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發展原則是國家為實現環境保護、經濟和社會同步發展的目標而做出的政治決策。它是壹項政策法律原則,其政策意義遠大於法律意義。其實施主要是指通過政策的引導和調控以及法律法規的約束,促進環境保護、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這主要體現在指導制定與發展相關的政策和規劃,以及確定個體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制度。
(壹)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環境保護關系到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環境權的發展和實現以及代際公平,是現代化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之與經濟社會發展成為壹個有機整體,從宏觀上加強規劃引導。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管理在宏觀上必須以國家管理為主要形式。只有這樣,才能克服市場手段的不足,彌補市場失靈帶來的環境問題的缺陷。只有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並將環境保護計劃有效地納入發展計劃,才能使環境與發展在政策、措施和資金上相協調。這不僅是中國的經驗,也是許多西方發達國家處理發展與環境關系的經驗。
(B)加強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
各級決策部門在作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過程中,必須對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進行全面考慮、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科學決策。在作出區域和資源開發、城市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既要以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依據,又要考慮環境資源的承載能力。正確處理經濟增長速度與綜合效益的統壹,生產力布局與資源優化配置的統壹,產業結構調整與解決結構性汙染的統壹,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統壹。要建立合理的決策機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體系,這是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保障。
(三)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
環境問題最突出的特點在於其科學技術和利益沖突,尤其是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的沖突。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可以充分發揮其對環境保護的誘導、約束和協調功能,對解決壹定歷史發展階段的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戰略方針,實現預期的環境保護目標,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環境監管。
將環境保護納入相關部門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環境監管。我國目前的環境汙染和破壞主要來自於經濟生產活動,特別是工業生產活動。把環境保護納入有關部門的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就是要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環境監管,控制環境汙染和資源破壞,把環境保護規劃具體化。因此,應加強環境保護的行政管理,不斷完善環境監督管理制度,通過加強制度的引導和約束,使企業真正把環境保護納入生產過程。
協調發展原則的意義
(壹)客觀規律的必然要求
根據馬克思主義觀點,壹切社會形態的發展都應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及其內在的經濟規律。自然生態的規律主要是指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的規律,新陳代謝是在生態系統中不斷進行的。當人類的社會活動超過了生態系統自動調節能力的極限,就會出現局部、全國乃至全球的生態失衡。生態平衡的破壞將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為了人類健康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建設必須符合自然生態規律,否則,人類社會將遭到自然的報復。
在社會主義階段,社會主義經濟規律決定了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是保證全社會的物質文化需要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這自然包括對清潔優美環境的需要。自然生態規律與社會主義經濟規律密切相關,社會主義經濟的特點是生產高度發展,不斷滿足全社會的物質文化需求。只有保護環境,保持生態平衡,我們才能提供源源不斷的自然資源,促進工農業生產的發展。可見,協調發展是遵守自然生態規律和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2)人類健康和社會進步的有力保障。
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可以保護自然資源,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類健康,促進社會進步。如果環境資源受到汙染和破壞,就會影響經濟建設,危害當代人甚至後代人的健康。我們知道,生產力的發展離不開人,因為人在生產力的發展中起著積極的、正面的、決定性的作用。沒有優良的環境資源和健康的人類,就不可能為經濟發展提供動力,社會就不可能進步。
(三)協調發展原則是中國的現實需要。
堅持協調發展的原則是由中國的國情決定的。中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資源有限。壹方面,我們不能以犧牲環境資源和人民的健康和生命為代價來發展經濟。這種無限制的開發,其實是壹種資源的浪費。另壹方面,作為發展中國家,如果采取“零增長”,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需求得不到保障,“零增長”在中國是行不通的。因此,中國只能采取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