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人權和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什麽關系?

人權和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什麽關系?

從字面上看,人權(人權)和基本權利都是“權利”,所以“權利”構成了它們的相似點。在眾所周知的國際法律文件中,人權和基本權利大多被用作同義詞。然而,在理論上,人權與基本權利的關系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著名的公共法學家卡爾·施米特是這種混合體的典型代表。在《憲政論》壹書中,他將基本權利定義為前國家的權利或先於國家的權利。事實上,二戰後的德國基本法(德國憲法)對兩者的區分給出了明確的解釋:基本法第壹條第二款使用了“人權”壹詞,基本法中給出的進壹步解釋是“人權是世界上每個人團結、和平和正義的基石”。同壹條第3款使用了"基本權利"壹詞,規定如下:"以下基本權利對立法、執法和司法具有直接和有效的約束力。顯然,就憲法的字面解釋而言,兩者的區別不僅在於用詞的選擇,還在於憲法文本本身的不同定義。目前德國公法學者的主流觀點都承認,人權肯定是指優先於或遊離於國家之外的權利,而基本權利是指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是伴隨著國家權力的。如果說,人權不受國家權力的限制,但也能指導國家權力,那麽,基本權利與國家權力就是壹種相伴而生的、建設性的關系。與人權相比,基本權利有其獨特的含義。

在著名的政治法律參考書《布萊克威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基本權利被定義為“個人擁有的更重要的權利;人們認為這些權利應該受到保護,不應該受到侵犯或剝奪。.....隨著洛克個人主義理論的興起,基本權利問題日益突出,引起了人們的關註。此後,基本權利被稱為自然人權,因此,它們通常被稱為人權。”中國2004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憲法第33條第3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因此,“人權”和“公民的基本權利”這兩個不同的詞出現在我國憲法文本中。從表面上看,它們似乎指向同壹個對象,即憲法規定的權利。然而,人權和基本權利的含義實際上是不同的。因此,將人權引入憲法,無論修憲的動機有多好,都引發了憲法文本中人權與基本權利的緊張關系。對此,從理論上分析和厘清二者的關系,是當前憲法解釋學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

將這些理論與現代西方發展的實踐相結合,大致可以總結出從人權到基本權利的四種限制:壹是從普遍的道德權威到民族國家內部的權利;二是從具有普遍道德效力的權利到法律秩序中制度化的權利;三是從具有各種現實可能性的權利向具有科學知識素質的權利轉變;第四,從抽象的普世價值到特定文化背景下與價值相關的經驗權利。由此形成基本權利,不僅是法律文本中規定的條款,也是符合人權標準的經驗性權利。此外,它們也是在科學身份的專業指導下,在特定文化背景下產生特定社會效果的權利。就此而言,基本權利可以定義為:它是壹個國家中理性的、科學的、習慣的和制度化的人權。

人權在壹個國家的憲法中被轉化為基本權利。作為壹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壹部分,基本權利與人權有著基本的聯系。但是,在壹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把基本權利視為人權只是壹種初步的表述。對它們之間的關系更準確的描述是,壹方面,人權盡管在內容上具有不確定性,但構成了基本權利的目標和實質性內容的來源;另壹方面,基本權利並不僅僅是實在法憲法中的權利,它還隱含著壹種願望,即它們是有壹種願望或動機的權利,並以人權為自己的標準。壹項或全部基本權利必須提出訴求,要求在憲法中實現人權。由此,我們可以總結出基本權利的三個基本要素:形式要素、實質要素和動機要素。

  • 上一篇:在求職過程中向用人單位發送簡歷或表達求職意向,是否可以視為要約?
  • 下一篇:加強學生交通安全教育之我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