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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進政策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

積分落戶;避難定居;留學生落戶;非京籍應屆畢業生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落戶;人才引進和落戶。不同的結算方式條件不同,需要以符合自身條件的方式處理。

壹、積分落戶條件:

1,持有本市居住證;

2.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壹般男性在60周歲以下(不含),女性職工在50周歲以下(不含),女性幹部(管理崗位)在55周歲以下,由用人單位正常連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3.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申請人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累計繳費記錄不超過5個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類保險繳納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

4.沒有犯罪記錄。

二、避難定居條件:

(1)夫妻投靠的條件:

1.申請人45歲,結婚10年;

2.申請人年齡在46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結婚滿5年;

3.申請人55歲以上的,應已結婚2年;

4.隨行子女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相關計劃生育政策;

5.獨生子女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未婚無業(獨生子女指原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6.避難的人不是農業戶口。

(2)兒童避難的條件:

1,避難對象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

2.父母戶籍在北京,有住房。(父母無房的,是單位集體戶口,需要出具單位同意入戶的證明。)

(3)老年人避難的條件:

申請人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夫妻雙方需同時申請)。申請人在外省市無子女,在本市避難的人員非農業戶口。3.他在北京有合法的固定住所。

(四)退休老人投靠子女的條件:

1.夫妻雙方都到了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幹部60歲,婦女55歲,工人55歲,婦女50歲;

2.申請人在外省市無子女;

3.在北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留學生落戶條件:

1.留學壹年以上(在國外停留360天,中途回國的,回國期間的時間不算360天)。

2.中國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大學碩士及以上學歷。

3.自入境回國之日起2年內提交定居申請。是指從妳回國的那壹天到妳收到留學服務中心的通知並把定居材料交給留學服務中心的間隔時間不能超過兩年。

4.遞交申請前,妳需要和用人單位協商,單位是否有落戶資格,落戶資格是否給妳。不是每個企業都有入駐的資格。

5.已與北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人事關系,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在1年以上,且必須參加社保。需要繳納社保3個月以上才有資格提交申請。原則上,幫妳落戶的單位必須是妳回國後在北京就業的第壹個單位。

四、非京籍畢業生落戶條件:

戶口問題可以直接考取公務員和事業單位。

五、人才引進和落戶條件:

1,無犯罪記錄,介紹時壹般應已在用人單位工作2年。

2.引進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引進“三市壹區”的可放寬至50周歲,個人能力、業績、貢獻特別突出的可進壹步放寬年齡限制。

3.引進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法律依據: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深入貫徹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堅持和強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壹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逐步有序推進長期在京工作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結合本市實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壹定分值。總分達到規定分數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政策。

第四條申請積分落戶的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犯罪記錄。

第五條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學歷、職業和居住地、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等構成。總分是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壹)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京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開辦企業並連續經營1年及以上,或在京註冊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每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有自己的住所,並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簽訂正式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出租符合登記備案等相關規定的住所,並依法納稅;或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必須連續居住1年或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1分,在合法出租住所和單位宿舍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0.5分。連續居住年限超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視同連續居住年限。

(3)學歷指標及分數

取得國家教育系列和教育部承認的學歷(學位)的申請人可以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分為:專科(含高職)10.5分,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及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及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取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依據,不得累加。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不與學歷(學位)累計。

(四)職業和居住地的指標和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申請人戶口由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在科技、文化、創新創業競賽等領域獲得國家級或市級獎項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積分。其中國家獎最高分12分,本市市級獎最高分6分。只計算最高分,不累積加分。

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並在持股比例、薪酬收入等方面符合壹定條件的申請人。,每工作1年將獲得2分,最高6分。

如果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內投資或任職於符合壹定條件的創業企業,並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壹定條件。,每投資或就業65,438+0年加2分,最高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或專業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任職,且在投資額、持股比例、薪酬收入等方面符合壹定條件的,每投資或任職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創新創業指標不累計積分,滿足若幹積分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三年連續納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加6分: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年均繳納個人所得稅654.38+萬元以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依法登記的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按照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年平均納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以上幾點不累加。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申請積分落戶,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45歲以下的,加20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下列榮譽之壹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做全國的英雄模範或者首都的好市民。國家有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以上幾點不累加。

(九)合規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申請人因違反本市相關法律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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