為8291萬噸,比1980年減少653.9萬噸,降幅近44%。我國每萬元經濟產出排放的煙塵總量從1980年的1,654,38+0噸下降到2010年的0,003噸。工業粉塵排放總量由201.00的1.1.442萬噸下降到201.00的448.7萬噸,下降幅度為68.9%。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效率明顯提高,從1980年的20%提高到2010年的67.1%;環境事故由1983的2573起下降到2010的420起,下降明顯。綜上所述,大部分汙染物排放量和汙染物排放強度呈下降趨勢。這些數據表明,我國在環境規制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間接證明了實施環境規制的必要性。
第四,政策建議
(1)加強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深入研究,在環境監管政策制定和管理層面進行綜合決策。在調整產業結構、規劃產業布局時,環保部門應積極介入,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2)完善安全法律制度。制定更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環境法律法規,以法律為準繩,不斷完善和拓展環境法律法規體系,增強環境執法力度,有效保障環境法律法規的實施。
(3)各級政府必須以環境與經濟的和諧兼容發展為基本出發點,遵循生態環境規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4)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確保環境保護有效實施的最重要途徑是利用環境影響評價來評價重大經濟發展決策,包括總體和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重大技術政策;加強研究論證階段重大決策對環境的考慮。向社會公開的政策和立法建議涉及公眾的環境權益,應當充分聽取公眾和社會意見。重視公眾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防止項目建成後出現環境問題。
(五)根據區域環境特點,建立區域環境治理基金,形成“政府、科研、企業”全方位、多層次的環境立法、技術研發、市場營銷體系,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保護同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