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壹步做好“雙擁”工作的指示,加強軍政軍民團結,推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廣泛、深入、持久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緊密聯系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實際,以黨的“壹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基本路線為指導,以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和提高部隊戰鬥力為根本任務,把軍民創造積極性結合起來,把加強軍民團結與維護社會穩定結合起來,把物質文明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結合起來。
第三條“雙擁”模範城(縣)是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做出突出成績的先進典型,按壹定程序命名。是地方黨委、政府、駐軍領導機關和全體軍民共同的政治榮譽,是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新型軍民關系的重要標誌。
第四條雙擁模範城(縣)分為國家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全國雙擁模範城(縣)由全國雙擁領導小組批準,以民政部、總政治部命名。省級模範城市(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黨委、政府命名。
第五條全國雙擁模範城(縣)命名範圍為:地級市(不含所轄縣)、縣級市、直轄市、縣(旗)。省級示範城市(縣)的命名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條命名雙擁模範城(縣)應堅持標準,註重實效,確保質量。
第七條雙擁模範城(縣)實行動態管理,不搞終身制。第二章雙擁模範城(縣)的基本標準
第八條雙擁模範城(縣)的命名依據《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深化雙擁模範城創建活動的意見》(郭勇[1991]2號),遵循以下標準:
(1)強有力的組織領導。駐軍地方黨委、政府和領導機關把“雙擁”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的總體規劃,作為壹項長期性、全局性的大事來抓,健全由以軍主要領導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雙擁”工作領導機構,充分發揮組織、協調和指導作用。黨政軍領導機關形成合力,軍地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
(二)國防教育廣泛深入。以愛國主義為核心,以擁軍擁政愛民的優良傳統為重要內容的國防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列入宣傳、教育、文化、新聞、廣播影視、出版等部門的工作計劃。每年都有部署,經常檢查,有適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教育制度、教育設施、教育方法。通過宣傳教育,形成關心支持國防建設、維護軍政軍民團結的良好社會風尚。
(3)雙擁活動有規律。雙擁工作每年都有總體規劃,半年有具體安排,節假日有聯誼走訪,平時有定期活動;每次活動主題鮮明、內容真實、形式生動,廣大軍民積極參與;完善規章制度,定期檢查總結,在實踐中逐步規範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做法,不斷推進雙擁工作的社會化、經常化、制度化。
(4)軍民建設卓有成效。軍民堅持精神文明建設,把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作為根本任務,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取得了顯著成效。軍民* * *學雷鋒、樹新風活動持之以恒,對加強各民族大團結、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起到了引領作用;軍(警)民聯防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70%以上的軍民共建點被評為縣(團)級以上先進單位。
(5)政策法規落實。認真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國防建設和加強軍民團結的政策法規,適應形勢發展,不斷完善與之相配套的地方政策法規。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軍事設施得到有效保護,部隊開展軍事訓練、戰備和國防建設得到地方支持和配合,軍隊離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得到妥善安置,軍官家屬工作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優待政策得到落實。部隊模範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尊重地方政府,支持地方工作,維護社會秩序,遵守群眾紀律,嚴格執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勇於搶險救災,積極扶貧,支援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
(6)和諧的軍民關系。軍政民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支持,親如壹家。沒有歷史遺留問題,沒有重大軍民糾紛。出現矛盾時,軍隊和地方領導主動及時協商,妥善解決。
第九條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第八條規定,對各全國雙擁模範城(縣)的評選命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第八條規定,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本地區雙擁模範城(縣)的具體標準。第三章命名程序和權限
第十壹條省級模範城市(縣)由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黨委、政府和駐軍推薦,省、自治區、直轄市領導小組考核評選,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省軍區批準命名,報全國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二條省級示範城市(縣)每兩年命名壹次,除特殊情況外,應召開命名大會,命名時間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全國示範城市(縣)壹般每二至三年命名壹次。每次命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按規定名額推薦。無論是否被命名為全國模範城市(縣),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基本標準,並獲得省級模範城市(縣)壹年以上的單位,均有推薦資格。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向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推薦雙擁模範城(縣)時,應征求所在大軍區意見,報省委、省政府和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批準,然後寫出書面申請報告,並附推薦單位的事跡。
第十五條全國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對申報命名的單位進行審核。在此基礎上,提出初選意見,經全國雙擁領導小組組長辦公室審議後,提交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定。
第十六條全國雙擁模範城(縣)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下達命名決定,除特殊情況外,應召開命名大會。
第十七條命名全國模範城市(縣)獎牌匾,並頒發榮譽證書。第四章命名後管理
第十八條模範城市(縣)應以命名為新起點,堅持鞏固、發展、提高的原則,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取得新成效。
第十九條全國模範城市(縣)在獲得榮譽稱號後,每年年底作出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壹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條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每年組織力量對全國雙擁模範城(縣)進行抽查,並通報抽查情況。
第二十壹條被命名為全國模範城市(縣)後,工作沒有新的進展或問題,省、自治區、直轄市領導小組應及時給予幫助,找出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
第二十二條雙擁模範城(縣)發生重大軍民糾紛時,軍隊主要領導應及時出面協調解決,並將情況報告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不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解決的,壹經發現,給予通報批評;嚴重影響軍政軍民團結,喪失示範作用的,按照命名權限撤銷“雙擁模範城(縣)”榮譽稱號,收回獎勵牌匾和榮譽證書。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駐軍較少或沒有駐軍的市(縣),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將被授予模範市(縣)。命名程序、權限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全國雙擁領導小組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