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什麽是互聯網金融?發展互聯網金融的意義是什麽?
答: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和互聯網公司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融資、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有互聯網支付、點對點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互聯網消費金融等。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促進金融普惠,打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之門,滿足小微企業和中低收入群體的投融資需求,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引導民間金融走向規範化,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2.問:為什麽要制定《指導意見》?
答:互聯網金融作為新生事物,既需要市場驅動,也需要政策助力,才能促進健康發展。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但也暴露出壹些問題和風險隱患,包括:(1)行業發展缺乏門檻、規則和監管;客戶資金安全存在隱患,出現過多起運營商“卷款跑路”的事件;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操作風險;信用體系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不健全;員工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然屬於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運行風險的本質屬性,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對支持發展、完善監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確要求。為鼓勵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規範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應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回應社會和行業關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場環境和消費需求條件下,如何促進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金融創新,完善金融監管,引導和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為此,人民銀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了《指導意見》。
3.問:《指導意見》提出了哪些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健發展的政策措施?
答:壹是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上銀行、互聯網證券、網上保險、網上基金銷售和網上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公司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點對點借貸平臺、股權眾籌平臺和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建設和完善在線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子商務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人員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人員核心競爭力。
二是鼓勵員工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金融機構、小微金融服務機構和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創新商業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
三是拓寬職工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人員在主板、創業板等國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支持初創機構。
第四,政府相關部門要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實和完善相關財稅政策。對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機構,符合我國現行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事業單位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
六是推進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鼓勵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鼓勵符合條件的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推進市場化的征信服務,增強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4.問:《指導意見》如何規定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分工和基本業務規則?
答:根據《指導意見》,要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類業態的業務邊界和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在監管職責分工上,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對個人對個人貸款的監督管理,包括個人對個人貸款和網絡小額貸款,以及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和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負責互聯網保險的監督管理。
此外,《指導意見》還規定了互聯網支付、點對點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信托、互聯網消費金融應當遵守的基本業務規則。比如,個人點對點借貸業務及相關機構應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相關機構應堅持平臺功能,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應符合小額貸款公司現有的監管要求;股權眾籌融資應定位於服務小微企業和創新創業企業;互聯網基金銷售應當規範宣傳推廣,充分揭示風險;互聯網保險要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制度,保障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應嚴格遵守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保管好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產品和開展其他信托業務時,必須遵循合格投資者監管規定,審慎識別客戶並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向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適應的客戶銷售產品。
5.問:《指導意見》對規範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有哪些要求?
答:壹是加強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辦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除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
二是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人員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管理和監督客戶資金。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充分披露信息,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並給予充分的風險提示。
四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對消費者教育、合同條款、爭議解決機制等作出規定。
第五,加強網絡與信息安全,要求從業人員切實提高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相關部門將制定技術安全標準,加強監管。
六是要求從業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錢義務,協助公安司法機關防範和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金融機構在與互聯網企業合作代理時,不得因合作代理關系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法標準。
七是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成立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範從業人員市場行為、保護行業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協會應當制定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促進從業人員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確自律和懲戒機制,樹立誠信規範、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正面形象。
第八,規定了監管協調和數據統計監測的內容。各監管部門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密切關註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和相關風險,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
6.問:《指導意見》發布後,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將做些什麽?答: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分工協作,抓緊制定配套監管規則,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成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密切關註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跟蹤評估監管政策,不斷總結監管經驗,及時提出調整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