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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保障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及相關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探礦權、采礦權實行審批、登記和有償取得制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編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劃,應當堅持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並重,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的原則,服從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總體規劃。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發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信息,鼓勵和引導國內外投資者依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依法維護勘查區、礦區的正常開采秩序。

國內外投資者依法享有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平等權利。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林業、水土保持等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做好水土保持、耕地開墾和植被恢復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審批和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和儲量管理第八條從事下列礦產資源勘查,必須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

(壹)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能源礦產的勘查;

(二)地下水、地熱水和礦泉水資源的勘探。

勘查登記按照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從事下列地質工作未經登記:

(壹)不進行山地建設地質踏勘和地表地質調查的科研項目和資源規劃項目;

(二)礦山企業在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範圍內進行生產勘探。

從事前款所列地質工作不得影響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生產經營,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第十條探礦權投資者是探礦權申請人。合作或者合資勘查礦產資源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探礦權的歸屬和探礦權申請人。政府投資勘查礦產資源的,政府委托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

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依法取得的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證書。第十壹條申請探礦權時,除提交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範圍內礦業權設置的說明;

(二)申請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全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床工業指標。

探礦權人完成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後,必須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產資源儲量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礦產資源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未經評估鑒定的礦產資源儲量,不得作為礦山建設和設計的依據。第十三條探礦權人應當在礦產資源儲量確定後壹年內,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已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地質勘查成果資料。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依法提交地質勘查成果資料的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從事地質勘查前,應當先向勘查登記機關登記,領取地質勘查許可證,取得地質勘查權。

取得地質勘查權的單位可以在探礦權、采礦權範圍內進行地質勘查工作,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給予支持。

在地質勘查權範圍內,其他人可以依法申請探礦權、采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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