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將《襄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補償標準(試行)》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物價局
2011年12月28日
襄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試行)
為維護公眾利益,切實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壹、搬遷補助標準
(1)住宅
按照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按房產證壹次性支付每戶(按建築面積計算的搬遷補助費不足500元標準的,每戶按500元支付)。先搬到過渡房再搬到安置房,因需要兩次搬遷的,按上述標準,分兩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二)非住宅房屋
壹般情況下,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適用同壹標準,但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大型機械設備和大量材料搬遷的,搬遷所需費用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住宅)
在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有條件的應先建設安置房,再實施房屋征收。
(壹)被征收人選擇交換拍賣房屋產權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每月9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照上述標準(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下同)計算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被征收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之月起,按照65438+上述標準的0.5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七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從第13個月逾期起,按上述標準的2.5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25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3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被征收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另行計算。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壹半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七個月起,臨時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計發;從第13個月逾期起,按上述標準的1.5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25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的,水電等費用自行承擔,但過渡期間不交租金。
被征收房屋竣工驗收後,被征收人未按通知時限領取房屋搬遷費的,停止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停產停業損失和過渡性補貼參考標準(非住宅)
(壹)非住宅房屋生產經營損失。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按照被征收房屋非住宅房地產市場評估值1.5%的標準給予壹次性補助。
(2)非住宅住房過渡性補貼
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調換的房屋不能壹次性解決。需要過渡的,過渡補貼標準按照非住宅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6%的標準給予壹次性補貼。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征收雙方應當協商約定非住宅過渡期和逾期產權調換的違約責任。
本參考標準執行期間,如有全省統壹標準,則按全省統壹標準執行。
四、附著物補償標準
房屋附著物(如墻壁、爐竈、廁所、樹木等)的補償標準。)可參照襄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附著物補償參考標準(見附表)協商確定;被征收房屋室內裝修價值的補償,由被征收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動詞 (verb的縮寫)搬遷激勵措施
(壹)征收有產權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並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在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基礎上增加10%給予獎勵;
征收有產權的私有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超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被征收人對超出部分選擇貨幣補償並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在超出部分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基礎上,增加獎勵10%。
(二)征收有產權的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異地產權調換房屋的,所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比原房屋地段每減少壹級土地,按原房屋產權證另行增加200元內的安置補助費。
土地等級範圍按《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實施襄樊市基準地價(2006年更新)的通知》(襄樊法正〔2007〕32號)執行;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三)對積極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實行限時搬遷獎勵。各城區、開發區根據征收範圍大小,確定簽約搬遷獎勵期限,並結合所在地,對每個時間段設定不同的獎勵金額;超過獎勵期限報名搬遷的,不予獎勵。獎勵的具體辦法和標準應在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不及物動詞住房安全措施
(壹)被征收產權房建築面積小於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且為家庭唯壹住房。被選定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與被選定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差額的90%結算。
(二)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被征收中低收入家庭為家庭唯壹住房,且被征收人確實無力承擔差價的,可在選擇貨幣補償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優先考慮。
七、未經登記的房屋和改變用途的房屋補償標準
(1)未登記的房屋
對征收範圍內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未經登記的建築物,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調查結果進行調查處理。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合法建築和臨時建築,根據鑒定結果進行房地產估價予以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二)改變房屋用途的
對具有合法產權的住宅房屋,在2011、1《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已依法取得被征收房屋的營業執照,且已納稅兩年以上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但可在同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2011、10、1後,未按照《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辦理審批手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依法不予補償。具體補償方式如下:
1、市區主次幹道首層臨街“住改非”經營性房屋補償標準:
壹級部分:按用於經營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30%-40%增加補償;
次要部分:按商業用房住宅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20%-30%增加補償;
三級段:按商業部分使用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10%-20%增加補償;
四級及以下:經營性部分按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5%-10%增加補償;
二級公路的補償,按照補償標準浮動幅度內的下限進行補償。
2.其他“住宅轉非住宅”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5%-10%。
同壹街道兩側的“住宅轉非住宅”經營性用房屬於同壹征收項目,但不同地段可按同壹標準進行補償。
對經營年限長、納稅高的,在補償標準範圍內適當上浮;對經營年限短、納稅少的,在補償標準範圍內適當下浮。增加補償的情況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告。
地段等級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執行襄樊市基準地價(2006年更新結果)的通知》(襄樊法正〔2007〕32號)執行;如果路段等級發生變化,則按變化後的等級執行。
八、各縣(市)和香洲區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要根據國家、省、市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補償標準。
附:
襄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附著物補償參考標準。文檔備註:
1.本參考標準中所列的架空層、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根據建築規範要求需要建設,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2005號)規定不能進行登記的部分。168).層高超過2.2米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其重置價格結合新舊程度評估予以補償;
2.本參考標準中未列出的附屬設施可參照表中類似項目標準進行補償;
3.本參考標準所列樹木僅指被征收房屋前、後種植的樹木。“胸徑”是指苗木在離地面1.3m處的樹幹直徑,小於1.3m時,為離地面0.6m處的直徑;
4.本文件所稱“市區”的範圍由市規劃局依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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