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割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它與財產權* * *同構,構成民法中的兩種基本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和隱私權。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親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
人身權與人權的主要區別所謂人權,是指在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根據自己的本質和尊嚴享有或者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所謂人權,完整意義上來說,就是每個人自由平等地存在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每個人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和平等權利。
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與其人身無直接財產內容的密切聯系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我國公民與法人之間人身關系的法律體現和反映。指與人身有聯系或不可分割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也稱個人非財產權。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權是壹種與所有權、其他財產權、債權等財產權對稱的權利,如姓名權、榮譽權、創造權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享有。(2)人身權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是權利主體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權和法人享有的姓名、字號權,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榮譽權和人身不受侵犯權。身份權是權利主體因其身份、關系或行為而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如親權、撫養權、發表權、家庭關系中的署名權等。(3)人身權與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或法人緊密相連,不可分割。除非依照法律,否則個人權利不得轉讓。作品或發明的創作權和榮譽權始終屬於作者或發明人,壹般不隨其死亡而改變。親權和監護權壹直屬於擁有親權的人,只要不被法律剝奪或者因故不能行使,就可以行使。人身權受行政法、刑法保護,也受民法、勞動法、婚姻法保護。法國民法典1804和德國民法典1896都有專章保護親權。許多國家通過民法、行政法、勞動法等法律保護作品和發明的創造性權利。我國1980的《婚姻法》、1978的《發明獎條例》和1979的《自然科學獎勵條例》都規定了對姓名權、發明權和發現權的保護。
肖像權和人身權的關系,肖像權和人身權是什麽關系?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肖像權屬於人格權。
因此,肖像權是壹種人身權。
知識產權和人身權有什麽區別?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著作權還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作品產權14。著作人身權包括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可見,知識產權既包括人身權,也包括財產權。在實踐中,更多地表現為產權。
樓上的命題是個偽命題,犯了很多人的認知錯誤。
人身利益與人身權的區別(1)人身權離不開特定民事主體的人身,具有特定性。
人身權是專屬於主體的權利,即人身權與權利主體不可分割。這是人身權相對於財產權的壹個突出特點。不可分性是指人身權只能由權利人本人享有,不能通過轉讓、繼承等方式由他人享有。很多國家的法律也規定了不能放棄人身權。人身權的排他性還表現在,人身權不需要具有獨立意誌的個人實際享有,也不需要主體實際取得。無論個人是否意識到這些權利的存在,無論主體在年齡、智力、經濟實力、社會地位上有什麽差異,都應該平等地享有人身權利。它隨著公民的誕生或法人的成立而產生,隨著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註銷而消失。
(2)人身權是沒有財產內容,不直接體現在壹定財產利益上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以主體特定的人身或人格利益為基礎,區分了人身權和財產權,即人身權是非財產。壹般來說,姓名權、生命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人身權的客體不是財產,不像有形財產可以用金錢來估計和衡量,而是表現為民事主體的精神利益。侵犯人身權利必然會造成主體的精神痛苦,損害的只能是主體的精神利益。當然,壹些特殊的人身權,如企業名稱權,具有財產權和人格權的雙重屬性,但這只是例外。
(3)人身權雖無財產內容,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相關。
人身權的非財產性只是指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而不是說人身權與財產沒有聯系。事實上,人身權與財產相關,這是人身權的另壹個特征。人身權是個人作為社會人存在的前提,也是個人從事社會交往和活動的必要條件。人身權的享有將直接決定或影響壹個人財產權的享有和行使,從而影響壹個人取得財產的範圍。另壹方面,對人身權的損害往往間接導致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在這方面,法人人格權與財產的關系尤為突出。比如盜用法人名稱或者貶低法人名譽,不僅會影響法人的名譽,還會造成法人與他人合同履行困難、企業管理混亂,無疑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損失。因此,人身權和財產權是緊密相連的。
什麽是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是指與財產不可分割或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也稱為人身非財產權利。物權主要包括五類權利,包括財產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和其他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力。
人身權和財產權同構為民法中的兩項基本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第壹,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親權等。
第二,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據壹定的行為或其關系而享有的壹種民事權利。身份權作為壹種民事權利,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立,也為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立。因此,權利人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各種身份權時,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身份權主要包括:配偶權、親權、親權(監護權)、榮譽權、知識產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中的身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