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壹)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為依據。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匯算清繳後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可在匯算清繳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除外;65438+10月1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納稅人根據2020年度匯算清繳結果在2021內決定是否享受“六稅兩費”減免。
(二)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且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報告期末總資產不超過5000萬元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按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優惠。
新設立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企業,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同時符合設立時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個條件的,可在設立當月按照有關規定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
按照規定首次匯算清繳後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的壹般納稅人,自匯算清繳次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落戶後被認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
新辦企業在首次匯算清繳後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六稅兩費”的,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能否申報享受優惠。
新辦企業在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按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三)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根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並在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減免稅期內對申報的“六稅兩費”進行相應更正。
二、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為壹般納稅人時“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問題。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的,自壹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再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不予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後逾期未登記的,從逾期後的次月起不再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優惠。
上述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壹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條件的,或者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優惠。
三。申報單的修訂
修改《財產及行為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額申報表補充信息》(適用於壹般納稅人)、《增值稅及附加稅額預繳表補充信息》、《消費稅及附加稅額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增加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優惠申報相關數據項,並相應修改相關表格。
四、關於“六稅兩費”的優惠待遇。
納稅人自行申報即可享受減免優惠待遇,不需要提交額外資料。
五、關於納稅人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優惠待遇的問題。
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優惠待遇的納稅人,可依法申請減稅或退稅。
不及物動詞其他人
(1)本公告實施期限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收征收管理及相關附加減免政策的公告》(2019第5號)自2022年6月1日起廢止。
(2)2021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壹條第(二)、(三)項執行。
(3)2024年2023年匯算清繳後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優惠的日期為65438+2024年2月31。
(四)本公告的修訂形式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稅比例的規定公布之日正式啟用。本公告修訂版在各地啟用後,不再使用所附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第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第20號)中的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附表)。
特此公告。
附:1。財產和行為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
2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附頁信息(5)
3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所附資料。
4.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