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定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的選舉和任免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NPC或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選舉、任命和罷免國家權力常設機關或機構、國家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組成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的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決定和罷免最高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任免最高國家機關的有關人員。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決定和罷免本級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領導人。
第二,選舉和任命的權利
選舉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包括選舉、任命、決定代理、罷免、接受辭職、罷免和罷免,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定和罷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員(統稱“領導人員”)的重要職權,通常稱為選舉任免權。選舉任免權首先是組織國家機關的權力,同時也是監督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力。
NPC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選舉和任命權是壹項實質性權力,不僅是壹項程序性權力,也是壹項形式性權力。它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體現,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特征之壹。
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機關主要領導的選舉和任命權,對於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推進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有利於防止和克服權力的濫用和腐敗,保證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有利於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它有利於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三,選舉的範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成員;選舉會長和副會長;根據總統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席團的提名,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罷免由它選舉和決定的上述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根據委員長會議的提名,任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委員長和部分委員;根據委員長的提請,任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四、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副省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選舉產生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由其選舉和決定的上述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罷免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省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下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省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出缺的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個別代表;任免本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六、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領導人。包括: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編輯和廣播相關內容
警惕NPC選舉任免中的“亂票”現象
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幹部,是依法行使任免權。但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幹部出現問題,選人用人失誤的案例時有披露。理由如下:第壹,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人大的視察權,在行使任免權的過程中,不參與幹部任前視察,不直接獲得有關擬選幹部的詳細客觀事實。二是提交時間倉促,沒有回旋余地。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沒有時間深入了解擬選的候選人。第三,向人大推薦任命幹部的結論和任免材料的比較原則比較籠統,說明和解釋不詳細。在這種情況下,相當壹部分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選舉幹部時,難免存在隨意性和盲目性。拉“亂票”“顧全大局”現象比較普遍,不利於人大任免權的行使,甚至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帶來嚴重損失。
防止選舉任免的“隨機投票現象”,壹是要妥善處理好堅持黨和人大依法任免幹部的關系,及時通氣,形成* * *識。從黨組織考察推薦到人大審議任命是壹個雙向的過程。
及時通風形成* * *知識。
1)黨委、組織部推薦意見確定後,向人大黨組通報情況,征求人大黨組初步意見。另壹方面,人大黨組根據人大常委會機關對候選人的調查了解,及時向黨委反饋,提出意見和建議,使NPC和黨委對候選人形成共識。通過人大黨組理順黨委和人大的關系,溝通思想,統壹認識,為選舉順利進行創造了條件。
防止腐敗分子逍遙法外。
第二,要常思失察之痛,常懷求賢之心,常練識才之眼。要建立健全人大幹部任免履職信息庫,嚴防因病“跑路”、“政績滲透”、“因病提拔”,確保任命的準確性、嚴肅性和權威性,不讓壹些不稱職的同誌輕易過關,不讓壹些吹牛拍馬、虛報浮誇、漠視群眾利益的腐敗分子逍遙法外。
知人善任。
3)堅持知人善任。要善於運用監督法中的監督方法,找出我們需要了解的內容。如調研、審議工作報告、視察、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方式,都是多功能的,既事、人,又兼而有之。可以基於知情的需要,視情況而定。特別是對那些在擬任命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壹查到底,直到查出疑點,充分利用這些有效手段,既要敢於發現問題,又要善於運用,真正從源頭上排除那些漠視人民利益的人,選好公務員,讓幹部提拔的命運真正掌握在黨和人民手中。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經上壹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
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經協商意見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