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意外保險條款
通則
第壹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和審批表組成。全部參與
本保險合同的條款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年齡應在65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出生。
活著的自然人。
保險人承保後,被保險人的配偶、子女也可以按照本保險的費率表的規定申請本保險。
成功
成為這項保險的被保險人。
文章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
其他具有保險利益的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死亡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壹人或多人作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
死亡保險
當保險金有多個受益人時,
應確定利益的順序和份額;
如果利益的份額沒有確定,
每筆死亡保險金都已支付
受益人享有同等份額的受益權。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按照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規定:
1.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無法確定;
2.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
死亡順序無法確定,
推定受益人於年去世
首先。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死亡保險金的受益人,
但是,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
本保險中的保險人
對保險合同的評論。
因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而引起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的,
應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沒有公民銀行。
他是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者變更死亡保險金的受益人。
(二)傷殘或燒傷保險的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中傷殘或燒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遭受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予以保障。
保險人按照下列約定支付保險金。
(1)死亡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
從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由於幾天內的事故。
因此,保險人按照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照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但是,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返還的,保險金受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仍然活著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保險人給付的死亡保險金。被保險人死亡前,保險人已支付第(二)、(三)款約定的傷殘、燒燙傷保險金的,死亡保險金從已支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2)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發生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及賠付比例表》(以下簡稱“賠付表1”)所列傷殘之壹的,保險人按照本表所列賠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180當天仍未治療完畢的,根據當天身體狀況進行傷殘鑒定,並相應支付傷殘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壹意外傷害事故造成壹次以上傷殘時,保險人給付各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傷殘項目屬於同壹肢體時,只給付比例最高的傷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前已經傷殘的,保險人按照給付表1中合並傷殘程度的比例給付傷殘保險金,但應當扣除給付表1中原傷殘程度對應的傷殘保險金。
(3)燒傷和燙傷的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發生本保險合同所附的《三度燒傷及等級和賠付比例表》(以下簡稱“賠付表二”)中所列的燒傷、燙傷程度之壹,保險人按本表所列賠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燒傷、燙傷保險金。180當天未完成治療的,根據當天身體狀況進行燒燙傷鑒定,並相應賠付燒燙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壹意外傷害事故遭受壹次以上燒傷、燙傷時,保險人給付各種燒傷、燙傷保險金的總和,但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若被保險人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前已被燒傷,保險人按照賠付表2中合並燒傷程度對應的賠付比例賠付燒傷保險金,但應扣除賠付表2中燒傷對應的原燒傷保險金。
同壹被保險人的意外身故、殘疾、燒傷保險金的累計給付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四)交通事故傷害死亡、傷殘或燒傷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作為旅客乘坐客運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險人除給付第壹款規定的身故保險金外,還應當按照第壹款確定的身故保險金數額給付交通意外傷害身故專項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作為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造成本保險合同附表1所列殘疾之壹的,除第(二)款規定的殘疾保險金外,保險人還應給付交通意外傷害殘疾專項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作為旅客乘坐客運車輛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造成本保險合同附表2所列的燒傷、燙傷之壹的,除第(3)款的燒傷、燙傷保險金外,保險人還應按照第(3)款確定的燒傷、燙傷保險金金額給付交通意外傷害、燙傷特別保險金。
同壹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身故、殘疾、燒傷的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被保險人的交通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5)全殘補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賠付表1所列壹級傷殘之壹的,保險人自鑒定確認之日起,每日按事故保險金額的0.2%賠付365日。被保險人在領取全殘補充保險金期間身故的,保險金給付責任終止。
免除責任
第六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死亡、傷殘或燒傷,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壹)申請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造成自殘或自殺,但自殺時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險人的挑釁或故意行為而打架、被襲擊或被謀殺;(4)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5)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擅自服用、塗抹或註射藥物;(七)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汙染;⑻恐怖襲擊;
(9)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10)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運動。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在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期間;(2)被保險人受醉酒、藥物或管制藥物影響;
(3)被保險人醉酒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駕駛證機動車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在上述第六條和第七條所述情況下死亡,保險人應終止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並按日將未到期的凈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八條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諾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交通意外保險金額”、“全殘補充保險金額”。“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是基本保險金額,是本保險合同中確定保險金額和計算保險費的依據。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本保險合同生效時的保險金額等於基本保險金額。本保險合同每續保壹次,保險金額自動增加續保時基本保險金額的5%,但增加次數以5次為限。“交通意外保險金額”的金額等於“意外保險金額”。全殘補充保險金額等於意外傷害保險金額*0.2%*365。
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本保險合同壹年期滿(或續保期滿)時,保險人同意續保的,自期滿之日起60日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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