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人身自由權包括什麽?
1,人身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又稱行動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或妨礙的權利。人身自由權包括自然人自由控制其外部身體行為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屬於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對人身自由權的侵犯。這是因為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壹旦被非法剝奪或限制,就是對他人行為自由的侵犯。
2、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被稱為決定意誌的自由和意誌自由。在現代社會中,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從事合法的思維活動和觀察社會現象是民事活動的前提,應當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立思考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心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是壹種侵權行為。對此,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盜用、冒用他人名義,以書信、電報等方式欺騙、愚弄他人,造成他人財產、名譽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屬於以欺詐手段侵害他人意誌自由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欺詐是壹種故意使人陷入錯誤的行為。詐騙罪的成立需要詐騙者有捏造事實的行為,這是壹種故意侵害思想純潔性的行為。所以,只要故意讓被騙者陷入錯誤就可以了。脅迫是指以不正當的目的或手段,故意預示傷害,使人感到可怕的行為。欺詐和脅迫是對自由權的侵犯,而自由權恰恰是精神自由權。
二、人身自由的特征是什麽?
1,人身自由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公民,也就是自然人。
只有具備公民資格,其合法權利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雖然服刑人員也是公民,他們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他們的身體自由被依法剝奪,但他們的精神自由依然存在。
2.個人自由是壹項絕對的權利。
這壹權利的實現不需要特定義務人的積極合作。
3.人身自由的客體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相應的人身自由也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和利益行事和不行事的權利。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自由控制其外部身體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屬於侵權行為。精神自由權是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自由思考的權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內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者妨礙公民的精神自由,屬於侵權行為。
4.行使人身自由受法律限制。
法律限制公民行使自由時,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幹涉他人的自由行使。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人身自由,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人身自由權有哪些表現形式?
除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和知情權外,侵犯人身自由主要包括: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和非法拘留自然人;
2.利用受害者的羞愧和恐懼來阻礙他的行動。臺灣省民法學者認為,拿走女性的衣服,使其不能行動,構成侵犯自由;
3.阻礙公路通行,阻礙在私人道路上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可以由不作為構成。臺灣省的學者認為,不帶領礦工出礦構成了對自由權的侵犯。
綜上所述,壹般來說,我們認為的人只是指物理上的人。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註人的精神層面,所以精神自由也是這種權利的壹部分。希望對妳有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九條* *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