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訴訟渠道:
(1)行政救濟渠道,主要指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制度;
②其他救濟渠道。
擴展數據:
減壓通道
主要有兩種方式:
行政救濟
行政相對人請求主管國家行政機關糾正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或不當具體行政行為或追究啟動責任,是壹種救濟途徑。(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1999於4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壹)概念
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時,與作為管理對象的相對人就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行政主體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壹項法律制度。
(2)特點
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以處理行政爭議為行為對象。
3.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提起的基於申請的行為。
4.行政復議是壹種行政司法行為。
(3)行政復議的範圍
1,具體行政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部分)
條件: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同時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規定》的審查申請。
3.排除:
(1)對國務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2)對行政機關內部行政行為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投訴。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
4.行政復議程序
(1)申請:申請人應當自知道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持續時間:60天,3天,5天,3個月。
(2)接受
(3)審判:
方式:書面復議
(4)決定:
持續時間:60天。最長延期為30天。
(5)執行:
司法救濟
壹、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法1994於2002年5月12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壹)概念
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公職人員因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依法應當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承擔的壹種賠償責任。
(2)特點
1.行政賠償的本質是壹種國家賠償。
2.起因是行政侵權損害。
3.行政賠償的義務主體只能是侵權的行政機關。
4.賠償範圍限於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
5.行政賠償的責任形式是損害賠償。
6.行政賠償的法律責任主體是行政主體。
(三)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規則和原則
1,組成元素
(1)行政侵權
實施行政侵權行為的人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或其他經授權或委托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人員。
行政侵權必須是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
行政侵權必須是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
(2)對事實的損害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行政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2)危險責任原則
(3)違法責任原則
(四)行政賠償的範圍
1,侵犯人身權利
2.侵犯財產權
(五)行政賠償程序
行政程序(非訴訟程序)
司法程序(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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