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並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中規定的機關備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事務等方面的重大事項;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副省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選舉產生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應當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民政工作的實施方案;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