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渡口,是指連接江河、湖泊、水庫、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園林等兩岸,用以運送人員、貨物和車輛的場所和設施,包括渡口水域、碼頭、渡船及其他用於渡運服務的設施。第三條渡口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服務民生、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減少總量、提高質量,鼓勵撤渡建橋,推進公益性渡口建設。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航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渡口監督管理職責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安全監管、水務、住房城鄉建設、財政、教育、公安、旅遊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渡口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壹)負責渡口的規劃和審批,制定公益性渡口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渡口管理責任制並監督實施,組織渡口安全監督檢查;
(三)加大對渡口建設的投入,為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將公益性渡口碼頭建設和維護、渡口改造和維護、船員補貼、渡口保險等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四)負責渡口交通事故的處理和善後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壹)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制度,落實相關機構和人員;
(二)負責渡口船員和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建立公共渡口船員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開展渡口安全監督檢查,依法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並按照規定及時處理發現的隱患;
(四)負責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五)建立健全渡口自救互救機制,實施渡口應急救援預案;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水庫、水電站、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城市園林的水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具體水務管理機構)負責轄區水域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航務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壹)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和落實渡口安全生產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渡口的檢查、登記和渡船船員證書、適任證書的發放;
(三)開展渡口安全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渡口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
(四)開展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取證,並按照規定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調查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渡口管理的行業標準和規範。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渡口安全管理的綜合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二)水務部門依法查處漁業船舶非法客渡船經營行為,查處渡船水域的捕撈、養殖行為;
(三)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學校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
(4)公安機關依法負責渡口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擾亂治安和渡口秩序、破壞渡口設施的違法行為。第三章設立與建設第十條渡口的設立應當符合流域、城鄉、航運和防洪規劃,綜合考慮渡口運輸的實際需求和安全等因素。第十壹條渡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場地應設在水流平緩、水深充足、坡度穩定、視野開闊、適合船舶停靠和方便旅客上下的地方,並遠離危險品生產和堆放場所及設施;
(二)有符合要求的碼頭、道路和候車設施,有乘客上下車、裝卸貨物的安全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等監管設施,並按照規定配備救生、消防和應急通訊設施;
(三)配備合格的渡船;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船員。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車都渡口還應當有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滿足渡口運量需要的引道;設置完善的交通標誌、標線和防滑、防撞等安全設施。
申請夜間航行的渡口,其航道、助航標誌和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經縣級航運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