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金融犯罪是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審判金融犯罪要繼續貫徹依法嚴懲嚴重經濟犯罪分子的方針。修改後的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對危害嚴重的金融犯罪規定了更加嚴厲的刑罰,體現了嚴懲金融犯罪的精神,為人民法院審判各類金融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各級法院要堅決貫徹立法精神,嚴格依法懲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的犯罪單位和個人。
第二,進壹步加強金融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促進金融體系的完善。各級法院要切實加強對金融犯罪審判工作的組織領導,調整充實審判力量,確保依法及時審結提請法院審理的擾亂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等刑事案件。對於針對金融機構的搶劫、盜竊等金融領域的貪汙、挪用、挪用、賄賂等刑事案件,也要及時依法審理,及時宣判。對於在各種專項鬥爭中破獲的金融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迅速審理,依法嚴懲。典型案件可選擇在案件發生地和單位公開宣判,並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形成對金融犯罪的有力震懾,教育廣大幹部群眾增強金融法制觀念,維護金融安全,促進金融體系的不斷健全和完善。
三要加強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審判水平。金融犯罪案件的審理是壹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很多金融專業知識。各級法院要重視刑事法官的專業學習和培訓,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等靈活形式,組織刑事法官認真學習銀行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金融法律和公司法、擔保法、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律,學習相關金融政策法規和壹些基本業務知識,確保正確理解和運用刑法,做好金融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
第四,要結合司法工作加強調查研究。金融犯罪案件錯綜復雜,新情況新問題多,審判難度大,形勢嚴峻,加強調查研究尤為必要。各級法院要結合金融犯罪審判,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對於辦案中發現的管理制度漏洞和隱患,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要進壹步加強對下級法院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法律適用中出現的新問題,需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要及時逐級上報最高法院研究。
二是座談會重點討論了人民法院在審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壹些相關適用法律問題。與會同誌認為,對於修改後的刑法實施中遇到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在最高法院相應的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前,與現行刑法不相抵觸的原司法解釋仍可參照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司法實踐中存在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與會同誌結合審判實踐進行了深入討論,達成共識:
(壹)關於單位犯罪問題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屬於單位犯罪。1.對本單位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犯罪行為的處理。以單位的分支機構、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也歸該分支機構、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僅僅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執行罰金的財物,就不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應當以個人犯罪論處:2 .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教唆、縱容、指揮作用的人,壹般是單位的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實施犯罪並在單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被聘用或雇用的人員。需要註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壹般不宜以直接責任人的身份追究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命令參與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人的刑事責任。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職務、作用和犯罪情節予以處罰。在壹個案件中,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之間的關系不是理所當然的,而且在某些案件中,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之間的關系也不是很明顯,所以沒有必要區分主犯和從犯。但在具體情況下,可以區分主犯和從犯,不能區分主犯和從犯。量刑不能在同壹法定刑級和幅度內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區分主犯和從犯,依法處罰。3.不作為單位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的處理。對於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只作為自然人犯罪案件提起公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與檢察機關協商,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單位提起補充起訴。檢察機關未補充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當依法審理,根據審理中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證據和事實,依法追究被告自然人、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參照《關於追究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具體規定》的有關規定。4.對單位犯罪的處理。兩個以上單位故意與* * * *實施犯罪的,應當根據各單位在* * * *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確定犯罪單位。
(2)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
1.辦理非金融機構非法金融活動案件1998 7月13日,國務院發布《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1998 8月1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集資、亂設金融機構、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對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政策措施作出規定。根據《整頓金融“三亂”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各地未經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蓄會等從事或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和組織,由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限期進行整改。超過實施方案規定的期限繼續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只要上述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機構、組織在實施方案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就不應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處理;壹般來說,他們之前從事的非法金融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這些機構、組織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個人犯罪,如貪汙、挪用公款、挪用資金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定罪處罰。
2.關於假幣犯罪
假幣犯罪的認定。假幣犯罪是壹種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出售、購買、運輸、使用假幣的行為,且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凡偽造貨幣的,只要實施了偽造,不論是否完成了全部印制過程,都構成偽造貨幣罪;對於尚未制造成品,無法計算假幣面額的,或者制造、出售用於偽造貨幣的樣品的,不認定犯罪數額,根據犯罪情節決定處罰。明知是假幣,數額較大,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行為人實施其他假幣犯罪的,以持有假幣罪定罪處罰;有證據證明其持有的假幣已構成其他假幣犯罪的,應當以其他假幣犯罪定罪處罰。偽造貨幣罪的認定。在假幣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在確定罪名時應當把握以下原則:(1)同壹假幣按照法律規定作為可選罪名實施犯罪的,應當根據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按照刑法規定的相關罪名的先後順序平行確定罪名,數額不得累計,不得實行數罪並罰;(2)根據法律規定,不同的假幣作為可選罪名實施犯罪的,應當並排確定罪名。(3)對同壹張假幣,實施數個刑法未規定為選擇性犯罪的犯罪行為,選擇壹個重罪從重處罰。購買假幣後使用假幣的,以偽造貨幣罪或者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4)針對不同的假幣實施了刑法未規定為選擇性犯罪的幾種犯罪行為,分別定罪,數罪並罰。出售假幣被查獲部分的處理。被抓獲的出售假幣的,應當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除現場查獲的假幣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現場以外的其他藏匿地點查獲的假幣,也應當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後者是其他假幣犯罪的行為人。制造或販賣假新臺幣之處理。偽造臺幣的,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出售偽造的臺幣的,以出售假幣罪定罪處罰。3.利用表外客戶資金違規借貸的認定和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客戶資金進行表外客戶資金非法借貸,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表外客戶資金非法借貸罪。以營利為目的,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本單位或者個人牟利。沒有這個目的,就不構成犯罪。這裏的“牟利”壹般是指非法所得,如利息、差價等。,賬戶外非法拆借客戶資金產生的。用戶為獲得貸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續費,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表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的回扣、手續費應認定為“營利性”;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利用表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小的,以“營利”論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將付款人支付給本單位的回扣、手續費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利用表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向用戶索取款項,或者非法收受其他款項,或者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大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就是不記入金融機構的合法存款賬戶,逃避國家金融監管。是否記入法定賬戶以外設立的賬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在審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拆借表外客戶資金案件時,要註意將非法拆借資金的行為與挪用公款、資金罪區分開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劃入金融機構合法存款賬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在未劃入的情況下支取客戶資金,但向客戶出具銀行存款憑條,客戶也認為該款項已存入銀行,但該款項已由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4.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相關犯罪的數額和情節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頒布了《關於審理偽造貨幣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偽造貨幣、走私、販賣、購買、運輸偽造貨幣等犯罪的定罪處罰標準及相關適用法律問題。為了正確實施刑法,在其他相關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來把握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額和情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應當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範圍以及給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判斷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均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萬元以上;(2)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筆以上;(三)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65438+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1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論非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或者保證貸款,造成損失1-3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損失500-1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論非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損失500-1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損失300-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非法利用表外客戶資金拆借發放貸款罪。對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吸收客戶資金而不入賬,利用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損失500-1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損失300-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對於單位違規發放貸款、非法拆借表外客戶資金導致犯罪的數額標準,可以按個人犯罪數額標準的2至4倍把握。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
(3)關於金融詐騙罪
1.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以認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壹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依據損失結果進行客觀歸責,又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案情。根據司法實踐,行為人通過詐騙手段非法獲取資金,造成大量資金無法返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無法返還而騙取大量資金;(二)非法獲取資金後潛逃的;(三)隨意騙取資金的;(四)利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五)逃避、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七)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的。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僅僅因為財產不能返還就以金融詐騙論處。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與處理。貸款詐騙是目前最常見的金融詐騙犯罪之壹。審理貸款詐騙罪應註意以下兩個問題:壹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履行借款合同,明顯欺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第二,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合法取得貸款後,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未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條件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在犯罪時能夠履行還款義務,或者因經營不善、欺詐、市場風險等非其意誌的原因在犯罪時不能償還貸款。,而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3.集資詐騙罪的認定與處理: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非法集資,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資金的,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註意以下兩點:壹是不能因為大量非法集資款無法歸還,就推斷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於投資或者生產經營活動,將少量資金用於個人消費或者揮霍浪費的,不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及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的規定執行。在認定金融詐騙犯罪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由行為人支付,用於金融詐騙活動,或用於賄賂、饋贈等。,應當納入金融詐騙罪的犯罪數額。但案發前返還的金額要扣除。
⑷死刑的適用
刑法對金融詐騙規定了死刑,危害特別大。人民法院要用好這個法律武器,有效打擊金融詐騙。對於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堅決判處死刑。但需要強調的是,金融詐騙犯罪數額巨大並不是判處死刑的唯壹標準。只有詐騙“數額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依法選擇適用死刑。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經追回、退賠後損失不大的,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壹般來說,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人,不應當判處死刑。
(五)財產刑的適用
金融犯罪是逐利犯罪。懲治和預防此類犯罪,要註重從經濟上懲罰犯罪分子。刑法對金融犯罪規定了財產刑,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判處。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對於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被告人,原則上也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罰金。單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適用罰金刑,應以刑法分則為依據。刑法分則規定有罰金刑的,規定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的,判處罰金,但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應當低於對單位判處的罰金數額;刑法分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的,不能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