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做好防震減災和抗震救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震減災支出責任和經費渠道的規定,將防震減災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群測群防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宏觀地震預報網、地震災情速報網和地震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宣傳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兼職防震減災助理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防震減災聯絡隊,開展地震災害的群測群防。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震減災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銜接,協調資源配置,保障防震減災任務和措施的落實。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科學技術投入,加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防震減災水平。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總體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地震監測預報的實際情況,制定全省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制定設區的市、縣(市)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省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域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和海域地震活動監測,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監測預報能力。第十壹條地震監測臺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保障地震監測臺網安全運行和信息質量安全。
地震監測臺網運行後,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運行。確需中止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第十二條大型水庫、礦山、油田等重大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監測設施。
特大橋、蓄能電站、核電站、高速鐵路和超限高層建築物、構築物等應安裝強振動監測設施。第十三條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監測設施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技術方案,並接受其業務指導。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監測設施的建設、運行、管理及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監測設施監測的信息應當納入全省地震監測臺網信息系統。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並納入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設立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移動、拆除地震監測設施及其保護標誌或者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標誌,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違反前款規定,危及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確保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修復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