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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

-65438+1993年8月25日,在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

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受國務院委托,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第壹,立法的必要性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歷來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產品質量法,其中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明確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產品質量問題給公民的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或者損失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此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制定了幾部法律,如《食品衛生法》(試行)、《藥品管理法》、《商標法》、《標準化法》等。國務院制定了許多相關的行政法規,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從不同方面規定了消費者權益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應該說我們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是有法可依的。多年來,各級國家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積極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各地消費者協會也普遍開展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取得了壹定的成效。但是,由於現行法律法規調整的角度不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措施並不完善,現實生活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依然嚴重。各方要求制定統壹的法律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呼聲很高。因此,盡管我們已經有了壹批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但仍有必要制定壹部全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

二、起草過程

根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以及人民群眾的普遍要求,從1985開始,國家工商總局組織力量研究起草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草組收集分析了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和典型案例,進行了調查研究,廣泛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消費者協會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召開了4次大型論證會,並派人赴美國、英國、荷蘭等國考察。在此基礎上,經過認真研究,反復修改,幾易其稿,3月底,1993,國家工商總局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提交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局書面征求了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及部分法學專家的意見,並召開了論證會,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已獲國務院批準。

三。對草案中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為妥善處理這部全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關系,既不照搬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這部法律過於復雜,也不使這部法律過於籠統,不利於實際操作,草案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重點,在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的前提下,盡可能具體化,具有必要的力度和可操作性。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草案共分八章57條。以下是主要問題:

(1)關於調整的範圍。

參考國內外通行做法,草案調整範圍僅限於個人消費,個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均在本法調整範圍內(草案第二條)。雖然生產和消費也會影響生活消費,但只是對消費者的間接影響,所以不在本法的調整範圍之內。至於農民購買和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其性質也是生產消費,不在本法調整範圍之內。但考慮到目前我國農村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壹方面農業生產力和農民經濟能力不高,另壹方面假農藥、假化肥、假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損害農民的情況仍然十分嚴重,農民受到損害後沒有正當途徑尋求保護,因此草案規定:“農民個人購買。(草案第56條)

另外,雖然有大量的單位生活消費,但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畢竟和個人不壹樣。發生爭議時,可以適用《經濟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因此,草案沒有將單位生活消費納入本法的調整範圍。

(2)關於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利益的法律體現,是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前提和基礎。聯合國大會1985通過的《消費者保護準則》提出了壹些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壹般原則,即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損害;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使消費者獲得足夠的信息;使消費者能夠根據個人意願和需求做出選擇;消費者教育;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賠償方式;組織消費者團體或組織的自由。許多國家的消費者保護法都采納了這些權利。在我們的地方立法中,壹般為消費者規定了五到八項權利。雖然表述不太壹致,但內容基本壹致。因此,草案參考了國內外立法的壹般規定,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並盡可能詳細地闡述了每項權利的內涵(草案第八條至第十六條)。

(三)經營者的義務。

在消費領域,經營者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主體,消費者享有的權利壹般是經營者應當承擔的義務。草案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出發,相應規定了經營者的十六項義務(草案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鑒於經營者的義務大多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類似規定,為妥善處理本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草案作了兩處技術處理:壹是將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轉移到其他法律法規中,部分與消費者密切相關,草案予以強調和具體化;二是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草案將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更加細化的規定。

(四)關於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上,國家負有重要責任。國家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采取各種措施,創造必要條件,確保消費者權利的實現。在這方面,《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中有明確規定,壹些國家的立法中也有具體規定。草案借鑒國外立法經驗,設立專章規定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草案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體現了立法向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傾斜。

(5)關於消費者協會。

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離不開消費者社會組織。目前我國的消費者社會組織主要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地方各級消費者協會(有的叫聯合會或委員會)。然而,消費者協會在工作中仍然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為繼續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草案在支持依法成立的多種形式的消費者社會組織的前提下,設立專章規定消費者協會的性質、成立原則、任務和活動範圍(草案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壹條)。

(6)關於爭議的解決。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爭議時,草案規定了四種解決方式,即: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爭議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爭議,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草案第四十二條)。這四種方式由當事人自願選擇,既方便了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也符合國內外立法趨勢。

(7)關於法律責任。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是這部法律的重要內容之壹。草案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提供商品的,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草案第四十三條)。由於其他法律法規對服務提供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民事責任沒有具體規定,草案對此作了具體規定。草案還規定了民事責任根據不同情況的歸責原則(草案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了根據實際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支付慰問金(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經營者按照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或者其他質量保證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所需費用(草案第四十七條)

此外,對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不正當交易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草案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

我的解釋結束了,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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