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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請罰款、拘留程序的強制措施。

法律主觀性: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強制措施有五種: (壹)強行傳喚,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強制未被羈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2)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命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三)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命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所,或者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所,依法對其行為進行監視和控制的壹種強制措施。(4)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在法定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五)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害刑事訴訟,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造成社會危害,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法律客觀性:

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裏的拘留和行政拘留與司法拘留是有區別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程序:《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對於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由辦案人員提出,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後,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因為現行犯被拘留,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其他情況需要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人民檢察院拘留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申請許可。如果作為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應當立即向該代表所屬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申請許可。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可以直接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提請許可,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提請許可;被羈押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縣級人民檢察院報告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分別按照上述有關規定報告或者報請許可。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申請許可;兩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辦理許可。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後,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妨礙調查而不能在24小時內發出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並在附卷中說明理由;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並在附卷中說明理由。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如果需要逮捕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辦理逮捕手續。公安機關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請求拘留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出具拘留證明。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有本規定第壹百零五條所列情形之壹,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被帶到公安機關後,應當立即辦理合法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向被拘留人出具釋放證明,立即釋放。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發通知書: (壹)同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二)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阻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上述情況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在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通知,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上註明原因。時限: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拘役最長期限為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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