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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438+2009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

法律主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所有權,即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嚴格控制土地總體規劃。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七條對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科學研究成果,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法律客觀性:

1.最新的土地管理法何時生效還沒有確定。雖然是草案,但還在修改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後,國務院將根據新的《土地管理法》制定《集體土地征收條例》,確定新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最低標準。二是土地管理法幾經修改。中國的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來,已經修改了三次。《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壹次修訂1998年8月29日NPC第九屆常務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常務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三次修改2065438+2002 165438+10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制度進行了修改。第三,最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國務院提交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補償”進行了重大修改——刪除了現行法律第四十七條關於按原土地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這次修正案草案的亮點,除了刪除“上限”、增加社會保障外,還規定補償資金未落實的,不得批準實施征地;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在現行法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三項補償的基礎上,將房屋與地上附著物分開列出,並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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