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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

法律主觀性:

至於證據,需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取得的證據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那麽取得的證據有時是無效的。因此,需要根據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進行取證。壹、法庭調查取證有哪些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第二,檢察院的偵查證據的證據效力是什麽?檢察院的調查取證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和依職權。檢察院依職權取得的證據屬於司法探索,即根據法律規定的要求調查收集證據,以查明是否有抗訴事由,是否存在司法機關或者司法人員違法的事實。因為檢察機關依職權進行的調查取證壹般不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與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無關,屬於雙方證據以外的證據。因此,在再審中,檢察機關依職權調查後取得的證據,應當由參加再審法庭的檢察官出示,由當事人質證,由法庭根據證據規則審查確認。對於根據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的,檢察院取得的證據在性質上視為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因為當事人向壹審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但壹審法院拒絕或者不當調查取證,當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時,再次申請調查取證。這個時候取證就是為了彌補法院核實的不足。因此,在再審中,這類證據應當由壹方舉證,雙方質證,由法院根據證據規則審查確認。三。檢察院應當遵循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並且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時候,應當按照司法程序立案偵查,或者責成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原案件。對任何公民的逮捕,除由法院決定的以外,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要求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違法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免予起訴的決定時,公安機關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復議,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檢察長或者檢察官應當以國家檢察官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訴,監督審判活動的合法性。人民法院認為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形時,可以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壹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應當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必須派人出庭。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違法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檢察機關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構的活動違法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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