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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的法律問題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的法律問題

簡介:融資租賃公司與國內商業銀行開展的國內保理業務,是指根據雙方的保理合同,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的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銀行向租賃公司支付壹定比例的融資款,並作為租金債權的受讓方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下是相關法律問題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壹)關於法律的適用

國際保理主要依據國際保理慣例和當事人協議。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保理立法,只能適用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具體如下:

1.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得轉讓。

2、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不生效。

3.債權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相關的從權利(如擔保權);

4.債務人可以向債權受讓人主張合同抗辯權。

上述規定雖然是國內保理業務的基本法律依據,但對於保理業務涉及的其他內容,如保理承辦機構是否必須具備特定的資質要求、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時銀行是否有權向租賃公司追償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等,都沒有直接的法律規範, 銀行按多個租賃保理期向租賃公司收取的融資費的性質,租賃物所有權的保留和處理。 新頒布的《物權法》規定,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質權。應收賬款的過戶登記沒有明確的規範。

(二)保理業務承辦機構

目前,國內保理業務由商業銀行直接承辦。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除了銀行之外,還有獨立的專業保理公司(註:很多是銀行開辦的子公司)。對於銀行以外的其他機構能否從事保理業務、是否需要規定開辦條件和資質要求、行業監管等問題,目前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3)關於保理業務的操作

1,關於保理合同的條款

保理合同是確立租賃公司與銀行之間保理法律關系,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基本法律文件。保理合同應結構清晰,條款簡明清晰,概念統壹,便於操作,鎖定相關風險。

壹份保理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合同主體、條款定義、應收租金債權的範圍和金額、銀行出具的融資款(基本購買款和追加購買款)的金額和條件、保理期限和費用(融資費、逾期付款違約金、手續費、追索費等。)、各方的陳述和擔保、租賃合同和債權轉讓通知的提交、承租人的租金返還、監管賬戶的設立、錯付款的處理、銀行對租賃公司的追索。

2.關於融資和保理費用。

保理作為壹種融資手段,與信貸壹樣,無論是銀行還是保理公司,都需要計算自己的費用來衡量和比較利潤率或融資成本。保理業務涉及的款項主要包括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的融資款、租賃公司向銀行支付的保理費用(如融資費、保理費、逾期支付違約金、追索債權的訴訟仲裁費)、回購款等。

根據不同的租賃公司、不同的租賃項目、不同的銀行、不同地區的融資利率、不同的承租人等各種因素。,上述費用的選擇和金額不同。各項費用的計算是保理業務操作最重要的內容,直接關系到租賃公司的成本負擔和銀行的利潤空間。所以不管是什麽費用,費用的名稱,術語和概念的定義,收費依據,計算方法(公式),期限的起止,費率等。應該表述清楚,避免理解和操作上的歧義。

關於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的融資款,計算依據(應收租金債務或租賃成本等。)、融資比例或金額等。應該說清楚。

關於銀行向租賃公司收取的保理費用,不同的保理業務有不同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有的只按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或上下浮動收取壹筆或多筆融資費,有的還收取逾期付款違約金和保理費。

由於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應收租金的債權有多個履行期。保理銀行根據每筆租金到期日的融資(收購)余額,參照同期貸款利率(或浮動比例),按照每個保理期向租賃公司收取融資費。要註意每個保理期起止的約定和貨款余額的計算方法,避免余額本身的重復和逾期違約金的計算。

當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時,部分銀行會根據逾期天數對比貸款違約利率向租賃公司收取違約金,應註意明確收費依據。

銀行壹般要求租賃公司承擔收回租賃債權的訴訟、仲裁等相關費用,應註意費用項目要明確具體,避免?辦理保理業務過程中的所有費用?等壹攬子條款。

3.各方法律風險的規避。

鑒於保理業務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銀行和租賃公司防範保理業務中的法律風險至關重要。

(1)從租賃公司的角度來看,

?建立無追索權保理業務

銀行設立追索權保理是規避承租人信用風險的保障措施。但是,對於出租人來說,當承租人不償還租金時,他們將面臨不得不回購銀行支付但未收回的融資資金的問題。租賃公司可以選擇銀行認可的承租人,設置其他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嘗試與銀行建立無追索權保理。比如妳選擇了保理銀行統壹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銀行更了解承租人,認可其財務狀況良好,所以可能願意承擔承租人的信用風險。租賃合同壹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賃公司提供擔保或物權擔保。根據《合同法》規定,擔保權作為從權利隨租賃應收債權壹並轉移給銀行,擔保人應當在原擔保範圍內繼續對銀行承擔擔保責任。租賃公司可以為銀行設定其認可的擔保,與銀行協商建立無追索權保理。

?租賃權的保留

從法律上看,租賃公司轉讓應收租金債權,租賃物權獨立於債權。債權轉讓後,租賃公司仍應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公司應避免保理合同中約定的租賃物處分權轉讓等條款。租賃公司可以與租賃物的供應商協商。當承租人不能償還貸款時,租賃公司要向銀行履行回購義務,供應商保證回購租賃物,並按照約定的估價方法向租賃公司支付貨款。

?對銀行的債務應限制在壹定範圍內。

保理銀行通常會給租賃公司設定更多的義務,有些義務已經超出了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涵蓋了出租人的所有日常經營活動,這些都應該在銀行的監管和控制之下。如果租賃公司違反了對銀行的任何義務、承諾和保證,就構成違約,銀行可以立即追索,解除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保理合同中約定的租賃公司不得超過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項下出租人的義務。建議對保理合同的履行不是很重要的日常業務事項,不要納入義務範圍。

(2)從銀行的角度來看

?建立追索權保理規避承租人信用風險。

?設立其他擔保。租賃公司的租賃產權可以擔保,可以與供應商回購。銀行要註重對擔保物權的審查,不存在權利瑕疵和糾紛。銀行也可以要求租賃其他擔保。

銀行直接接受租賃合同項下擔保權的,在履行時應註意審查其真實性,依法行使追索權,避免擔保的限制。

?關註保理合同的壹般法律問題。比如應收租金的債權是可轉讓的、不成熟的、合法的,債權不存在未被租賃公司質押、未發生其他糾紛、未被第三人主張權利等瑕疵。

?盡量避免租賃合同履行的糾紛對保理合同的影響,要求承租人出具對租賃物質量和交付無異議的聲明。

?建立應收租金監管賬戶,確保在承租人不退租或租賃公司不回購時,銀行有權直接從每個監管賬戶中扣收。

有的合同約定,當承租人在應收租金債權轉讓後誤將租金支付到租賃公司的賬戶上時,租賃公司與保理銀行建立信托關系,保理銀行為委托人,該款項立即成為保理銀行的財產。但根據信托法,信托財產獨立於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財產。委托人只享有信托利益,除非信托關系消滅,信托財產不能自然成為委托人的財產。因此,承租人錯付款項能否成立信托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綜上所述,融資租賃保理是租賃公司的重要融資渠道,也是銀行獲取保理收入的良好中間業務。它與租賃資產擔保、供應商回購等業務的結合,促進了租賃行業的發展。鑒於保理相關法律不完善,保理業務各方應細化各項合同條款,以防範和規避法律風險。

我國法律關於融資租賃的若幹解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以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投資,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租賃期內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分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三種方式:

第壹,退租法。

商業租賃合同到期時,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出租人自行處置租賃物。由於租賃物在租賃期內壹般已達到使用壽命,收回後出租人很難出租或轉讓,所以租賃物到期後的處置壹般不采用這種方式。

第二,續保法。

在租賃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當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賃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並在融資租賃合同到期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第三,留存和購買方式。

商業承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後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並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利。因此,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壹般采用這種方法處理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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