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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哪裏可以補充和解證明?

必要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壹般沒必要。

壹般來說,債務人還清貸款後,會要求歸還貸款,或者讓債權人出具債務人已歸還貸款的收據。本案的特殊性在於,原告以壹份原始借據起訴,但被告主張爭議借款已還清並提供了相應的還款憑證,而原告主張還款用於歸還另壹筆借款,並非本案爭議借款。此時,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認定舉證責任的轉移,直接決定了案件的勝負。

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采用了法律要件分類理論。該理論將實體法規範分為權利發生規範、權利消滅規範和權利妨礙規範。所謂權利發生規範是引起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權利消滅規範是導致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權利妨礙規範是阻礙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因此,主張權利存在的壹方應對權利存在的法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的壹方應對權利消滅或妨害的法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根據《合同法》第196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和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的規定,原告要主張權利,必須對借款合同的存在和借款已經交付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告要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就必須對權利已經消滅的事實,如借款已經歸還,或者對權利受到阻礙的事實,如訴訟時效已過,承擔舉證責任。

由於民間借貸案件的特殊性,白條壹般具有證明借款合同存在和借款交付的功能。本案中,原告主張權利的證據是壹張借條。從借條上可以看出以下事實:2010+65438年10月3日,被告余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出具借條。被告LMM作為擔保人在借據上簽字。借條寫明“因周轉需要向張某某借款人民幣48000元,為期壹個月,按2%計算月利息,至2010年2月止,按期歸還本息。否則,保證人必須無條件承擔連帶還款(本息)責任及壹切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誤工費等。)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了這張借條,原告就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已經產生,此時自己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除非被告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的權利已經被消除或阻礙,否則被告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現被告提供了62050元的還款憑證,原告本人也承認收到了這筆錢。按照借據中約定的利率計算,已經超過了本金和利息,所以其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已經還清了借款,也就意味著原告的權利已經消滅。由於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主張,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原告身上:原告必須對其權利仍然存在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主張該62050元並非用於歸還本案爭議借款,而是歸還另壹筆借款50000元。然後,原告必須證明事實,否則法院只能認定他的權利已經消滅。但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證據:因原告主張另壹筆借款5萬元的借條在被告還清借款後已返還給被告余某某,故不能提供該筆借款5萬元的借條;至於其提供的部分信用卡,不能直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此外,本案案外人林林表示,曾聽原告張某某說,他從向其借的5萬元中,將4.8萬元借給了被告余某某,但因法院懷疑林林作偽證,其證言不予采信。因原告不能證明兩筆借款的存在,原告張某某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不可否認,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並不排除“誤傷”的可能:在出借人與借款人持續借款的情況下,壹般來說,貸款還清後,出借人會將貸款返還給借款人,只保留借款人未還清的貸款。如果債務人不誠信,他會用上壹筆貸款剩下的還款憑證來辯稱自己已經還了當前的貸款。但如果出借人主張所謂的還款其實只是之前的借款,並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因為之前的借條已經還給了借款人,會導致敗訴的法律後果。因此,不是被告提供證據,法院就可以認定已經還款的事實,還必須根據案件的其他情況作出判決。本案之所以認定被告已完成舉證責任,主要基於以下判斷:

第壹,關於還款額的問題。本案中,被告返還了62050元,遠遠超過了按照借據上載明的利率計算的本息。對此,被告解釋稱,由於本金是從信用卡中套現的,原告要求信用卡的違約金和滯納金也由被告承擔。原告自己主張的另壹筆借款5萬元從信用卡套現也印證了這壹說法。因逾期還款,被告需支付信用卡的違約金及滯納金,故被告支付62050元以清償借款50000元。

其次,既然貸款已經還清,為什麽借條不還?被告表示,所有還款均以銀行轉賬方式匯給原告張某某,被告余某某壹直在外,沒有回奉化,無法取回借條。另外,是出於對原告張某某的信任。這個說法也可以和法院的調查壹致:法院到被告人余某某原單位了解,其單位稱被告人余某某欠了很多高利貸,現在不敢回奉化,人也不知道去哪了。起初,法院多次電話聯系被告余某某,但其拒不告知具體地址,也不來法院應訴。他以為有人會在奉化找麻煩,可能會拘留他。最後,法院只能在訴訟文書上送達他的公告。另外,被告向法院提供的還款憑證確實是銀行匯票、轉賬票據等。,足以證明被告與原告張某某之間沒有直接聯系。因此,被告還清借款後沒有拿回借款的可能性確實存在。

再次,從還款憑證的時間來看,都是在2010 10 13之後,這也可以和借條的出具時間重合。據原告稱,2010 13之後,原告與被告之間再無其他借款。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最終認定了被告已償還借款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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