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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本位是什麽意思?

問題1:保證“權力本位”回歸“權利本位”意味著什麽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成為國家的主人,享有廣泛的人民利益,這就是“權利本位”。“權利本位”的反義詞是“權力本位”。就“權力標準”而言,政治權力有兩個重要特征:

首先,政治權力與國家立場密切相關。因為國家崗位只能由少數人擔任,屬於全社會的政治權力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成了某些人手中的神奇力量。少數人利用這種專業化的政治權力,既可以推動社會進步,也可以隨意給社會帶來災難。

第二,政治權力和利益緊密相連。產生於社會關系的政治權力,無論是自覺還是不自覺,總是代表和反映特定的利益關系,為某種利益服務。因此,政治權力可以根據掌權者的利益引起壹定的利益傾斜:它可以給壹部分人帶來利益,侵犯另壹部分人的利益;它可以創造公平和利益平等,也可能導致利益分化和沖突。

政治發展說到底就是要解決公共權力的配置和使用問題,即各級領導幹部手中權力的來源、運行、制約和歸宿問題。堅持“權力本位”還是堅持“權利本位”,是國家權力運行的本質和關鍵,也是改革能否大膽有效推進的本質和關鍵。

問題2:權力本位的基本含義是指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中,公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性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本位”泛指以權利為基礎的法律體系的特征。

問題3:正確的標準包含什麽?在國家權力與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性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

問題4:民法為什麽是權利本位法的文本?民法從來都是而且只能是權利本位的抽象:民法的本位是民法哲學的首要和基本問題。歸納起來,有三種角度和模式:從民法主體的角度,主張民法的個人本位論或社會本位論;從民法的內容看,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壹的,民法中存在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之爭;從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來看,有權利本位論或權力本位論。因此,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是民法本位研究的核心。關鍵詞:民法本位;古代民法;義務標準;社會標準?

壹、關於學界對民法本位的定義?

民法本位是什麽?學術界觀點不壹。梁慧星先生認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基本概念,即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務或民法以什麽為中心。民法基本概念的演變可以分為三個時期:正義時期、權利時期和社會本位時期[1]。李希和先生認為,所謂法律標準,其實是指法律的直接依據,即立法理由:法律站在什麽依據上?換句話說,什麽概念是從[2]衍生出來的?李先生認為,在處理權利義務關系時,權利本位或義務本位是壹個低於民法本位(即社會本位或個人本位)的問題,所以他主張民法應以個人本位而不提社會本位[4]。龍先生認為,民法應以權利為本位,現代民法以個人為本位,這是民法維護私人利益的目的所決定的,是民法的基石[3]。?

上述理論都認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立足點、根本出發點和基本立場。然而,對於民法本位觀卻有不同的看法,這是由於觀察角度的分析模式不同所致。?

第二,權利-權力分析模式應該是民法本位研究的基本分析模式。

民法作為統壹法律體系中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本位是民法的方向、重心、基礎地位和根本地位。沒有規範,民法就失去了在統壹法律體系中的基礎。因此,民法本位的研究必然要求我們將民法置於壹個統壹的法律體系中考察其基本地位和定位。民法獨立性的現實生活基礎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區分和對立。因此,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是民法本位研究的核心。從法律關系的內容分析,法律規範有三種分析模式:權利-義務、權利-權力和權力-權力。其中,權力-權力分析模式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相違背,因此不可能用權力-權力模式來分析民法本位。法律權利關系的基本內容是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這是民法的基本問題。但在私法範圍內,權利義務關系是並且僅僅是權利關系的外化形式,所以權利義務關系中的權利本位和義務本位的內容是完全壹樣的,不存在以哪壹個為標準的問題。中國法律生活和法學研究中的權利本位理論,形式上是在權利義務關系的範圍內提出的,實質上是在權利權力關系的範圍內展開的。以權利為主導的權利義務關系模式,其特征是社會個體主動行使權利,國家機關被動行使相應的權力(職權)。以權力為主導的權力-義務關系模式,其現實形態是國家機關主動行使權力,社會個體被動履行義務,以履行相關義務為代價,換取與這些義務相對應的權利的實現。目前,學術界的權利本位論者主張權利應以利益為中心來處理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事實上,權利本位論者所針對和否定的是以權力為主導來處理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因此,綜上所述,在學界各種民法本位的分析模式中,權利與權力的分析模式應該是民法本位研究的基本分析模式。用權利-權力模式分析民法本位,結果要麽是權利本位,要麽是權力本位。

3.對古代民法中義務本位觀念的反思?

古代民法義務理論的經典表述見於梁慧星先生的《民法總論》,其中寫道:“英國法律歷史學家梅因研究古代法律,認為社會的進步有其不可改變的軌跡。當初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僅限於家庭,每個成員都有自己特定的身份。& gt

問題5:法律標準是什麽?第二章法律標準。

課前提示

屬於必須掌握的內容。

核心介紹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及其關系。重點是權利的構成要素、法定權利與權力的區別、法定權利與法定義務的關系。

理解:法律標準的演變

第壹節法律權利

第壹,權利

1.權利話語的形成

2.權利的意義(資格、自由、利益、可能性等。)

3.權利的現有形式

康德說:問壹個法學家什麽是正確的,就像問壹個邏輯學家什麽是真理壹樣困難。

古希臘思想家沒有直接討論權利的文字,但公正恰當的討論已經涉及到權利的內涵(安提戈涅)

在古羅馬法中,根據奧斯汀的考證

羅馬法學家沒有專門的詞匯來表達具體個人的權利。

拉丁字母jus翻譯成law或right today有四個與right today意思相近的意思:

壹是法律支持的習慣或道德的權威,比如父母的權威;二是法律支持的權力、習慣權力或道德權力,如所有人出售自己所有物的權利;

三是自由,壹種受法律保護的自由,比如保留自己喜歡的發型,哪怕違背了別人的審美感;

第四,法律地位,即公民或非公民的法律人格和地位。

在中世紀,

阿奎那首先將jus理解為壹種正義的需求,並將人基於自然法的正義需求稱為自然權利。

在中世紀末期,jus的三種含義被確立:權利、正義和法律。格老秀斯指出,權利是人類作為理性動物所固有的道德品質或資格。

現代自然權利觀

洛克

自然法就是理性,自然合理,教導服從理性的人類。

合作

霍布斯:自然權利理論

在自然狀態下,人與人的關系就是狼與狼的關系。

安全感和欲望

美國的Hoefeld在20世紀初提出

說某人擁有某項權利意味著以下四層意思:

第壹,主人沒有義務對任何人做某件事,這時候是特權,比如長胡子;

第二,任何人都有義務不幹涉或協助權利人做某件事,此時即主張或要求,如承包人要求對方履行合同;

第三,賦予壹個人改變法律安排或法律關系的能力,以改變所有權關系;

第四,保護權利人的法律地位不被改變,如成員的言論豁免權。

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

批判——法律實證主義:權利來自法律;法律功利主義:權利是法律之子

權利存在於規則中,也存在於歷史和傳統中。

被平等對待的權利和公民反對* * *(道德義務高於國家義務,但承認國家責任)

第二,法律權利

合法權利是指社會主體為追求某種合法利益而在法律上認可和保障的行為自由。

1.合法權利的合法性

2.法律權利自治

3.合法權利的可能性

4.合法權利的收益性

第三,法律權利的結構

作為組織和事物內部的結構。

構建它包括兩個方面:第壹,它應該

什麽因素構成了事物;第二個是每個

因素的構成是什麽?

法律權利的結構意味著法律權利是

有哪些因素,這些因素有哪些

有機聯系是什麽?

利益:是權利的目標和方向,也是權利行使的動力源泉。

權力:是權利行使和實現的基本條件。任何權利都離不開權力的保護。

自由行為:是權利的體現。它既是權利主體追求利益的手段和方式,也是權力的外化或對象化形式。

第四,法律權利和權力

(A)這兩個來源不同。

(二)兩者要求不同:追求不同的利益,不同的限制,不同的實現方式。

(C)兩者的範圍不同。

第二節法律義務

法律義務:

法律義務是指社會主體必須依法作為或不作為的負擔。

(教材的核心詞是義務即責任&;誇脫(quart的縮寫)......& gt& gt

問題6:為什麽現代法律以權利為基礎?20分右標有四個特點。第壹,所有社會成員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權利主體,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在權利義務關系的範圍內,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是保證權利的實現;第三,在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或強制的情況下,可以做壹個權利推定,即可以假設公民有權利作為或不作為。第四,權利主體在行使其權利的過程中,只受到法律的限制,而確定這種限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其他主體的權利得到應有的同樣的承認、尊重和保護,從而創造壹個自由、公平、安全的法律秩序,使所有主體的權利都能得到盡可能的實現。現代法律最優秀的部分是以人為本,非常重視人權本身。而且,在物質繁榮的基本環境下,立法重在保護人權。在許多國家的憲法中,法律面前平等是立法原則,此外,立法旨在確保穩定、公平和安全的社會秩序。所以現代法律主要是以權利為基礎的。當然只能說封建國家還是有的。

問題7:正確的標準包含什麽?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中,公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性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本位”泛指以權利為基礎的法律體系的特征。

問題八:權利本位的理論演進權利是人類文明社會的實質性要素,它不僅是人類的基本價值追求,也是社會文明演進和進步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歷史上,人類對權利的尋求也可謂是壹個艱苦卓絕、碩果累累的過程。在這艱辛的尋找中,不能不提到三位啟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他們為人類理解自己的權利做出了巨大貢獻。盧梭對權利的論述也有自己的理解。同樣,盧梭的整個權利理論也是以虛假的自然的名義進行的。壹方面,他主張人權來源於自然法,根據自然法,每個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他認為權利不僅是每個人生存的主要手段,也是人類所有能力中最高貴的能力,是人區別於其他動物的主要特征。另壹方面,盧梭和洛克壹樣,也主張為了實現權利,人們不得不簽訂契約建立社會和* * *。但在這種情況下,盧梭更註重國家的作用,國家不僅是個人全部財富的主人,也是個人生死的決定者。因為在盧梭看來,在這種社會契約中,“每個加入者和他自己的壹切權利都轉移到整個集體中去了。”也就是說,國家基本上是所有個人權利的唯壹法官。在這裏,盧梭把國家在本質上看作是壹種公意,代表著公眾的利益,認為這種公益不能犯錯誤,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因為“公益永遠是公平的,永遠取決於公眾的利益。”當然,盧梭的論點過於絕對。他沒有意識到壹個絕對至高無上的人、國家權力或公意必然意味著專制。通過上述啟蒙思想家對權利的論述,我們不難看出,這些啟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認,所謂的自然權利也需要國家權利的支撐。誠然,在權利問題上,它遇到的第壹個問題是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問題,因為沒有國家權力的支持和保障,個人權利是無法實現的。但是,在支持和保護個人權利的過程中,國家權力不能沒有邊界和限制,否則,國家權力就會踐踏和侵犯個人權利。因此,它需要約束和制約國家權力。但是,如何約束和制約國家權力機關呢?或者說制約和限制國家權力的標準是什麽?僅僅是基於現有的法律規定(實在法)嗎?還是除了實在法的規定之外還有別的?這就涉及到實在法和應然法的問題。具體涉及到“法定權利”和“應有權利”的問題。我們知道,合法的權利來源於國家權力,沒有國家的授權,壹切合理的訴求都不會成為權利。它解釋了權利的尺度,從增強法律效力的角度為主體實現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應有的權利來源於人們的道德本性,國家權力的授權只是對這種基於道德本性的合理要求的壹種認可,它表現了權利的本性,是社會主體評價合法權利的基礎。因此,對上述問題的不同理解,會導致關於法的標準的不同結論。總之,義務基本法是以實在法為基礎的,權利基本法是以應然法為基礎的。在與國家權力的關系上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問題9:權利法是什麽意思?抱歉,沒聽說過“權利法”這個概念。西方國家的法律傳統重視權利標準。說到法律,我想到的是自己有哪些權利,可以要求國家保護哪些權利。但中國的傳統是重視義務本位。說到法律,我不知道自己有什麽義務,不應該做什麽或者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以義務為導向,往往側重於刑法,在中國古代,刑、法、法壹般作為同義詞使用。所以,我認為正確的法律是基於權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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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壹大學期間人力資源專業的主要課程有哪些?

    專業名稱:人力資源管理

    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有管理、經濟、法律和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知識和能力,能夠在事業單位和部門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高級工商管理專業人才。

    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應學習管理學、經濟學和人力資源管理的基本理論和知識,接受人力資源管理方法和技能的基本培訓,具備分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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