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信是指商業銀行直接向非金融機構客戶提供的資金,或對客戶在相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賠償和支付責任的擔保,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墊款、票據承兌等表內業務、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發債擔保、貸款擔保、出售有追索權資產、未能支付等。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直接向客戶提供資金支持或向第三方擔保客戶在相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的行為。信貸按期限分為短期信貸和中長期信貸。短期信貸是指壹年以內(含壹年)的信貸,中長期信貸是指壹年以上的信貸。
二、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域及其客戶授信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金融管理能力、信貸資金占用和使用、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實行差別化授信。(2)應根據不同客戶的管理水平、資產負債率、貸款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授信額度。(3)根據各地區金融風險和客戶信用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各地區和客戶的信用額度。(4)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內,根據當地和客戶的實際資金需求、還款能力、信貸政策和銀行提供貸款的能力,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金額和實際貸款總額。授信額度不是計劃的貸款額度或分配的貸款規模,而是商業銀行為控制區域和客戶風險而實施的內控貸款額度。
三。商業銀行的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範圍內做出,不得越權授信。商業銀行的信貸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發放信貸。?商業銀行在信貸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信貸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幹擾的情況下獨立發表決策意見。商業銀行不得為以下目的向企業發放信貸:1。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權投資,以信用作為註冊資本、註冊資本驗資和增資擴股;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投資;4 .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準文件之壹,或雖取得但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超授權審批的,商業銀行不予授信:1。項目批準文件;2.環境保護批準文件;3.土地批準文件;4 .國家要求的其他批準文件。?商業銀行作出授信決定後,授信條件發生變化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作出新的決定或變更授信。商業銀行在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實施條件,後實施授信”的原則。信貸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化未重新做出決定的,不得實施信貸。商業銀行應對擬授信制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對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查。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請參見附件中的“標準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商業銀行在授信時應關註貸款合同的合法性。在簽訂借款合同前,經授權簽訂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確認客戶的準確法定名稱、代表客戶的授權簽字人的授權證書、簽字人的身份以及所簽訂的授信法律文件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