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法考試報名需要哪些材料?
1.09國家司法考試報名登記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考人員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報名表,按照說明和要求如實、準確填寫,報名時交驗;無法提前下載填寫報名表的,可直接到報名點領取並填寫報名表;
已在網上預註冊姓名的,可打印並提交包含本人信息的報名表,也可不單獨提交報名表。申請表下載:請訪問:中國PUFA。com。
2.本人有效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我的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具有港澳臺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申請人,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4.本人近期同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照片3張。有條件的地方,報名時可以用數碼攝影的方式拍照。
5.報名者報名時應交納報名費。
6.異地註冊的,提交註冊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和相關單位出具的工作、學習(進修)證明。
報名資格放寬地區的法律專業畢業人員,異地工作、學習(深造)的,異地報名時還須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完整,經核實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準考證。
考試通過率
歷年司法考試通過率:2002年6.68%,2003年8.75%,2004年11.22%,2005年14.39%,2006年和2007年17%。2008年通過率為25%,2009年約為23%。(以上通過率包括寬松地區的考生,即C證,只能在老少邊窮地區等限制地區使用,而西藏自治區只要達到280分就會通過,所以僅以通過率衡量司法考試並不準確,實際A證通過率只有10%多。司法考試依然難,題的難度逐年增加。)
司法考試時間表
國家司法考試年度日程安排基本如下:4月中下旬發布司法考試大綱;6月初發布報名信息;6月中旬開始網名預測;7月初現場確認;9月第三個周末考試;11 10月中下旬開始查詢成績;65438 2月初通過的考生可以報考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3月至4月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7月,通過上壹年度司法考試的應屆畢業生申請法律職業資格。
考試的復習和指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司法部制定並公布了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以根據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司法部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托任何單位對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進行考前培訓和輔導。【編輯本段】考試內容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考生應當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編輯本段】每張試卷科目分值為150,試卷具體科目為:
試卷壹: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考試時間:8: 30-11: 30。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制。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考試時間:14: 00-17: 00。
試卷三:民商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制度);考試時間:8: 30-11: 00。
試卷四:例題(案例)分析、司法文書和討論。包括:試卷壹、二、三所列科目。考試時間:14: 00-17: 30。
前述試卷壹、二、三為機讀選擇題,其中每卷50道單選題,每題1分,40道選擇題,每題2分,10道不定選擇題,每題2分,* * * 150分;第四張試卷為主觀題,1簡答題,5-6個案例分析題,論述題。[編輯本段]考試用書(2009年修訂版,全三冊)
[1]作者:國家司法考試中心編譯。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4月-1字數:版本:1頁數:全部三卷。印刷時間:開本:16開本:紙張:I SBN: 9787503683435包裝:平裝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壹冊。
法學
第壹章是法律的本體論
法律的第壹部分。
第二節法律的價值
第三節法律要素
第四節法律的起源: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
第五節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
第六節法律效力
第七節法律關系
第八節法律責任
第二章法律的實施
第壹節立法
第二節法律的實施
第三節方法應用的壹般原則
第四節法律推理
第五節法律解釋
第三章法律的演變
第壹節法律的起源
第二節法律的發展
第三節法律傳統
第四節法律現代化
第五節法治理論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第四章法律與社會
第壹節法律與社會的壹般理論
第二節法律與經濟
第三節法律與政治
第四節法律與道德
第五節法律和宗教
第6節法律和人權
法律史
第壹章中國法制史
第壹節西周至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唐宋至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外國法制史
第壹節羅馬法
第二節英美法律體系
第三節民法制度
組成
第壹章憲法的基本理論
第壹節憲法概念
第二節憲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憲法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作用
第五節憲法的起源和憲法法典的結構
第六節憲法規範
第七節憲法效力
第二章國家基本制度(壹)
第壹節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第二節國家基本經濟制度
第三節國家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章國家基本制度(下)
第壹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節選舉制度
第三節國家結構形式
第四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第五節特別行政區制度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壹節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第二節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五章國家機構
第壹節國家機構概述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四節國務院。
第五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六章憲法的實施和保障
第壹節憲法實施概述
第二節憲法的修改
第三節憲法的解釋
第四節憲法實施的保障
經濟法
第壹章競爭法
第壹節反壟斷法
第二節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章消費者法律
第壹節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二節產品質量法
第三章銀行法
第壹節商業銀行法
第二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章證券法
第壹節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證券發行
第三節證券交易
第四節證券上市
第五節上市公司收購制度
第六節證券機構
第七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節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財政稅法
第壹節稅法
第二節審計法
第六章勞動法
第壹節勞動法概述
第二節勞動合同法
第三節勞動基準法
第四節勞動爭議
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第壹節土地管理法
第二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章環境保護法
第壹節概述
第二節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環境責任和環境糾紛
國際法
第壹章引言
第壹節國際法的淵源
第二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第二章國際法律責任
第壹節國際法主體
第二節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和形式
第三節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
第三章國際法中的空間劃分
第壹節地域
第二節海洋法
第三節國際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
第四節國際環境保護法
第四章國際法中的個人
第壹節國籍
第二節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引渡和庇護
第四節國際人權法
第五章外交關系法和領事關系法,
第壹節概述
第二節外交關系法
第三節領事關系法
第六章條約法
第壹節概述
第二節條約的締結
第三節條約的效力
第四節條約的解釋和修正
第七章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第壹節國際爭端和解決辦法
第二節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
第八章戰爭和武裝沖突法
第壹節概述
第二節戰時對作戰手段的限制和對平民及戰爭受害者的保護
第三節戰爭罪
國際私法
第壹章國際私法概述
第壹節國際私法的概念
第二節國際私法的範圍
第三節國際私法的淵源
第二章國際私法主體
第壹節自然人
第二節法人
第三節國家和國際組織
第四節外國人在民商事中的法律地位
第三章法律沖突、沖突規範和準據法
第壹節法律沖突
第二節沖突規範
第三節適用法律
第四章沖突規範的適用制度
第壹節識別
第二節厭惡
第三節外國法律的識別和解釋
第四節* * *公共秩序預訂
第五節法律規避
第五章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壹節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二節產權
第三節債權
第四節商業關系
第五節婚姻和家庭
第六節繼承
第六章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第壹節國際民商事糾紛概述
第二節國際商事仲裁
第三節國際民事訴訟
第七章區域間法律問題
第壹節區際法律沖突和區際沖突法
第二節區域間司法協助
國際經濟法
第壹章引言
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
第壹節概述
第二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第3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和保險
第壹節國際貨物運輸
第二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四章國際貿易支付
第壹節匯款和收款
第二節信用證
第五章對外貿易管理體制
第壹節中國對外貿易法
第二節貿易救濟措施
第六章世界貿易組織
第壹節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第二節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壹節國際技術轉讓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第二節國際投資法
第三節國際融資法
第四節國際稅法
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第壹章是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概述
第壹節正義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第二節法律職業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節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司法制度
第壹節司法系統概述
第二節司法機關
第三節法官
第四節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審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三章檢察制度
第壹節檢察制度概述
第二節檢察機關
第三節檢察官
第四節檢察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檢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四章律師制度
第壹節律師制度概述
第二節律師執業
第三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第四節法律援助制度
第五章公證制度
第壹節公證制度概述
第二節公證機構和公證員
第三節公證程序
第四節公證效力
第六章法官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壹節法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法官的職業責任
第七章檢察官的職業道德和責任
第壹節檢察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檢察官的職業責任
第八章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責任
第壹節律師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律師執業準則
第三節律師的職業責任
第九章公證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第壹節公證員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節公證職業責任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二冊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三卷【編輯此段】如何根據考試標準確定考試成績並授予資格?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閱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壹次有效。參加考試的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分數核查。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法律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應當符合修改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條件。此外,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妳需要在律師事務所實習1年才能拿到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007年司法考試成績已於2007年6月22日公布。65438+2月1-15通過司法考試的考生向當地司法局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之後由各地司法局匯總後送省級司法廳審核,最後報司法部審批後發證。發證時間是2008年3月。審核期為12年2月下旬至次年2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