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只要壹個人生活在日本,從搖籃到墳墓都離不開“封印”。
其實這並不誇張。
在日本,印章不僅是行政手續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在各種瑣碎的日常生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比如企業、公司的內部文件,接收各家各戶的郵件,在會議中閱讀、確認文件等。
日本人很喜歡用印章,日本印章的規格壹般是直徑9 mm的圓形印章。
印章是日本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其作用相當於簽名。
妳甚至可以用印章從銀行取錢。
在去日本學習、生活或工作之前,準備壹個合適的印章是必不可少的。
先說日本常用的印章規格。
私章根據用途分為三種:
1,打印識別(打印識別,使用極其頻繁)
日常使用,也就是代表自己承認某件事的時候。
工作等日常生活幾乎每天都要用到,相當於簽字。這種戳也行,壹個姓也行,比如“山田”。
中國姓氏的現成印章在日本很少,原子印章在日本定制的價格約為1500-2000日元。
包括刻字和材料成本。
總結壹下↓↓↓
尺寸:公12mm
母10.5毫米
用法:日常使用。用於學校考勤、簽收快遞、郵件、閱讀確認等。
雕刻內容:姓氏。傳統:篆書,吉祥風格
簡體:古璽、行書、隸書、楷書。
2、真實打印(打印,使用頻率適中)
法律上有效,就叫“封”。
這種印章要刻上全名,並且要向區公所等政府備案,拿到壹個註冊號,在註明遇重大事件需要加蓋本人印章時使用。
比如法庭證詞,銀行大額取款等。
壹般日本人都很重視“封印”,所以鎖在保險櫃裏不會輕易拿出來。壹旦丟失,他們需要立即掛失,因為它可以代表妳行使壹切民事權利。雕刻是按照日本習俗從右到左垂直排列的。
總結壹下↓↓↓
尺碼:男15mm及以上。
女性13.5毫米及以上
使用場合(正式場合):簽工作合同、買保險、房租、手機卡等。
雕刻內容:全名
簡繁體名稱壹致時:篆書、吉祥體、古篆。
簡化名與繁體字不壹致時,簡化名在楷書、行書、隸書中。(與護照壹致)
3.銀行印鑒(使用頻率較低,可以用真印鑒代替)
銀行印章不能用原子印章蓋章。
因為原子打印非常容易偽造。
銀行印章可以刻單姓,也可以刻全名。
字體也可以稍微復雜壹點。
建議用篆刻風格,或者古日式。
銀行印刷的刻字費比較貴,普通的要5000日元左右。
總結壹下↓↓↓
尺寸:公13.55438+05mm
女1213.5mm。
用途:銀行開戶和取款。
雕刻內容:完整的名字,而且壹定很難復制。至於形狀,沒有限制。
簡繁體名稱壹致時:篆書、吉祥體、古篆。
簡化名與繁體字不壹致時,簡化名在楷書、行書、隸書中。(與護照壹致)
在中國,壹般人壹般只有壹枚印章,任何場合都要用。
對此,從安全角度考慮,最好將認可章和銀行章分開。
建議做兩個。壹個用在平時簽收東西等不重要的場合,可以隨身攜帶。丟了也沒關系。另壹種用在開銀行賬戶等重要場合,放在家裏。
再來說說日本的印章文化。
關於印章的起源有很多觀點。有學者認為,印章最初起源於公元前巴比倫文明時代驅邪的“徽圖騰”雕塑;也有起源於“宗教”和“生殖崇拜”或
“勞動工具”等說法。
然而,越來越多的史料證明,印章的發源地在中國。
早在中國古代的商周時期,印章就已經產生了。
漢代的《舒威》和《春秋合成圖》中有許多關於印章起源的記載。
(《春秋都雲樞》)這樣描述它:
“黃帝在黃帝的時候,有壹張黃龍的反面圖,裏面有壹個印章。文日《天王賦Xi》
(《春秋鶴城圖》)更是繪聲繪色:
"姚與秋順同坐船,鳳凰給姚壹幅反面畫。這幅畫是用紅玉石做的,長三尺八寸,厚三寸。黃玉驗之,白玉繩兩端封,其印為‘田赤帝府Xi’。”
顯然受限於當時的生產力水平,上述兩種說法都將印章的起源歸結於神靈的創造和恩賜。
目前普遍認為印章起源於殷墟甲骨文和青銅器鑄造。
甲骨文、金文、印章從材料的制作、雕刻到書法藝術的表現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甲骨文中的“封”,就是用手壓著人,讓他跪下。
“封印”在周末變成了用爪子抓著繩結的形狀,可見“封印”是由“壓制”演變而來的。
在周代,印度被統稱為印或印節。
按照秦朝的封制,只有天子才能稱之為封。
此時,印章已成為地位和權力的象征。漢朝承襲秦制,皇帝稱之為璽,壹般官員稱之為印、璽或章。
唐宋以後,閑章的頻繁出現,可以說明印章已經逐漸轉化為藝術欣賞。
古代印章從中國傳入日本,在很長壹段時間裏被作為權威的象征。
17世紀江戶時代,日本經濟大發展,支票等商業票據開始廣泛使用。這時,印章也開始在商業貿易中發揮作用。
後來在明治六年(1873),日本新政府以法律規定了印章制度,從此印章被廣大民眾廣泛使用。
日常生活中,為證明當事人確認的文件內容而加蓋的印章統稱為“J.R .印章”J6lk。
蓋章的行為稱為“蓋章”或“蓋章”,在臉上形成的印記稱為“印影”。
在日本,合同、政府文件等記錄人們意見和意願的文件,在親自簽名或打印並代他人簽名後,都必須蓋章,分別稱為“簽名蓋章”和“姓名蓋章”。
在歐美,大部分社會都是以簽名為基礎的。在日本,習慣上使用“簽名章”或“姓名章”,只有簽名很少使用。
民法、戶籍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簽名必須使用印章;
本票法草案和支票法也規定了印章的使用原則。
“蓋章”具有確認本人意願和證明本人身份的雙重功能,即通常只有在文件記載了本人意願的情況下,當事人才能蓋章;
另壹方面,如果文件有印章,可以認為文件反映了當事人的意願。
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在進行民事審判時,合同等文書上的印章可以作為證據,認為文書記載了本人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