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丹出生在法國天使省壹個富裕的貴族家庭。他在圖盧茲大學學習法律,畢業後留校擔任法律講師。不久他開始獨立執業做律師,從事學術研究。1556年,布丹成為天使省議會代表,法國三級會議三級代表。1576年,布丹受到法王亨利三世的寵愛,成為宮廷防衛官。晚年,布丹是阿蘭孔伯爵的顧問,參與法國宮廷的政治活動。( .cn)
布丹是壹位偉大的學者。他涉獵了法律、哲學、政治、天文、地理、醫學等多個學科,精通希伯來語、意大利語、德語等多種語言。布丹的外交思想代表作是《論國家》六卷(1575)。在這本書中,他首次提出了國家主權的概念和理論。( .cn)
布丹生活的法國和馬基雅維利生活的意大利截然不同。16世紀,法國已經在政治上統壹了全國,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制。經濟上,盡管封建生產關系占統治地位,但資本主義的原始積累已經開始,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已經發展到壹定程度,新興資產階級的力量日益壯大。然而,教會和貴族的影響在法國仍然非常強大。他們反對加強王權,反對發展資本主義工商業。這種情況因法國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爭奪意大利的戰爭以及法國天主教徒和胡格諾教徒之間的戰爭而加劇。因此,新興資產階級與王權結成聯盟,要求加強君主專制制度,維護國家統壹,促進資本主義發展。作為法國新資產階級的代言人,布丹實際上是“為現代資產階級統治奠定基礎的人物。”他在《論國家六卷本》壹書的開頭寫道:“我要用這本書來鞏固被內亂動搖的法國君主制的基礎,實現國家的理想。”( .cn)
布丹的外交思想主要是國家主權論。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主權的概念、性質和特征。布丹在其著作中首次提出了國家主權的概念,並給出了定義。他指出,主權是壹個國家最本質的特征。沒有主權,就不能成為國家。這樣,布丹首先把國家與主權聯系起來,形成了國家主權的概念。布丹指出:“國家是由許多家庭和同樣的財產組成的,它有壹個合法的政府,擁有最高的主權。”國家主權是壹個國家“超越公民和居民,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權力“主權是壹個國家的命令...絕對永久的權力。”布丹對國家主權的定義清楚地說明了國家主權的性質和特征。第壹,至上性和絕對性強調國家主權高於任何其他社會政治組織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不受任何限制。因為從壹個國家內部來說,主權者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即“普遍地為全體人民,個別地為每個人”,不經任何人同意而制定法律的權力;在對外關系上,也是不受其他大國約束和支配的大國;二是永久不可轉讓,主要是指國家主權在時間和任期上是不受限制的,因為國家主權是靠自己的權利存在的,所以也是不可轉讓的;第三是統壹性和不可分割性,這也是主權的基本特征。但是,布丹也認為,主權和主權是有區別的。國家主權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但主權君主必須服從國家之前就存在的、高於國家和國家主權的“上帝的授權和自然法的法則”。如果壹個君主不遵守上帝和自然的規律,任意侵犯人民的自由和財產,甚至危害人民的生命,那麽這個君主就是暴君,人民有權推翻暴君,甚至殺死暴君。( .cn)
2.國家主權的來源。布丹認為,家庭是國家的基礎,國家主權來自父母的力量。他說:“壹個國家是由許多家庭及其財產組成的。”“家庭是所有國家的真正起源和起源。”“壹個國家就像壹個家庭,只有壹個統治者和壹個領主。”他指出,人類最初建立了家庭等社會群體,這些家庭群體因為利益沖突而發生戰爭。戰爭中的勝利者自立門戶,聯合了許多小團體,組成了壹個主權國家。後來為了擺脫互相競爭的混亂狀態,很多家族出於* * *有防禦* * *有利益的需要,通過協議組成了國家,國家是符合正義和自然法的合法政府。布丹的國家起源理論捍衛了君主專制的合法性。( .cn)
3.國家主權的內容。布丹認為,最重要的國家權力是立法權。因為君主是立法者,而法律是表達君主意誌的命令。君主的意誌高於法律,是法律的源泉。布丹從維護君主專制出發,主張立法權不能屬於他人,除君主外任何人都不能擁有立法權,議會無權立法。除了立法權,布丹認為國家主權還包括宣戰和締結條約的權力、任免國家官員的權力、最高司法權、赦免權、向臣民提出效忠和服從的權力、選擇貨幣鑄造和度量衡的權利、征稅權。( .cn)
布丹的國家主權理論擺脫了宗教神學的影響,第壹次系統地論述了國家主權的起源、發展和本質特征,為當時法國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奠定了基礎,促進了近代歐洲民族國家體系的形成。( .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