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委員兼任。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定期報告
委員會應當提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
進壹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提交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意見,然後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壹般應當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三次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常務委員會會議第壹次審議議案,在分組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
進行初步審查。?常委會會議*組成人員將對法案進行第二次審議,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報告,然後在分組會議上進壹步審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了該議案。
全體會議將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草案修改稿由分組會議審議。?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討論
討論了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八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對部分修改的議案,如果各方面意見比較壹致,也可以由常委會壹次通過。
委員們將在會議上審議後付諸表決。
第二十九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議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分組會議審議議案時,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根據小組的要求派人介紹情況。
第三十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應當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應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參加。
會議上,各抒己見。
第三十壹條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壹審議,並提出修改報告。
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報告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說明。有關專門委員會的重要審議意見未被采納的,應當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反饋。?法律委員會
審議法律案時,委員可以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委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二條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審議,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各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中的重要問題意見不壹致時,應當向委員長會議報告。
第三十四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草案,法制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送交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整理意見後送交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並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要法律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見。各機關、團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應當送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第三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其他有關材料,分發給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並根據需要印發會議。
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向主任會議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八條法律案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聯席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提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將進壹步考慮。
第三十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對制定該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意見分歧較大,擱置兩年,或者因暫不付表決,兩年內未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
如果列入委員會議議程審議,主任會議將向常務委員會委員會議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由中國共產黨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中國共產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由委員長會議將法律草案表決稿提交中國共產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委員會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了。
第四十壹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的法律由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完美嗎?我確實沒有什麽經驗,但是需要實踐來積累經驗,找出基本立法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積極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最終完善基本的基本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