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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怎麽辦?

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怎麽辦?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交再審,具體為: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法院對自己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負責,發現有錯誤的,應當自行糾正。因此,民事訴訟法賦予法院依法糾正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的權力。院長發現本院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應當對提交的判決、裁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再審。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2.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地方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有權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調取材料,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自行審判,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後,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審判結果。3.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有權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自行審判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糾正。

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怎麽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可以上訴,但當事人未上訴的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確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確定性。因此,判決、裁定壹旦生效,不得任意變更。但在司法實踐中,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能存在錯誤。因為判決、裁定是建立在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基礎上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判決、裁定可能有錯誤。這種判決或裁定如不糾正,將損害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利於維護正常的民事法律關系和社會經濟秩序,也有損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為了保證法院判決、裁定的正確合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予以糾正。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通過再審糾正原審案件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每個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而是只能適用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的訴訟程序。它是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正確合法的壹項重要訴訟制度。審判監督程序既不同於壹審程序,也不同於二審程序。主要區別如下:1。性質不同。壹審和二審的程序屬於正常的審判程序,是兩個不同的審判層次;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民事訴訟的審級,而是審判程序的壹個特殊階段。雖然審判監督程序和二審程序都是為了保證判決、裁定的正確,糾正原判決、裁定的錯誤,但二審程序是對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審理,是壹審案件審理的繼續,是民事案件的終審。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民事訴訟程序的延續,而是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再審。2.被審判的對象是不同的。第壹審程序的審判對象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是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對象是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對本案的再審。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審判,無論是壹審還是二審,只要確有錯誤,都可以作為再審的對象。3.審判的主題是不同的。有權提起壹、二審訴訟的是對案件有實體權利義務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4.它在不同的時間被提及。如果啟動壹審程序,受實體法規定的訴訟時效限制。超過訴訟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提起公訴。按照第二審程序提起上訴的,必須在壹審判決、裁定作出後的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沒有時間限制。如果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隨時提出。但當事人申請再審有兩年的時效。5.原因不壹樣。啟動壹審程序的原因是,起訴人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對方侵害或者有爭議;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原因是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或者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違法。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交再審,具體為: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法院對自己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負責,發現有錯誤的,應當自行糾正。因此,民事訴訟法賦予法院依法糾正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的權力。院長發現本院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對提交的判決、裁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再審。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2.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地方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有權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調取材料,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自行審判,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後,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審判結果。3.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有權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自行審判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糾正。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該怎麽辦?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可以發回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並可以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進行監督,使其糾正錯誤。

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執行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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